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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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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重点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9-01-01 23:05回复
    国际经济法
    第一篇 导论
    1.国际经济法的有关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依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3.【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法的对象是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的,所谓经济关系就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关系就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在国际领域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即马克思所说的生产的国际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就是指在国际投资国际货物买卖及服务和技术交易,国际融资和税收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应该是指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不应该,局限于国家,国际组织间狭窄的经济关系。理由如下。
    第一,从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来说。个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第二,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到的跨国经济交往愈来愈占有重要地位。
    第三,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4.【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主要是指,国际经济法应包含哪些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我们认为,由于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因此,其包括的法律范围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范畴,而是既包含有关国内法规范也包含有关国际法规范,包含公法,也包含司私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包括合同法,保险法等第二,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比如,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等,
    第三,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包括有关的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等等,前二者是国内法规范,后者是国际法规范。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9-01-01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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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董香玲法律部门巨有联系又有区别它具有与上述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的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管理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间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虽然他们相互间在某些方面互相联系并相互交叉或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私法和国内涉外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间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虽然他们相互间在某些方面互相联系并相互交叉或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私法和国内涉外经济法。
      6【.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分支部门,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从广义讲,还包括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等。此外还可以分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商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法等等
      7.【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既含有国际法规范又含有国内法规范的综合的法律部门。
      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也包括国内法方面的渊源,比如说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重要国际组织决议,有关国内立法及其他辅助性渊源。
      (1)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因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一般认为,构成国际惯例必须具备两个因素:第一,物质的因素,即有重复的类似行为第二,心理因素,即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国际惯例一般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逐步形成。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国际惯例包括两种:第一,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第二,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经济惯例。
      (3)联合国大会规范性决议。
      (4)国内立法。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
      (5)其他辅助性渊源。
      [1]判例。判例包括国际惯例和国内司法判例两种。在我国,判例,不属于法律渊源。
      [2]学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对法律的解释,适用有很大影响,因而对确定法律原则很有帮助,但是学说毕竟不具有法的约束力,不是法律渊源。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9-01-01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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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国家的经济主权
        ,具体表现为: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基本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有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附带任何有损他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9.【国际经济法学及其研究方法】。(1)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国际经济法学,是以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科学。
        (2)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1]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与时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2]综合的与比较的方法。
        [3]法律与经济分析相结合等跨学科研究的方法。国际经济法是与国际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因此,研究国际经济法必须注重研究国际经济关系,把法律与经济的研究密切结合起来。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9-01-01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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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1.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在国际货物买卖法方面,主要的国际公约有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撰的1964年的两个海牙公约以及1980年联合国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两个海牙公约的核准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向法典化方向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但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和不足:
          (1)公约采纳的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原则,未考虑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原则。(2)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3)有些条文过于繁琐,有些条文字含义不清。此外参加这两个公约的国家也为数不多。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2)公约的适用范围: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3]货物买卖。所谓货物,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通常指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率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凡公约未涉及的问题,可依照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因此公约还不是一部完整的,全面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
          3.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业惯例的一种,当商人们在合同中明确选择某一贸易术语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业惯例的一种,当商人们在合同中明确选择某一贸易术语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9-01-01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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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国际贸易术语有七个,
            分为E.F.C.D四组(EXW/FCA/CPT/CIP/DAT/DAP/DDP)。
            内容如下:
            (1)E组。EXW,意思是工厂交货(指定地点)。使用这一贸易术语的合同中,卖方的责任最小。
            卖方的责任:
            第一,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无需装货,即履行交货义务。
            第二,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第三,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的责任:
            第一,自备运输工具并负责装货,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
            第二,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第三,自费办理出口和进口结关手续等。当买方无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是时,不宜选用这一贸易术语。
            (2)F组。FCA,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在FCA贸易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第一,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
            第二,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第三,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第四,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的责任是:
            第一,自费办理货物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
            第二,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第三,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等等。
            选用FCA贸易术语时应当注意的是:第一,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是以卖方将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作为界限
