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最高法等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第一: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能否拿回本金要看此案的定性,要分一般的违约(钱可以还上的情况下)还是刑事犯罪。如果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资金链断掉、所有资产都不够支付投资人投资款,这个前提下,只能根据被追回的赃款按比例偿还。“一旦由公安作为赃款来处理,按照现在的司法流程,公安不予处理,应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起诉到法院,赃款随案移送。如果法院也认定非法集资,那么要根据判决书认定的被害人由法院来处理。”第二:根据广告法,名人代言产品时,只有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这是虚假广告的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他已经进行过了解,并且所掌握的信息,并不足以证明这个产品是虚假的,或者这家公司的信誉是有问题的,那他就不用承担责任。而如果他没有进行过任何了解,或者明知有问题还是进行代言的,那他就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存在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法律风险。第三:案例“中晋系”多家公司累计向2.5万名投资者非法吸收存款近399亿元,未兑付金额达52亿元,涉及投资者1.28万余名,中晋系的资金用途很大程度可以反映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决定其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除了将大量资金用于支付员工佣金,还为了虚增业务收入,额外支付贸易补贴及奖励;同时其个人挥霍近5亿元,包括购买豪车1.48亿余元、豪宅3亿余元、游艇1390万、包机豪华旅游2300万余元;购买香港上市公司股权2.5亿余元,这几支股票均为“仙股”。上述费用支出均来源于投资者的巨额投资资金,因此法院认定其具有与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实际控制人徐勤等人在准备出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在机场截获,其余20余名核心组织成员在4月5日也被全部抓获。第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同属于非法集资犯罪。第五:收取一定费用的员工,只要提供了帮助行为(往往是职务工作),即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能单纯以员工实际上提供的帮助行为,就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故意,否则将可能忽视犯罪构成要件,陷入逻辑上客观归罪的错误。如果员工主观上没有认识到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主体借用合法经营的外观,吸收资金乃至施行非法占有目的的集资诈骗,其对非法集资犯罪持否定态度的,则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员工主观上没有提供帮助行为的故意,需要通过综合客观表现加以佐证,判断因素如下:
1. 公司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具备相应的证照(营业执照);
2. 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对公司规模的宣传强化了员工对平台合法经营的信心;
3. 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培训、公司培训不能看出公司非法集资;
4. 在获知公司存在非法集资后离职;
5. 员工拒绝上级主管交代的违规操作;等等。
员工客观上既没有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也没有教唆、指使、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如员工的工作性质、职称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工作内容,名为主管、总监并不一定介入具体的非法集资工作,这需要详细了解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期间需打交道的部门及相关人员、需要把关的项目资料以及所要接触的其他资料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数额应在计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予以扣减。(个人投资或者单位人员投标除去)员工具有自首、坦白、立功、适用缓刑的情节,可获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公司涉刑由经侦部门介入侦查,部分涉案员工可能会收到通知要求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此时员工因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符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即便涉案员工不具备自首的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坦白),亦可能获得从轻处罚。涉案员工如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构成立功的可获从轻或者减轻乃至免除处罚。涉案员工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向法院提出应对该员工宣告缓刑。
1. 公司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具备相应的证照(营业执照);
2. 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对公司规模的宣传强化了员工对平台合法经营的信心;
3. 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培训、公司培训不能看出公司非法集资;
4. 在获知公司存在非法集资后离职;
5. 员工拒绝上级主管交代的违规操作;等等。
员工客观上既没有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也没有教唆、指使、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如员工的工作性质、职称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工作内容,名为主管、总监并不一定介入具体的非法集资工作,这需要详细了解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期间需打交道的部门及相关人员、需要把关的项目资料以及所要接触的其他资料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数额应在计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予以扣减。(个人投资或者单位人员投标除去)员工具有自首、坦白、立功、适用缓刑的情节,可获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公司涉刑由经侦部门介入侦查,部分涉案员工可能会收到通知要求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此时员工因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符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即便涉案员工不具备自首的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坦白),亦可能获得从轻处罚。涉案员工如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构成立功的可获从轻或者减轻乃至免除处罚。涉案员工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向法院提出应对该员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