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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 云 港 市 精 神 疾 病 司 法 鉴 定 书连精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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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 云 港 市 精 神 疾 病 司 法 鉴 定 书
连精鉴(2005)第17号
委托鉴定机关: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三大队
案 由:交通事故
审查方式:
鉴定次数:第壹次鉴定
鉴定方式:门诊
鉴定场所在场人员:王明祥、柏冠 胜、张钟明、孙道明、方愚、陈一夫
鉴定日期:二00五年三月十日
被鉴定人姓名:贺维兵
性别:男
年龄:42岁
籍贯:连云港市
民族:汉
文化程度:高中
职业:副总
婚姻:已婚
工作单位:明珠大酒店
家庭住址:新浦区海连中路
简要案情: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书介绍,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贺维兵乘坐小客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个人史:自幼发育正常,正常年龄上学,高中毕业后工作。
家庭史:否以有精神病史及近亲结婚史。
审查中表现案卷、调查材料摘录连云港市东方医院出院记录(2003年12月4日入院,2003年12月18日出院, 住院 号:10999)
入院时查:深昏迷,头部及鼻腔双耳道流血,双侧膀孔不等大,右膀孔光反射消失,头部CT示:外侧法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顶部皮下血肿,脑干挫伤, 颅顶骨骨折。
据其妻子史如梅陈述,受伤回家以后就不怎么说话,就是说话也不清楚,易泼动,易发火,说话就骂 人,有时要用刀杀老婆,拿不到刀就用手抓人,就会在家里睡觉,什么也不干,家庭成员的相互关系常被搞乱,以前的朋友来看他也不认识,大小便不能自理,但能用肢体表示。
检查神清,主被动按能困难,定向能力不良,查使常合作,但在题问不能配合用语言表达,仅能用摇头及点头来表示。
对自己的家庭情况学历及受伤经过 均不能陈述,摇头表示记不清。回讨活动不便,肌力较差。肌胀力较高,对周围事物的刺激无应有的喜怒表情,不能配合进行计算及数数相查,但有激动的表情出现。
分析意见:根据调查材料及病史情况认为,被鉴定人贺维兵在车祸以前其学习生活及工作情况与常人无异,能够胜任工作,但车祸后,由于头部损伤较重, 虽然活沉水目前仍存在有易激动发火, 动不动就骂人,对事发经过不能陈述, 经常把家庭成员的关系弄错,不能进行计数及计算,语言贪乏,不能用语言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其表现符合颅脑外伤所致中度智能障碍伴人格改变标准。
结论:被鉴定人贺维兵因颅脑外伤致中度智能障碍伴人格改变。
建议鉴定人员签名:朱厨新、王 川够 到、张钟明、孙道明、柏冠胜、方愚、陈一夫
鉴定单位盖章:连云港市精神病防治中心
二00五年三月十日
注: 本鉴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 机关,一份存鉴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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