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普通的妇女。2015年10月4日我丈夫突发心脏病去世,他们单位的人拿出一张上面有我丈夫签名的八十万收据起诉我们还款,收据上只有财务主管位置的签名。我丈夫在公司职位是售楼经理,但要做很多其他事情,经常跑工商局和银行办事,老板有事随叫随到。从而在财务部门取钱代办公司事务是常事,办完事结算。公司第一次起诉时原告是蒲廷刚,这个人在庭审时承认自己是无业人员。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驳回了他们的起诉。他们居然再次用收据上的名字“壹公馆”起诉,同一收据起诉两次。还强调说蒲廷刚是他们的主管,不是无业游民,与之前庭审中蒲廷刚自述存在明显矛盾。这80万也不是壹公馆账上划出来的,而是出另外的自南山地产物业部的经理杨佳新,庭审中蒲廷刚和杨佳新两人所述取钱地点也对不上,还说两人共同取的款。前进区法院竟然还判他们赢了。就是因为我们孤儿寡母没人没钱没势力,家里生活特别困难,根本交不起上诉费一万多块。我因为没有固定工作所以工资低不稳定最低生活保障都不够,我和孩子根本无法生活?请中央督查委来为我们主持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