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的公检法一直是孝义的讨债公司的保护伞?孝义的公检法为百姓做不了主?百姓应该享受的权利去哪了?
2016年6月的坠楼事件,公检法瞒过了当事人,直接了结了此案,谁给你们的权利这么做?是你们手中的权利吗?把百姓置于何地?
1、在危难之际,孝义市公安局无理由不出警
2、被害人多次申请重新伤情鉴定,公安机关都以各种理由拒绝
3、孝义市公安局侦查本案制作虚假和歪曲事实
4、孝义市公安机关侦查中故意遗漏了主犯
事实:从我被非法拘禁到跳楼这30多个小时中,无数次的报警,拨打110,但孝义市公安局为何不出警?当我遭遇人身危险和完全失去自由的情形下,唯一的救命稻草也就是求助于国家公安机关,然而孝义市公安局接到我的报警却迟迟不来,想尽一切办法拖延时间,任凭罪犯侮辱我,践踏我的人格尊严,无法得知这背后到底有多么坚实的靠山和保护伞?
5、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没有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遗漏了本案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孝义市检察机关涉及被害人切身利益的基本诉权不通知不告知。案卷当中有多名证人的证言和被害人对犯罪实施违法行为的陈述。检察院却对侦查机关歪曲犯罪事实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故意不作为,让本该是本案的两主犯顺利的逃避处罚。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本案中倒不如说是专门为犯罪之人脱罪避处的虚假面具。
6、孝义市人民法院不声不响,赤裸裸的剥夺我的知情权和诉讼权。
法院本该是声张正义,平息争执,处罚罪犯,维护权益的地方,而本案在孝义市法院体现出来的是以权代法、以言代刑、以权压民。侵犯被害人权利更是简单干脆。
其一,就连审判开庭时间都没有通知或告知受害人及家属,直接剥夺我的诉讼权利,使得我没有机会在法庭上与罪犯对质,错过了举证、质证的机会。
其二,判决结果让人无言以对,两罪犯都是有故意犯罪前科,足以说明其罪犯主观恶性严重,仍有再次犯罪的可能,孝义市法院却法外开恩不考虑我国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悔罪表现,直接依据罪犯高大湖在社区的调查就判决其缓刑,依据房贵福虚假表现判决缓刑,这样的结果天理何在?
其三,法院审判过程,完全剥夺受害人的权利,连判决结果都未给我送达。我天真地一直期盼法院会给我公道,等待审判罪犯。然而,法院不仅没有告知我庭审时间,就连作出的判决都没有给我送达。本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7年6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作为受害人的我及亲属至始至终一直没有接到该判决书,法院未告知也未通知领取。直到2017年11月14日我和母亲多方打听才得知本案早已做出判决,经苦苦恳求,孝义法院才给了一份判决书,此时距离作出该判决已经5月了,导致受害人没有及时的提出抗诉申请,这其中的隐情和黑暗也只有孝义法院实际办案人员清楚。
综上,促使我对孝义市公、检、法机关的所作所为产生强烈的不服。孝义市公、检、法机关在本案当中与其说是保护人民、处罚犯罪的法治机关,不如说是利用国家权力保护罪犯,偏袒罪犯,为罪犯保驾护航,为犯罪开脱罪行专门侵权机关。公、检、法三个机关联合欺上瞒下、相互配合、打压百姓、处处刁难百姓、权大于法、领导决定一切在本案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希望扫黑除恶之风能将我们的冤情事实顺藤摸瓜、严查到底,将孝义市公检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犯罪分子的保护伞、违法乱纪之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2016年6月的坠楼事件,公检法瞒过了当事人,直接了结了此案,谁给你们的权利这么做?是你们手中的权利吗?把百姓置于何地?
1、在危难之际,孝义市公安局无理由不出警
2、被害人多次申请重新伤情鉴定,公安机关都以各种理由拒绝
3、孝义市公安局侦查本案制作虚假和歪曲事实
4、孝义市公安机关侦查中故意遗漏了主犯
事实:从我被非法拘禁到跳楼这30多个小时中,无数次的报警,拨打110,但孝义市公安局为何不出警?当我遭遇人身危险和完全失去自由的情形下,唯一的救命稻草也就是求助于国家公安机关,然而孝义市公安局接到我的报警却迟迟不来,想尽一切办法拖延时间,任凭罪犯侮辱我,践踏我的人格尊严,无法得知这背后到底有多么坚实的靠山和保护伞?
5、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没有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遗漏了本案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孝义市检察机关涉及被害人切身利益的基本诉权不通知不告知。案卷当中有多名证人的证言和被害人对犯罪实施违法行为的陈述。检察院却对侦查机关歪曲犯罪事实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故意不作为,让本该是本案的两主犯顺利的逃避处罚。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本案中倒不如说是专门为犯罪之人脱罪避处的虚假面具。
6、孝义市人民法院不声不响,赤裸裸的剥夺我的知情权和诉讼权。
法院本该是声张正义,平息争执,处罚罪犯,维护权益的地方,而本案在孝义市法院体现出来的是以权代法、以言代刑、以权压民。侵犯被害人权利更是简单干脆。
其一,就连审判开庭时间都没有通知或告知受害人及家属,直接剥夺我的诉讼权利,使得我没有机会在法庭上与罪犯对质,错过了举证、质证的机会。
其二,判决结果让人无言以对,两罪犯都是有故意犯罪前科,足以说明其罪犯主观恶性严重,仍有再次犯罪的可能,孝义市法院却法外开恩不考虑我国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悔罪表现,直接依据罪犯高大湖在社区的调查就判决其缓刑,依据房贵福虚假表现判决缓刑,这样的结果天理何在?
其三,法院审判过程,完全剥夺受害人的权利,连判决结果都未给我送达。我天真地一直期盼法院会给我公道,等待审判罪犯。然而,法院不仅没有告知我庭审时间,就连作出的判决都没有给我送达。本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7年6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作为受害人的我及亲属至始至终一直没有接到该判决书,法院未告知也未通知领取。直到2017年11月14日我和母亲多方打听才得知本案早已做出判决,经苦苦恳求,孝义法院才给了一份判决书,此时距离作出该判决已经5月了,导致受害人没有及时的提出抗诉申请,这其中的隐情和黑暗也只有孝义法院实际办案人员清楚。
综上,促使我对孝义市公、检、法机关的所作所为产生强烈的不服。孝义市公、检、法机关在本案当中与其说是保护人民、处罚犯罪的法治机关,不如说是利用国家权力保护罪犯,偏袒罪犯,为罪犯保驾护航,为犯罪开脱罪行专门侵权机关。公、检、法三个机关联合欺上瞒下、相互配合、打压百姓、处处刁难百姓、权大于法、领导决定一切在本案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希望扫黑除恶之风能将我们的冤情事实顺藤摸瓜、严查到底,将孝义市公检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犯罪分子的保护伞、违法乱纪之人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