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现身银行业 金融诚信建设亟待加强
针对同笔放贷业务,诱导担保企业签订2份担保合同
明知被担保企业无偿还能力,继续为其发放高额贷款
利用最高金额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企业承担代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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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范冰冰案出现的“阴阳合同”如今现身银行业,对相关担保企业造成了巨大危害。近日,山东德州某公司向有关部门举报了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威海银行德州分行),该行涉嫌利用阴阳合同向担保企业转嫁贷款风险,致使企业日常生产和经营工作受到重大影响,同时也对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构建良好营商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
2015年10月,经威海银行德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行长牵线介绍,德州某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了两企业“互担”放贷业务的协议,即分别向对方在威海银行德州分行的等额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其后,乙公司因市场以及经营问题出现风险,其关联企业和相关投资涉诉,账户及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已无实际生产和经营行为。鉴于乙公司的经营状况,甲公司未再为其展期贷款提供担保。
2016年10月26日,乙公司筹措资金还清由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至此,甲公司的借款保证责任已经解除。同日,威海银行德州分行在多次对乙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后,再次与乙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其发放高额贷款。后因乙公司无力偿还贷款,2017年3月,威海银行德州分行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并以一份2015年10月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要求甲公司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针对同一笔放贷业务存在两个不同的担保合同?担保企业对此是否知情?据甲公司公司负责人透露,甲公司公司并未签署过这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怀疑系威海银行德州分行工作人员在2015年10约签订一般保证合同时采用不当手段获取。另据透露,威海银行德州分行出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无编号和字号,合同法人印章与同一日签订的一般保证合同分属两人,其真伪和有效性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鉴定。
目前,经过各方努力,甲公司的代偿责任已经解除。但银行业阴阳合同的存在,不仅对担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声誉带来了严重不利影响,而且破坏了金融市场信贷秩序,极易滋生腐败和违法行为。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各方共同加强金融诚信建设,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