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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微博举报投诉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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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微博社区秩序,更好的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微博社区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站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微博社区公约》,制定本微博举报投诉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微博用户在本平台的活动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本平台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进行处理。第三条若您对本细则的理解和执行有任何疑惑或争议,可提请站方予以解释或处理。


1楼2017-07-13 15:30回复
    第二章基本原则
    本细则通过以下基本原则,保障执行过程中的公正与透明: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微博所有用户。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微博所有用户,包括注册用户及非注册用户。其中,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通过微博提供的“举报”功能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包括:个人认证用户、机构认证用户、微博达人、绑定手机或其他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第六条站方对用户举报的受理条件公开透明。


    2楼2017-07-13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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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时政有害信息
      第七条时政有害信息的界定
      时政有害信息主要包括:
      (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及社会安全的信息,主要表现为: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3.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 宣扬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突破社会道德底线、制度底线的负面信息。
      (三)时政有害信息还包括:
      1. 血腥且引起生理不适的内容;
      2. 自我伤害的内容。
      (四)时政有害信息的呈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微博、评论、账号信息、图片、音频、视频、直播。第八条时政类信息处置原则
      (一)时政有害信息有传播即处理,既包括时政有害信息本身,也包括援引时政有害信息作为讨论对象的其他内容。
      (二)用户认为主管部门要求处置的内容和账号有误要求恢复的,须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九条时政类信息处置方式
      微博通过接收主管部门通报指令、主动发现和接受用户举报三种方式处置时政有害信息。微博希望用户积极对时政有害信息进行举报,以阻断其传播。第十条时政类信息举报方式
      用户可通过微博手机客户端或PC端的举报功能进行举报。第十一条时政类信息处置结果
      根据用户的时政有害信息处理记录,站方将视情况决定采取限制展示、仅好友可见、屏蔽、删除内容、禁言,直至关闭账号的处置。
      (一)发布时政有害信息的用户,警告并删除相关内容。
      (二)援引时政有害信息作为讨论对象造成传播的,限制展示或屏蔽有关内容。
      (三)累计发布5条及以上时政有害信息的用户,禁言48小时,删除相关内容。
      (四)恶意发布时政有害信息的用户,禁言48小时以上,直至关闭账号。
      (五)对用户发布的血腥或自我伤害的内容进行打码处理。


      3楼2017-07-13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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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违法信息
        第十二条违法信息的界定
        违法信息包括三个类别:
        (一)含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内容的信息。
        (二)淫秽色情信息,主要表现为:
        1. 淫秽: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信息;
        2. 色情:
        (1)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有关规定中明确禁止的露点图片、视频,以及直接表现性行为文字、音频内容;
        (2)发布非色情类内容,但是通过暴露身体等引诱性的图片、音视频,将用户引导至其它第三方平台,进行线上线下的色情服务交易;
        (3)通过“发福利”、“套图”等特定引申义的文字描述,将用户引导至其它第三方平台,进行线上线下的色情服务交易。
        (三)兜售、贩卖各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的信息: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既包括危险物品,也包括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专卖专营的商品或本身并非商品,其流通交易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信息的呈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微博、评论、账号信息、图片、音频、视频、直播。
        第十三条违法信息的处置原则
        (一)违法信息有传播即处理,既包括违法信息本身,也包括援引违法信息作为讨论对象且具有危害性的其他内容。
        (二)用户认为主管部门要求处置的内容和账号有误要求恢复的,须经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站方会将违法信息的有关记录报送公安机关,作为破案线索。第十四条违法信息处置方式
        站方通过接收主管部门通报指令、主动发现和接受用户举报三种方式处置违法信息。微博希望用户积极对有害信息进行举报,以阻断其传播。第十五条违法信息举报流程
        用户可通过微博手机客户端或PC端的举报功能进行举报。第十六条违法信息的处理结果
        (一)删除违法信息呈现的微博、评论,并同时扣除信用积分2分、1分。
        (二)恶意发布违法信息的用户,关闭帐号。


