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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国际经济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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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
首先,当事人就审理争议案件的适当法院作出约定绝非易事。如果管辖权的问题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就该涉诉的同一问题就会导致相互抵触的法院判决。其次,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更关心的是法院的中立性。他们可能被迫寻求和提供证据或容忍对方当事人通过他们所不熟悉的方式寻求和提供的证据。再次,当一国法院选择适用法律,特别是适用外国法时,就更增加了案件审理结果的不确定性。最后,当在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需要在另一国家执行时,该另一国家是否承认与执行该判决,仍然是一个未知数也是不确定的。
第三节
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非司法方法
【ADR是指】
通过诉讼和仲裁之外的方法,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各种程序的总称
。一、ADR的法律特征
(一)它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通过ADR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方案没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三)ADR既可单独使用,也可适用于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
二、【ADR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谈判。这是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的最为常见的方法。其特点是没有第三者的介入,而由当事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第三者调解。调解的特点是由与争议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参与争议的解决。通常应当由争议双方当事人首先订立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并共同参与对调解员的选择。
(三)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是指当事人之间安排的一种自愿的、私下进行的、非正规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其具体做法是:模拟法庭由争议双方有权作出决定的公司主管和一位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第三者组成。在开庭审理时,首先由双方律师对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简要陈述,此后双方主管即试图对他们之间的争议的解决作出决断。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2楼2019-01-01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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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争议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一、WTO争议解决程序
    (一)WTO成员就争议事项必须进行的磋商程序
    。第一,受损失方向造成损失方提出磋商的书面请求。收到请求的一方,应当在收到此项请求的十日内用于对方进行磋商,以便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当事人提出的双边磋商的请求,应当向WTO争议解决机构DSB相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争议所涉及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如果磋商未能成功,则提出申诉的一方,即可请求DSB设立专家小组解决争议。如果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也应当向WTO争议解决机构及其相关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他们之间已经达成的协议内容。(二)专家组解决争议的司法程序。只有在收到磋商请求的一方如果自收到此项请求之日起十日内未能作出答复,或在此后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未能进行磋商,或者在60日内通过磋商未能解决争议,提出申诉的一方才有权请求DSB设立专家小组解决争议。在提出设立专家组解决争议的申请书中必须说明是否进行了磋商。专家小组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由五人组成,成员为资深的政府和非政府人员。这些人员以个人的身份,而非作为政府代表和任何组织的代表提供服务。专家小组应当像DSB提交有关调查材料的书面报告,说明争议的事实的调查结果,并提出有关的建议。报告还应向当事各方提供。 DSB应当在此期限内通过此项报告,除非某一缔约方声称将对此报告提出上诉,或DSB一致决定不采纳此项报告。当争议一方将提出上诉时,此项报告将在上诉结束后再通过。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在专家小组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包括在将报告提交当时各方和未向WTO成员散发之前,有关争议各方还可以就他们之间争议的内容继续进行磋商并达成和解。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4楼2019-01-02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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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诉机构程序上诉机不从属于任何政府,这些成员总体上是兼职的。
      设立上诉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专家组决定错误的风险,以便使自动通过程序不受政治上的干预和抵制,增强争议解决制度在法律上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上诉机不从属于任何政府,这些成员总体上是兼职的。
      【设立上诉庭的主要目的】
      是为了减少专家组决定错误的风险,以便使自动通过程序不受政治上的干预和抵制,增强争议解决制度在法律上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上诉庭仅审理专家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专家组对这些问题所作的解释。
      有权提出上诉的是专家组报告中的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第三方不能作为上诉方。
      上诉庭得确认、修改或者推翻专家组对争议作出的法律上的认定和结论,但没有发回重审的权力,也无权对其所审理的案件发表咨询意见
      。已经向DSB通报其与该争议有重大利益的第三方可向上诉机构提出书面意见,上诉机构也应给予他们表达其意见的机会。
      世贸组织协议下的仲裁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商事仲裁之间的相同之处是:第一,它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手段,以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第二,当事人还应就仲裁协议项下争议的事项和仲裁程序在协议中做出明示规定。
      第三,仲裁裁决应当得到各方当事的承认与执行。
      不同之处:
      第一,主体不同,世贸组织成员多为主权国家,而商事仲裁主体在多数情况下,均为不同国家的国民
      第二,世贸组织成员在达成仲裁协议后,在仲裁程序开始以前必须充分的通知全体世贸组织成员。世贸组织成员经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同意也可以成为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参与仲裁审理程序。一般意义上的仲裁只是在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并不存在向任何第三人通知的情况,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第三,关于裁决适用的法律应当是世贸组织规则,而不是当事各方共同选择的法律规则。
