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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内容: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用于调整各种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行政法律关系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法的地位:独立的法律部门,国家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一)【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特征】1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包括社会公权力组织形式的公行政职权2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3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三)【行政救济关系】: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救济主体: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
(四)【内部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机关上下级:1领导与监督关系2直属关系3垂直领导关系4双重领导关系5指导关系(国家公务员与行政机关:1特殊劳动关系2职务关系3工作关系)
二.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
【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二)判例(三)习惯和惯例(四)行政法理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8-01-11 16:36回复
    三.依法行政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是指政府的一切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又称行政法治,是依法治国(法治)的核心要素,其基本涵义在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
    【要求】:1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2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3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依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4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在行政法领域,这一原则要求:
    第一,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
    第二,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
    第三,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
    第四,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
    3【.越权无效原则】:行政法的“核心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
    【我国越权(超越职权)包括下述四种情形】:其一,无权限。 其二,级别越权。 其三,事务越权。 其四,地域越权。
    4.【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5.【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广义的正当程序原则指整个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也包括行政程序制度中所要阐释的行政程序具体原则(非基本原则)
    2.【行政公开原则.】 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要求】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公开。
    3.行政公正原则.
    4.行政公平原则.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8-01-11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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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务员公职关系的发生】的四种途径:1.考任2.选任3.聘任4.调任
      【公务员】一般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1我国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2我国公务员是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3我国公务员包括执政党和参政党机关以及公共社会团体中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公职关系】是指公务员因担任公职、执行公务而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机关或组织发生的法律关系。
      【公职关系的回避】回避是公务员主管部门为保障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和树立机关的公正形象而对具有某种法定情形的公务员进行特殊任职安排,使其避开某种地区、某种岗位任职或避开参与某种公务处理的制度。1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2)公务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3)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的利害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回避。③
      【公职关系的消灭】1公务员退休2公务员辞职3公务员辞退4公务员死亡4开除
      【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与联系】【区别】1监督对象不同2监督主体不同3监督内容不同4监督方式不同【联系】1两种监督的总目标相同2两种监督主体有部分交叉3两种监督有时相互结合进行。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以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相对人是否特定有时需要界定1以拘束内容为标准确定2以行为对象数量是否可统计为标准确定/行政行为标的物的特性性/行政行为的时间封闭性3针对特定物的行为和交通信号。
      【行政行为模式】行政行为的模式,即行政行为的形态、模型、型式或类型,在行政法学上表现为行政行为的概念或范畴,指在理论或实务上对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都已形成固定的,共同的典型特征的行为体系。【行政行为的模式化既不能等同于概念化,也不能等同于制度化,而是两者的统一。主要任务:就是分析和概括行政行为现象的共同性法律素材和相同法律特征。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18-01-11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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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为实现行政规制而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做的单方行政行为。
        (一)行政权能的存在 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才能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所作的行为才有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所作的行为就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资格要件)
        (二)行政权的实际应用 凡是享有行政权能并实际上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没有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即使实施者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权力要件)
        (三)法律效果的存在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要件)
        (四)表示行为的存在 行政主体只有将自己的意志通过语言,文字等行为形式表示出来,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后,才能成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形式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经行政主体作出,不论是否合法或存在瑕疵,即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并要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2确定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做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形式确定力/实质确定力3拘束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4和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四个方面。
        六.【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
        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区分。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得到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先定力)
        2.【确定力】: 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3.【拘束力】: 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4.【执行力】: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5楼2018-01-11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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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等所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行政相对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中权利义务事项的行政行为。【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依申请行政行为】:或者称被动性行政行为,消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亦称主动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其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即可直接作出,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种类】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申请人依法向主管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经有权主体审查核实符合法定条件的,该申请人就能够获得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特别许可】是指除必须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对申请人予以特别限制的许可。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4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作用】【积极】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度,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2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人民大众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3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社会、经济资源,搞好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以及人力的浪费。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5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2)【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组织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
          (6)【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18-01-11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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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职权行政行为:
            (1)【行政规划】:种类P262(2)行政命令(3)行政征收
            (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其人身,财产的,名誉的及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1人身罚/行政拘留/驱逐出境/禁止出境或者出镜、限期出境。2财产罚:1罚款2没收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4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1]【例外情况: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罚款:财产罚一种。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统一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行政拘留:人身罚一种。期限: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处罚合并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5)行政强制:[1]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18-01-11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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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听证
              【听证程序】行政法上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的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
              (一)由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社会各界可旁听。
              (二)程序: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2听证通知3听证形式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5听证笔录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1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
              【当场收缴罚款】适用情形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行政强制】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出现违反义务或者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下,为了确保行政的时效性,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执行罚】即加处罚款或者滞留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代履行】(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代替履行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8楼2018-01-11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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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 ,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特征】1行政性2多样性3自愿性:
                【行政指导的主要方法】1说服2建议3协商4奖励5帮助。
                【行政回避的范围】1当事人中有近亲属的2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3在与本案有关的程序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的。4、与当事人之间有监护关系。5、当事人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其成员一的。6与当事人有公开敌意或者亲密友谊的7其他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18-01-11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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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性质】1具有司法因素的特殊行政行为2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3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特征】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基本原则】1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
                  【一级复议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决定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审理】通过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分别作出不同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种类】1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2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3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机构】是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行政复议机构不是行政机关,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上下级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之间没有领导和监督关系,他们各自对所属的复议机关负责。
                  【行政复议管辖】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2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3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议。6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7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8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最初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由它们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9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10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18-01-11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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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征】1必须是行政相对人2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特征】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行政主体2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3被申请人必须是相应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情形】1申请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主体是被申请人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6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7下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8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1楼2018-01-11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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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发生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行政相对人的主张是否与法律和事实依据,然后做出裁判的一种活动。【特征】1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是行政争议的行政相对人一方,请求与纠纷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解决与对方当事人行政主体一方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2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性质】1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2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3行政诉讼是国家三大基本诉讼制度组成部分。【功能】1平衡功能2人权保障功能3实现公正价值观的功能。
                      【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以及规范和调整与行政诉讼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决定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整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2楼2018-01-11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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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不受理诉讼】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3楼2018-01-11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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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诉性行政行为】1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2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3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4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
                          【可诉性不作为的特征】1x是被认为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2x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3x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涉及其他权利的不作为现阶段如无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不具有可诉性。4x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
                          【不可诉行为】1国家行为。(理由1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2具有整体性3具有政治性4国考行为的监督救济途径具有特殊性)2行政规定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4终局行政决定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6调节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4楼2018-01-11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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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划分】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转移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注:共同被告中的管辖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依该法律条款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显然此为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5楼2018-01-11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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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1)原告必须是个人或组织,即原告定位于行政相对人(2)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3)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其实施的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法定条件】1必须是行政主体2必须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3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特征】1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除原被告之外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否则就不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的问题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十六【.共同原告,第三人的区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6楼2018-01-11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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