            第二,注意在FCA术语下,卖方的交货和装货义务。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卖方负责装货。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义务;当卖方在其他地方交货时,卖方不负责卸货。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但做好卸货准备并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卖房即完成交货义务。(3)C组。CPT,意思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意思是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卖方的责任是:
            第一,自费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
            第二,在CIP术语中,卖方还要自费签订和或取得保险合同
            第三,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第四,自费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第五,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的责任是:
            第一,在CPT术语中自费签订保险合同
            第二,承担货物提交运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第三,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的结关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值得注意的是:
            第一,在C组这俩个贸易术语中,卖方是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并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但运费和/或保险费涵盖的是运输合同指定的目的地的全程运费和保险费。此外,卖方的费用中是否包括卖方的装货费和目的地的卸货费,须取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
            第二,卖方的通知义务。在CPT贸易术语中,未规定买方签订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实践中,买方为了自己的利益需要签订保险合同,因此,卖方在货交承运人后必须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以便买方投保或采取收取货物通常所需要的措施。
            (4)D组。DAT,意思是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港口或目的地运输终端);DAP,意思是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DDP,意思是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卖方的责任是:
            第一,将货物运至约定的运输终端和目的地
            第二,承担货物运至运输终端和目的地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
            第三,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交纳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在DDP术语中还要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结关手续,交纳进口关税和其他费用。
            第四,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的责任是:
            第一,承担货物在运输终端或目的地交付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第二,在DAT和DAP贸易术语中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在D组中,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卖方在目的地指定运输终端(包括港口)交货意味着卖方需要承担将货物卸下运输工具,交买方处置,完成交货义务;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无需承担卸货义务,但做好卸货准备交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
            第二,DDP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最大。卖方需要自费办理出口和进口结关手续等,当卖方无力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不宜选用这一贸易术语。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9-01-01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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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贸易术语有四个,分为F,C两组。
              (1)F组。FAS,意思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第一,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
              第二,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第三,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第四,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的责任是:
              第一,自费办理货物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
              第二,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第三,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等等。
              在F组中应当注意的是:
              第一,这两个贸易术语交货地点不同,因此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不同:FAS是以卖方在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边(货置于码头上或驳船上)履行交货义务,此时风险和费用由卖方转移给买方;FOB则以装运港货物是否装到船上作为界线。
              第二,FAS,FOB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是集装箱运输,则应选用FCA贸易术语。
              第二,FAS,FOB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是集装箱运输,则应选用FCA贸易术语。
              (2)C组。CFR,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在C组的贸易术语中,
              卖方的责任是:
              第一,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
              第二,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船前的风险和费用。
              第三,自费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在CIF贸易术语中,卖方还要自费签订或取得保险合同
              第四,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第五,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的责任是:
              第一,在CFR术语中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
              第二,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船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第三,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的结关手续。
              在C组中应当注意的是:
              第一,在C组这俩个贸易术语中,卖方是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并承担货物装上船前的风险和费用。但运费和/或保险费涵盖的是运输合同指定的装运港至目的港全程的运费和保险费。此外,卖方的费用中是否包括卖房方的装货费和目的港的卸货费,须取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
              第二,卖方的通知义务。在CFR贸易术语中,未规定买方签订保险合同的义务。实践中,买方为了自己的利益需要签订保险合同,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投保或采取收取货物通常所需要的措施。
              第三,C组中,CFR和CIF贸易术语,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如集装箱运输则应选择CPT或CIP。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9-01-01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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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进一步明确了以下问题:
                第一,进出口手续。
                第二,检验费用。
                第三,交货,风险和费用的转移。
                第四,安全通关问题。
                第五,Incoterms的变体。
                值得注意的是,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适用于有形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包括无形货物(比如计算机软件)买卖有关的义务。此外,Incoterms®2010生效后,并不意味着先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失效,他们仍旧可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选择而适用。
                7.【评价】:
                国际贸易术语是一个简式的标准化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他不但明确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及价格构成,而且解决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责任划分。贸易术语的标准化,规范化,简化了交易程序,节约了交易时间和费用,减少了贸易中的纠纷,对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以当事人营业地为标准,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的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9-01-01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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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适用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件】:
                  (1)当事人营业地必须分处不同国家;
                  (2)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公约的成员国之内。如果只有一方在公约国内,或双方均不在公约国领土内,则公约不予适用。
                  (3)在上述情况下,有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结国的法律。
                  10【.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是: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
                  (3)要约于送达受约人时生效。
                  11.要约发出后,可否撤回和撤销的问题。要约在送达受约人时生效,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约人,要约可以撤销,基本采纳了普通法的观点。然而,但书部分该公约采纳了大陆法系的信赖原则:
                  (1)在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
                  (2)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要约不能撤销。
                  12.【承诺的效力】
                  承诺是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生效力。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1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买卖合同,包括其更改,终止,要约或承诺,或者其他条件的限制,可以用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实践中,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涉外经济合同的所有条款都必须是书面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尽管这些条款不必载于同一份合同文件中。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也必须具有书面形式。在现代各国合同法制度中,
                  合同的书面形式具有以下作用:
                  (1)使合同具有确定性,公开性和告诫性。
                  (2)是确定合同效力的实质条件。(3)证据的作用。
                  14.卖方的义务。
                  根据《联合国国际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提交货物及单据以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2)对货物承担担保义务。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9-01-01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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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提交货物与单据】。
