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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指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
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机构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投资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是更重要的是防范于未然。
11、【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范围】:目前各国的投资保险范围主要限于政治风险,包括征收险、外汇险、战争与内乱险等、
(一)征收险:指由于东道国政府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措施,致使投保者的投保财产受到部分或全部损失,则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特征:
(1)征收是东道国政府采取的行为,且无论是否给予补偿;
(2)征收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3)征收的对象不仅包括财产权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权;
(4)构成征收险的征收行为一般应持续一年以上。
(二)外汇险,包括禁兑险和转移险。禁兑险,指作为被批准投资项目的利润或其他收益,或因投资回收或处分投资财产而获得的当地货币或其他货币,在东道国禁止兑换成别的币种。货币转移险,包括禁兑险和货币汇出险(禁止将货币汇出投资国)。(三)战争和内乱险:指由于战争、革命、暴动或内乱的结果致使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保财产受到损害,而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19-01-01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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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对象】:(一)合格投资的标准
    (1)海外投资必须符合投资者本国的利益;
    (2)海外投资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
    (3)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二)合格的东道国资格
    (1)必须是事先与本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
    (2)投资所在的东道国必须是发展中国家,而且其国民收入较低。
    13、【代位求偿权】,即承保人在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之后获得代位求偿权,向东道国索赔。
    14、【中国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一)外汇来源管理的放宽;
    (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汇出(允许,但需申请);
    (三)利润汇回制度的调整与改革(允许存留境外用于境外直接投资);
    (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与备案制15、【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管理】
    (一)
    实行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二)投资单位对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应职责;
    (三)严格控制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
    (四)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四)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19-01-01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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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了保护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安全与利益,我国于2001年后实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主要包括:
      (1)汇兑限制险;
      (2)征收险;
      (3)战争险;
      (4)政府违约险。
      17、双边投资条约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及促进两国间私人直接投资活动的双边协定与条约的总称。
      【主要类型】有: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投资保证协定、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双边投资协定的作用】:
      (1)双边投资协定为东道国创设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2)双边投资协定因其缔约国只有两方,较之谋求多国间利益平衡的多边投资协定,更易于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顾及双方国家的利益而达成一致;(3)双边投资协定可以加强或保护国内法的效力;
      (4)双边投资协定可以避免或减少法律障碍,保证投资关系的稳定性,促进国际私人投资活动的发展;
      (5)双边投资协定为投资争议的妥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18、双边投资协定中规定的待遇一般是,针对缔约国境内缔约国国民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在双边投资协定中,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投资活动提供了三种待遇标准。
      (1)公平公正待遇,指缔约任何一方应促进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境内投资,依照其法律规定接受此种投资并在任何情况下给予公平、合理的待遇。它充分利用其模糊的含义、抽象的内容,灵活的应对双边投资协定条款没有规定的情况,填补有关条约和国内立法的空白,使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能始终享受非歧视性的待遇而得到充分的保护。
      (2)最惠国待遇是指根据条约,缔约国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国他方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国民待遇是要求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以不低于或等同于内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8楼2019-01-01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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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篇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国际税法】
        概述一,【国际税法的概念】
        是适用于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主权国家与纳税人相互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权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分配关系和他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
        三,【国际税法的宗旨】,
        为实现对跨国征税对象的公平合理的税收分配关系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正常发展。
        四,【国际税法的原则】,
        1.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
        2.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
        3.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
        4.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0楼2019-01-01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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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章
          税收管辖权与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税收管辖权】
          是指一国政府主张的征税权。
          1.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事的征税权。
          2.国际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国籍这样的身份隶属关系事实所主张的征税权。
          3.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和财产系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1楼2019-01-01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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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章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一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
            1.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特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2.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2.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二,【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1.从法律角度讲使纳税人背负沉重的双重税收义务负担违背了税收中立和税负公平这些基本的税法原则。
            2.从经济角度讲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挫伤其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积极性,阻碍妨碍国际间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正常流动交往。四,国际税收协定是有关主权国家之间签订的旨在协调彼此间税收权益分配关系和实现国际税务行政协助的书面协议。按照签订和参加协定的国家数量,国际税收协定可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2楼2019-01-01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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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章
              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课税冲突协调一,【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
              为常设机构原则即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二,【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
              为固定基地原则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一方课税,但是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设有经常从事劳务活动的基地,作为收入来源地国的缔约国另一方有权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3楼2019-01-01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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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章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一,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具体可分为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减税法。
                1.免税法即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向来源地国纳税了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于征税的方法。
                2.抵免法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分为直接抵免法和间接抵免法(1)直接抵免法居住国对同一个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地国缴纳的税额,如同一居民个人就其境外来源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来源地国已缴纳的所得税额,或同一法人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在所在地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允许用来直接抵免该居民个人或企业的总机构所应汇总缴纳居住国的相应税额方法。(2)间接抵免法子公司就其利润向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额,母公司的居住国不能直接抵免应缴纳的本国税额,而只能是其中按比例分摊属于母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的这一部分税额。
                3.【扣除法】
                是指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居民纳税人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在来源地国已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的方法。
                4.【减税法】
                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或按境外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税给予减征税款的照顾,以缓解跨国所得的税负重叠现象。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4楼2019-01-01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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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
