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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内容: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用于调整各种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行政法律关系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法的地位:独立的法律部门,国家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斤,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检察机关等。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8-01-11 21:10回复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1)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特征】1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包括社会公权力组织形式的公行政职权2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3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2)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 【行政救济关系】: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救济主体: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
    (4) 【内部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机关上下级:1领导与监督关系2直属关系3垂直领导关系4双重领导关系5指导关系(国家公务员与行政机关:1特殊劳动关系2职务关系3工作关系)
    2.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
    【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二)判例(三)习惯和惯例(四)行政法理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8-01-11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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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依法行政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是指政府的一切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又称行政法治,是依法治国(法治)的核心要素,其基本涵义在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
      【要求】:1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2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3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依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4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在行政法领域,这一原则要求:
      第一,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
      第二,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
      第三,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
      第四,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
      3【.越权无效原则】:行政法的“核心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
      【我国越权(超越职权)包括下述四种情形】:其一,无权限。 其二,级别越权。 其三,事务越权。 其四,地域越权。
      4.【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5.【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18-01-11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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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广义的正当程序原则指整个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也包括行政程序制度中所要阐释的行政程序具体原则(非基本原则)
        2.【行政公开原则.】 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要求】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公开。
        3.行政公正原则.
        4.行政公平原则.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18-01-11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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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丛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设有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两种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根据行政组织法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作出行政行为和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不能成为独立的行政主体,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行使行政职能的方便,法律法规也会授权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独立做出某种特定行政行为,并赋予其行政主体的资格。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18-01-11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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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务员公职关系的发生】的四种途径:1.考任2.选任3.聘任4.调任
            【公务员】一般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1我国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2我国公务员是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3我国公务员包括执政党和参政党机关以及公共社会团体中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公职关系】是指公务员因担任公职、执行公务而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机关或组织发生的法律关系。
            【公职关系的回避】回避是公务员主管部门为保障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和树立机关的公正形象而对具有某种法定情形的公务员进行特殊任职安排,使其避开某种地区、某种岗位任职或避开参与某种公务处理的制度。1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2)公务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3)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的利害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回避。③
            【公职关系的消灭】1公务员退休2公务员辞职3公务员辞退4公务员死亡4开除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18-01-11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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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与联系】【区别】1监督对象不同2监督主体不同3监督内容不同4监督方式不同【联系】1两种监督的总目标相同2两种监督主体有部分交叉3两种监督有时相互结合进行。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以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相对人是否特定有时需要界定1以拘束内容为标准确定2以行为对象数量是否可统计为标准确定/行政行为标的物的特性性/行政行为的时间封闭性3针对特定物的行为和交通信号。
              【行政行为模式】行政行为的模式,即行政行为的形态、模型、型式或类型,在行政法学上表现为行政行为的概念或范畴,指在理论或实务上对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都已形成固定的,共同的典型特征的行为体系。【行政行为的模式化既不能等同于概念化,也不能等同于制度化,而是两者的统一。主要任务:就是分析和概括行政行为现象的共同性法律素材和相同法律特征。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8楼2018-01-11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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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为实现行政规制而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做的单方行政行为。
                (一)行政权能的存在 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才能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所作的行为才有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所作的行为就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资格要件)
                (二)行政权的实际应用 凡是享有行政权能并实际上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没有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即使实施者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权力要件)
                (三)法律效果的存在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要件)
                (四)表示行为的存在 行政主体只有将自己的意志通过语言,文字等行为形式表示出来,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后,才能成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形式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经行政主体作出,不论是否合法或存在瑕疵,即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并要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2确定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做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形式确定力/实质确定力3拘束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4和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四个方面。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18-01-11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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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
                  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区分。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得到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先定力)
                  2.【确定力】: 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3.【拘束力】: 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4.【执行力】: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八.【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等所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行政相对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中权利义务事项的行政行为。【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依申请行政行为】:或者称被动性行政行为,消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亦称主动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其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即可直接作出,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为。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18-01-11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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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申请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种类】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申请人依法向主管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经有权主体审查核实符合法定条件的,该申请人就能够获得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特别许可】是指除必须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对申请人予以特别限制的许可。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4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作用】【积极】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度,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2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人民大众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3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社会、经济资源,搞好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以及人力的浪费。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5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2)【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组织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
                    (6)【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1楼2018-01-11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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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职权行政行为:
                      (1)【行政规划】:种类P262(2)行政命令(3)行政征收
                      (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其人身,财产的,名誉的及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1人身罚/行政拘留/驱逐出境/禁止出境或者出镜、限期出境。2财产罚:1罚款2没收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4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1]【例外情况: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罚款:财产罚一种。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统一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行政拘留:人身罚一种。期限: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处罚合并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5)行政强制:[1]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2楼2018-01-11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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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听证
                        【听证程序】行政法上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的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
                        (一)由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社会各界可旁听。
                        (二)程序: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2听证通知3听证形式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5听证笔录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1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
                        【当场收缴罚款】适用情形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行政强制】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出现违反义务或者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下,为了确保行政的时效性,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3楼2018-01-11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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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执行罚】即加处罚款或者滞留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代履行】(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代替履行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 ,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特征】1行政性2多样性3自愿性:
                          【行政指导的主要方法】1说服2建议3协商4奖励5帮助。
                          【行政回避的范围】1当事人中有近亲属的2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3在与本案有关的程序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的。4、与当事人之间有监护关系。5、当事人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其成员一的。6与当事人有公开敌意或者亲密友谊的7其他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4楼2018-01-11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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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性质】1具有司法因素的特殊行政行为2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3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特征】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基本原则】1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
                            【一级复议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决定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审理】通过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分别作出不同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种类】1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2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3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机构】是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行政复议机构不是行政机关,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上下级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之间没有领导和监督关系,他们各自对所属的复议机关负责。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5楼2018-01-11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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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管辖】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2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3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议。6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7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8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最初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由它们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9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10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6楼2018-01-11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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