                    (1)【交货地点】:卖方营业的地,特定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目前国际货物买卖已基本上实现统一化,标准化,规范化。因此,各国进出口商利用贸易术语即可确定交货地点。目前国际货物买卖已基本上实现统一化,标准化,规范化。因此,各国进出口商利用贸易术语即可确定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应按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确定的日期或期间)提交货物。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所谓合理时间,按照一般的国际实践,是做作为事实由法院根据货物的性质及合同的其他规定决定的。(3)【单据的交付】,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存在着两种交货方式:一种是,实际交货。卖方把货物连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一起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同时转移。另一种方式是,象征性交货。指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交给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4)【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具体包括】:
                    [1]卖方应保证单据的完整和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
                    。[2]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
                    16.【卖方的担保义务】。
                    包括,卖方对所交货物质量的保证与所有权的保证
                    (1)瑕疵担保。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和适用性承担的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公约的如下要求: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3]在凭样品和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
                    [4]买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产品责任问题,不在公约的调整范围之内。
                    (2)追夺担保与权源保护追夺担保也称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夺。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的所有权担保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得予免除,损害由买方来承担:
                    [1]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的权利和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
                    [2]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
                    [3]上述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
                    [4]当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卖方,如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公约并未指明何为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这样在一国被视为侵犯工业产权的违法行为,在另一国可能被认为是合法的,非侵犯行为。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只能由解决争议的法院依照国际私法规则指引或合同适用的国内法来处理。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9-01-01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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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买方的义务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有支付价金与收取货物的义务,买方不履行义务则卖方可依法得到救济。
                      (1)支付价金的义务。买方应根据合同和公约的规定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支付价金的义务包括根(1)支付价金的义务。买方应根据合同和公约的规定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支付价金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货款。
                      (2)收取货物的义务。按照公约的规定,
                      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包括两方面:[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
                      [2]接收货物。接收不等于接受。对于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买方就仍旧具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合理时间内要求退货或赔偿的权利。
                      18.【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分为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先期违约的补救方法。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9-01-01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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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和或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力或权利主张。
                        《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给买方提供了以下救济方法:
                        (1)卖方实际履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
                        [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
                        [4]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2)减少价金。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减低价格。下列情况下,买方丧失要求减少价金的权利:
                        [1]如果卖方已对交货不符采取了补救办法
                        [2]买方拒绝了卖方对违约采取的补救办法或对卖房方提出的补救办法未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
                        (3)宣告合同无效,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买方宣布合同无效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产生效力。只有当卖方完全不交货或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构成为根本违反合同时,才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4)损害赔偿。根据公约的规定,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19-01-01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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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买方违约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选择以下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了与此项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2)损害赔偿。
                          (3)宣告合同无效。根据公约的规定,
                          下列情况发生时,卖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1]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和或公约中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买方不在卖方给予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
                          [3]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对于未收货款的卖方,在不同情况下,可行使四种权利:停止交货权;留置权;停运权;再出售权。
                          21.先期违约的补救方法。
                          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21.【先期违约的补救方法】。
                          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22.【货物买卖契约】,就是指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或同意转移给买方以换取价金的行为。
                          23.【货物风险。】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19-01-01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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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风险分担的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2)过失划分的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25.风险转移的时间,按照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将交货分为以下几类:
                            (1)涉及运输的交货。
                            (2)在途货物的交货,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19-01-01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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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1、【国际投资】:
                              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2、【国际直接投资】:
                              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3、【国际间接投资】: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4、【投资环境】:
                              指能够有效地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包括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
                              5、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综合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其中,【国内法规范包括】: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和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国际条约包括:】
                              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6、【特许协议】:
                              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7、【西方关于征收与国有化是否合法的标准】:
                              (1)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或公共目的;(2)对外国投资者采取无差别对待;(3)给予公正补偿,即“充分、有效、即时”赔偿。
                              8、【卡沃尔主义】:
                              用尽当地救济,禁止滥用外交保护权。
                              9、资本输出国对海外投资的管理措施:
                              (一)要求海外投资企业披露信息;(二)防止海外投资企业逃避税:(1)利用“正常交易”原则来确定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价格;
                              (2)防止利用避税港逃避税收。避税收。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19-01-01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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