                  一,逃税一般是指纳税人故意或有一,逃税一般是指纳税人故意或有意识地违反税法规定,减轻或逃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也包括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而没有履行法律规定应尽的纳税义务的情形。
                  二,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缺漏或不足,通过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减轻或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三,国际逃税的主要手段
                  1.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
                  2.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
                  3.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
                  四,【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来进行国际避税
                  (1)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
                  (2)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3.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
                  4.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五,【管制国际逃税避税的一般国内法措施】
                  1.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了解纳税人的国际经济活动情况和国外的财产状况对于防止纳税人逃税避税有重要意义)
                  2.强化税务审查制度
                  3. 实行评估所得制度特别国内法措施1.防止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纳税的法律措施,
                  (1)比较非受控价
                  (2)转售价格法
                  (3)成本加成(4)其他合理方法
                  2.【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六】,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合作
                  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2.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包括透视法,排除法、征税法,一般性反避税保留条款
                  3.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5楼2019-01-01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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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篇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第二十六章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司法方法
                    一、解决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的司法方法,指在一国法院解决此项争议的方法。在一国法院进行的国际商事诉讼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
                    :①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②诉讼程序的进行;
                    ③解决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
                    ④法院判决的效力与执行。
                    二、法院对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管辖(一)管辖权的确定与平行诉讼
                    1、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方法
                    (1)属人管辖原则。依照国际法上的属人优越权原则,主权国家对其国民享有管辖权,即使他们在该国境外时亦然。
                    (2)地域管辖原则。主权国家对于位于其管辖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管辖权。
                    (2)地域管辖原则。主权国家对于位于其管辖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管辖权。
                    (3)协议管辖原则。即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或者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特定国家法院解决的协议。(4)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是指各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争议只能由本国法院专属管辖的原则。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6楼2019-01-01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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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院管辖权的冲突与平行诉讼问题】。
                      由于各国法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营业地,以及他们之间达成的管辖权协议等实施管辖,在实践中发生管辖权冲突的现象不可避免。
                      (二)通过选择法院的条款避免平行诉讼。平行诉讼无疑会给当事人带来大量的诉讼费用,拖延诉讼程序和使诉讼程序具有不确定性。避免平行诉讼的方法之一就是由争议双方订立选择法院的协议。在实践上,这种选择一般不是争议任何一方所属国的法院,通常为第三国法院。另一方面,由于对国际商事诉讼的管辖权缺乏统一标准,即使当事人就诉讼地点做出了选择,也不能保证被选择的法院一定会接受对当事人之间特定争议行使管辖权,被选择的第三国法院可以以“不方便法院”或其他理由,拒绝对该特定的案件行使管辖权,因为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区域要与该国有一定的联系。可见,如果被选择的法院拒绝行使管辖权,平行诉讼还是不可避免的。
                      (三)通过国际条约解决平行诉讼的问题即通过双边司法互助协定或有关的多边国际公约避免管辖权的冲突和平行诉讼的问题。采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方式可在一定条件下避免平行管辖的问题,但无论是双边条约,还是多边公约,都仅对特定的缔约国有效。这些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或消除平行管辖的问题,但从广义上看,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还不可能完全避免或消除管辖权的冲突。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7楼2019-01-01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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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国际商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法官和当事人的律师在诉讼程序中所发挥的作用】,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诉讼程序上的主要区别。英美法系一般采用对抗式的程序,即由当事人向法官提出他们各自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官在听取他们各自的意见后从中作出选择。事实上,诉讼程序的进行主要掌握在当事人的手中,确切的说掌握在各方当事人的律师的手中。大陆法系在诉讼中一般采用审问式的程序,在此项程序中,法官则自始至终地控制着程序的进行,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法官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大陆法系中的取证问题也为主审法官所严格控制。证人在向法庭提供口头证据时,他们被视为“法院的证人”,而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证人,而证人出庭后,一般由法官对他们提出问题。在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中,由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庭审中的口头证据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庭审前的披露程序中,双方律师已经接触到对方所拥有的证据而在庭审时,双方都带着各自的证人出庭,包括当事人自己以证人身份经宣誓后作证。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8楼2019-01-01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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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解决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
                          (1)当事人共同选择解决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
                          (2)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四、法院判决的效力及其执行根据国际法上关于主权国家及其管辖范围的一般原则,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仅在该国境内有效,外国法院没有承认与执行他国法院判决的义务,除非有国际公约的约束,或者国家之间出于国际礼让,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一国法院根据国际公约,国际礼让或者其本国法上的规定,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时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该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终局的,即该外国判决依法院地法不能再上诉。其次,该外国法院的终局判决必须经执行地法院准许后才能得以执行。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9楼2019-01-01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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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我国法院对涉外案件的处理】(一)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
                            1、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事项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事项包括:(1)位于我国境内的不动产纠纷和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
                            (2)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争议提起的诉讼。
                            2、协议管辖的事项对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均可就由此产生的争议的管辖法院作出书面约定。
                            3、其他事项的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境内设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境内签订或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境内,或者被告在我国境内设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可由合同签约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有权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5)高级人民法院(三)国际商事争议案件的适用法律(1)凡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事项,适用我国法律。(2)凡属我国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选择对争议案件管辖的法院的情况。如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均可选择解决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适用的法律。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0楼2019-01-01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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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适用法律,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其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四)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只有经我国法院承认后,才能在我国境内得以执行。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应当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只有经我国法院承认后,才能在我国境内得以执行。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应当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有两个:
                              一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
                              二是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与执行。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1楼2019-01-01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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