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mily吧 关注:9贴子:805
1、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1) 【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2)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救济事项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 【内部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宪法与法律;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立法;条约与协定。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法律解释;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8-01-12 10:42回复
    4、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实体性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 程序性原则:正当法律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平原则
    5、 【依法行政原则】,基本含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要求:
    (1) 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2)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
    (3)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依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
    (4)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
    6、 【行政公开原则的要求】: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活动应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应一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行政政策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内容外,也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采取公开形式进行,允许一般公众旁听,甚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无论实施行政裁决行为还是行政复议行为,其裁决、复议的依据、标准、程序应予以公开,让当事人事先知晓;至于裁决、复议的形式,依法可书面进行;必要时亦可举行正式听证会,公开进行。
    (4行政信息公开。政府应当允许新闻媒体和网络依法对有关行政信息的公开发布,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8-01-12 10:43
    回复
      7、 【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8、 【行政机关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即上级行政机关领导下级行政机关,下级行政机关从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18-01-12 10:45
      回复
        10、 【公职关系】是指公务员因担任公职、执行公务而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机关或组织发生的法律关系。
        11、 【公务员公职关系的发生的四种途径】:考任、选任、聘任、调任。
        【公职关系的消灭】:公务员退休、公务员辞职、公务员辞退、公务员死亡、开除。。
        12、 【公务员聘任制】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的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18-01-12 10:45
        回复
          13、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划分标准】
          划分标准:以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实现行政规制目的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不特定相对人制定规制规则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
          然而相对人是否特定本身有时需要界定。(1)以拘束内容为标准确定。(2)以行为对象数量是否可以统计为标准确定。(3)针对特定物的行为和交通信号。
          14、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1) 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行政主体作出,不论是否合法或存在瑕疵,即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并要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2) 确定力,是指已经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作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3) 拘束力,是指已经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效力。
          (4) 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5楼2018-01-12 10:46
          回复
            15、 【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
            (1) 监督对象不同。前者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行使被授予、被委托的一定公权力的人员;后者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2) 监督主体不同。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行政监督的主体则是行政主体。
            (3) 监督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对行政主体合法性的监督和对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监督;而后者主要是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义务上的监督。
            (4) 监督方式不同。前者主要采取权力机关审查、调查、质询、司法审查等方式;后者主要采取检查、检验、登记等方式。
            16、 【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联系】
            (1) 两种监督的总目标相同。(2)两种监督主体有部分交叉。(3)两种监督有时相互结合进行。
            17、 【行政行为的模式】,即行政行为的形态、模型、型式或类型,在行政法学上表现为行政行为的模式或范畴,指在理论或实务上对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都已形成固定的、共同的典型特征的行为体系。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18-01-12 10:46
            回复
              18、 【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等所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依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行政行为。
              19、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20、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21、 【行政登记】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相对人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及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法律事实予以书面记载的行为。
              22、 【依职权行政行为】,亦称主动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其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即可直接作出,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23、 【依申请行政行为】,或者称被动性行政行为,消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并不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18-01-12 10:47
              回复
                24、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于其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种类】(1)人身罚:行政拘留;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者出境、限制出境(2)财产罚:罚款;没收。(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4)训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例外情况: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8楼2018-01-12 10:47
                回复
                  25、 【罚款】:财产罚一种。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统一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6、 【行政拘留】:人身罚一种。期限: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处罚合并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27、 【行政法上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的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须公开举行友谊和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处罚决定。(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听证的通知: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3)听证形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的支持与参与。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至2人代理。(5)听证笔录。在听证会中出示的材、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辩论等,应当制作笔录,交付当事人、证人等有关参加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应予以补正或改正,确认没有错误后,由主持人书记员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分别签字或盖章,作为处罚的依据,封卷上交机关首长。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18-01-12 10:47
                  回复
                    28、 【行政处罚中止执行的情形】:(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9、 【当场收缴罚款,适用的情形】有三:其一,提议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其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其三,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却又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30、 【行政强制】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出现违反义务或者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下,为了确保行政的时效性,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种类:(1)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1、 【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一般委托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32、 【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也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18-01-12 10:48
                    回复
                      33、 【诉讼、复议过程中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特殊情况】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经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也可以做出停止执行的决定(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4、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行政指导的方法:说服、建议、协商、奖励、帮助。
                      35、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回避范围(1)当事人中有其亲属(2)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3)在与本案有关的程序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的(4)与当事人间有监护关系的(5)当事人为社会法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其成员之一的(6)与当事人有公开敌意与亲密友谊的(7)其他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处理案件的。
                      36、 【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1楼2018-01-12 10:48
                      回复
                        37、 【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38、 【一级复议制度】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做出决定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只能向法院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分类:
                        (1) 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 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3)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
                        39、 【行政复议管辖】(1)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3)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2楼2018-01-12 10:48
                        回复
                          40、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除外的意思就是其他法律上直接规定了复议期限少于60天的从其规定)
                          41、 【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1)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2)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3)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4)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
                          42、 【可诉性不作为的特征:】(1)可诉性不作为是被认为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2)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3)可诉性不作为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4)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
                          43、 几类不可诉行为的不可诉原因 P412
                          (1)国家行为(2)行政规定(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4)终局行政决定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鲁规定的仲裁行为(7)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3楼2018-01-12 10:49
                          回复
                            44、 【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定条件】:(1)原告必须是个人或组织;(2)原告必须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3)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45、 【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定条件】:(1)必须是行政主体;(2)必须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3)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46、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1)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除原、被告之外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47、 【法院对起诉的审查】:(1)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2)是否遵循了法律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规定;(3)是否符合法律对起诉期限的规定。P485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4楼2018-01-12 10:49
                            回复
                              48、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5楼2018-01-12 10: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