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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征】1必须是行政相对人2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特征】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行政主体2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3被申请人必须是相应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情形】1申请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主体是被申请人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6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7下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8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7楼2018-01-11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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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发生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行政相对人的主张是否与法律和事实依据,然后做出裁判的一种活动。【特征】1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是行政争议的行政相对人一方,请求与纠纷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解决与对方当事人行政主体一方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2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性质】1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2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3行政诉讼是国家三大基本诉讼制度组成部分。【功能】1平衡功能2人权保障功能3实现公正价值观的功能。
    【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以及规范和调整与行政诉讼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决定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整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8楼2018-01-11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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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9楼2018-01-11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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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受理诉讼】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注:[1]国家行为:主要看这个行为是否以政治上的利益为目的,是否涉及国家主权的运用。主体方面,只有特定机关(国务院,这已经是我一会,国防部,外交部以及特别情况下的省一级人民政府)才能实施;行为的性质方面,一是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重大事务,二是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总动员等。
        [2]为什么不可诉?
        【可诉性行政行为】1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2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3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4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
        【可诉性不作为的特征】1x是被认为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2x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3x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涉及其他权利的不作为现阶段如无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不具有可诉性。4x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
        【不可诉行为】1国家行为。(理由1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2具有整体性3具有政治性4国考行为的监督救济途径具有特殊性)2行政规定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4终局行政决定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6调节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0楼2018-01-11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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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1)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划分】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 【地域管辖】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1楼2018-01-11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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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转移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注:共同被告中的管辖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依该法律条款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显然此为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2楼2018-01-11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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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1)原告必须是个人或组织,即原告定位于行政相对人(2)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3)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其实施的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法定条件】1必须是行政主体2必须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3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特征】1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除原被告之外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否则就不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的问题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十六【.共同原告,第三人的区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3楼2018-01-11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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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范围】【特点】1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举证范围不限于事实根据,而且还包括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及行政规范根据2被告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一切事实都负举证责任,而只是在确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必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3原告对其所主张的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不负举证责任,但这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同材料证据,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2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时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以下除外: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3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4第三人的举证范围。理论观点与实务做法通常是根据第三的诉讼地位确定不同的举证责任。
                【被告的举证时限】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调取证据的规则】1法院的取证规则(法定情形:1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原物的,(限制情形: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2设计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2被告的取证规则: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3原告和第三人的取证: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1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4当事人取证的申请及其审查,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5楼2018-01-11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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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对起诉的审查】1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2是否遵循了法律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规定3是否符合法律对起诉期限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6楼2018-01-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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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
                    【适用范围】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十八.【行政诉讼时效】
                    行诉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7楼2018-01-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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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诉讼终结】: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3.诉讼中止前三项情形致使诉讼中止期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
                      二十.【可调解,不可调解】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十一.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六)确认判决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8楼2018-01-11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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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一审法院由于主、客观原因难以或者不可能查清事实,第二审法院则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一审判决时,判决时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决,依法判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再审判决】
                        1、 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2、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9楼2018-01-11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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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裁定】
                          行政诉讼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执行案件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
                          行政诉讼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对这三种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其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身人民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诉讼;中止诉讼;移送或者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这些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一经宣布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决定】
                          行政诉讼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处理。
                          适用范围和效力:
                          1、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对于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此外,如诉讼费用的减免,强制执行的措施的采取等事项,都可以适用决定。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30楼2018-01-11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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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1. 平等原则:是涉外行政诉讼中要求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应享有和承担与中国公民,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 对等原则: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如果对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便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以使我国公民和组织在他国的行政诉讼权利与他国公民和组织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权利对等。
                            3. 适用国际条约原则:国际条约是各个缔约国在国家之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经友好协商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各种条约或协定。
                            4. 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涉外行政诉讼的审理活动应当使用中国的通用语言文字。
                            5.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特别的损失,国家予以补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行政赔偿主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引起,以违法为前提;而行政补偿则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所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2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是国家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目的是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而行政补偿则是一种非违法责任,且以法律明确规定为限,其目的是为因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相对人提供补救,以体现出公平负担的精神3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行政赔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行政相对人不能在损害发生之前请求赔偿,而只能就现实的,已经发生的损害请求赔偿;而行政补偿则可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前,并由法律直接规定4两者补救的范围不同。
                            【经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31楼2018-01-11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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