      第四,仲裁裁决由国家法院根据纽约公约规定的条件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世贸组织的裁决所针对的是国家,裁决应当由相关当事方自动执行,如果败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执行胜诉方可以请求的授权补偿和中止关税减让措施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5楼2019-01-02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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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执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裁定的监督程序】
        DSB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的建议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三、【WTO争议解决机制的特点】
        (一)实行统一的争议解决机制。WTO建立了统一的争议解决机制适用于全体成员之间在所有的世贸组织协议的执行中发生的争议。
        (二)建立了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即DSB。由于WTO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均应当通过DSB解决。DSB对WTO协议项下争议的管辖权是强制性的,所有成员都必须服从DSB的管辖,不允许成员方做出保留。
        (三)采用了自动通过的决策程序。DSB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实行了反向一致,但又不可能反向一致的原则。
        (四)增加了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建议和裁定执行的监督程序。由DSB进行监督。此项监督机制,对于保证世贸组织规则的统一实施,以及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6楼2019-01-02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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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的特点】
          (一)争议主体的特点:
          乙方为东道国政府或其机构,另一方则为外国投资者。两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国家拥有主权,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投资者则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二)争议事项的特点: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契约而产生的争议,另一类是非基于契约而引起的争议,即由于国家行为或政府管理行为而引起的争议。
          六、【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的解决方法】。
          (一)协商谈判;
          (二)东道国救济;
          (三)外交途径;
          (四)国际仲裁。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8楼2019-01-02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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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一)中心的法律地位:
            国际法人,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
            其法律行为能力包括
            :1.缔结合同的能力
            2.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3.起诉的能力中心及其财产享有豁免于一切法律诉讼的权利。
            (二)中心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1.关于当事人的资格: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和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也就是争议双方一般应当具有不同的国籍。
            2.当事双方的同意。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仲裁协议是中心取得对该特定争议行使管辖权的必要实质要件。一旦双方当事人订立该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单方面撤回其已经表示的同意。
            3.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中心对投资争议的仲裁仅限于由于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9楼2019-01-02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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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仲裁程序仲裁申请】(向中心秘书长提出)→仲裁庭的组成及其权限范围→仲裁审理(适用双方共同选择的法律,如无此项选择,一般适用东道国的法律)→仲裁裁决(应当以全体成员的多数票作出并应采用书面形式,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裁决不得对外公布。)
              九、【仲裁裁决的撤销】
              (一)仲裁庭的组成不当
              (二)仲裁庭显然超越其权限范围。(三)仲裁庭的成员有受贿行为。(四)仲裁有严重背离基本的程序规则的情况。
              (五)裁决未陈述其所依据的理由。十、【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中心的裁决相当于缔约国法院的最终判决,各缔约国法院不得对他行使任何形式的审查,包括程序上的审查。也不得以违背当地的公共秩序为由而拒绝承认与执行。
              十一、中国与外国投资者争议的解决。
              (一)协商解决
              (二)当地救济的方法。通过我国国内行政管理机构和司法机构解决的方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者。
              (三)国家介入的解决方法。
              (三)国家介入的解决方法。
              1.外交谈判。用尽当地救济后,争议仍然未能解决。
              2.代位求偿。主要适用于外国投资者所属国与我国订有双边协定的国家、或者均为有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的情况。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0楼2019-01-02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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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


                IP属地:江西41楼2021-06-22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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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好人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2楼2023-10-04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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