        4楼2017-07-13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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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不实信息
          第十七条不实信息的界定
          不实信息是指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和关注的虚假信息,其主要表现形式为:
          (一)整体失实:事件本身系子虚乌有。
          (二)捏造细节:捏造细节使整个事件被扭曲。
          (三) 图文不符:通过错误的图文搭配误导他人。
          (四) 夸大事实:在描述中对事实夸大其词,误导他人。
          (五) 过期信息:将已得到解决的事件作为新消息发布,并略去已产生的结果。
          (六) 信息残缺:隐藏部分事实,以不完整的信息误导他人。
          (七) 断章取义: 将部分事实加上推测作为事实发布。文艺评论不适用本条规定。
          不实信息举报与人身权益纠纷的举报、投诉无关第十八条不实信息处置原则
          (一)追溯期:自违规发生的3个月内。
          (二)发现方式:站方通过主动发现和接受用户举报两种方式发现用户纠纷类违规。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通过微博页面上的“举报”功能,对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三)受理条件:
          1. 网友举报
          被举报内容直接转发数超过100次,即受理;
          被超过10位用户举报,即受理;
          恶意举报不予受理;
          2. 企业/政府当事方举报
          举报时同步发布#微博辟谣#话题词微博的,优先受理;
          (四)受理方式:
          受理之后,若涉及信息明显不实,由站方根据本规定直接处理,并建立卷宗公示结果。如有必要,将在直接处理前通知双方进行24小时的陈述,陈述信 息将作为辅助判定的重要依据。若涉及信息已有判例,循例处理,并建立卷宗公示结果。若涉及信息既非明显不实,又无判例可循,进入专家委员会判定 阶段。不实信息涉及的当事方通过微博辟谣投稿机制发布声明的,按照投稿机制处理。
          (五)微博辟谣投稿机制与不实信息举报:
          1. 不实信息当事方可通过#微博辟谣#平台投稿机制发布澄清信息或声明;
          2. @微博辟谣 会根据投稿内容的重要程度和真实性进行转发或置顶;
          3. 构成不实信息且有当事方发布#微博辟谣#公开声明的,将予以标注;
          4. 投稿账号需对添加话题词的投稿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 欢迎政务微博、媒体账号、新闻当事人、科普人士进行投稿。
          (六)用户认为媒体账号发布假消息假新闻的,可向新闻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九条不实信息处置方式
          (一)站方通过网友举报和主动发现,完成对不实信息举报的处理。
          (二)被判定为不实信息的微博内容,可对相关信息予以禁止转发、禁止评论、禁止自行删除处理,发布不实信息的账号将受到扣除信用积分、禁言禁被关注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罚。
          (三)对参与转发不实信息的用户进行必要告知。第二十条不实信息举报方式
          用户可通过微博手机客户端或PC端的举报功能进行举报。第二十一条不实信息处置结果
          (一)虽无即时危险,但应予澄清的,标注相关信息。
          (二)相关信息直接转发数不超过100,标注信息,扣除信息发布者信用积分2分。
          (三)相关信息直接转发数100-1000,标注信息,对信息发布者禁言7天、禁被关注7天,扣除信用积分5分。
          (四) 相关信息直接转发数超过1000,标注信息,对信息发布者禁言15天、禁被关注15天,扣除信用积分10分。
          (五) 若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标注信息,对信息发布者禁言30天以上、禁被关注30天以上,扣除信用积分20分以上,直至关闭帐号。
          (六) 在进行上述处置的同时:
          1. 对参与转发不实信息的用户进行必要告知;
          2. 站方可对相关信息予以禁止转发、禁止评论、禁止自行删除处理;
          3. 站方通过投稿和对不实信息举报等渠道,发现、筛选、传播重大辟谣信息。


          5楼2017-07-13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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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用户纠纷
            第二十二条人身攻击
            (一)人身攻击界定
            人身攻击包括侮辱、诽谤、肖像篡改。因诽谤需要确认具体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故主要通过下线投诉流程完成。
            人身攻击,主要表现为:
            1. 侮辱:以侮辱性言论伤害他人。
            2. 诽谤:刻意捏造信息破坏他人名誉。误解不适用本条规定。
            3. 肖像篡改:修改他人肖像且令本人不能接受。
            通过头像、昵称、域名、发布内容等信息载体发布以上人身攻击内容。
            (二)人身攻击处置原则
            微博作为社交媒体平台,为用户提供最为广泛和新鲜的内容,为用户之间的交流和意见表达提供了一种新的平台,使用户获取获得了以往其他媒介没能提供的参与感和在场感。
            然而,新生的社交媒体平台和其他类型的互动社区平台一样,面临这样一种困境:参与网络讨论的主体中必然存在一定比例的极端个体,虽然比例极小但是基数过大,因此出现了包括人身攻击在内的一些负面现象。
            为此,微博提供了以提供用户产品及屏蔽过滤为主,线上举报和线下投诉为辅的人身攻击处理方式,优先保护为全社区网友提供优质内容的博主和账号。
            (三)人身攻击处置程序
            1. 追溯期:自违规发生的3个月内。
            2. 发现方式:站方通过主动发现和接受用户举报两种方式发现用户纠纷类违规。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通过微博页面上的“举报”功能,对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举报。非认证用户按照《人身权益纠纷投诉处理流程公示》中所规定的办法进行投诉。
            3. 受理条件:遵循当事人意愿原则,当事人举报才受理。但在以下2种情况非当事人举报也会受理:
            (1)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举报;
            (2)当事人未举报但产生恶劣影响,如大量用户举报或引起大量传播。
            4.恶意错误举报受理:
            (1)恶意举报不予受理;恶意举报包括:违规在先,以明示或暗示方式放弃自身权利后又进行举报的,以悬赏等方式号召他人进行举报的,举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干扰举报正常处理的。
            (2)举报类别选择有误不予受理。
            5. 受理方式:
            (1)行为明显违规,由站方根据本规定直接处理,并建立卷宗公示结果。
            (2)线上举报流程无法核实判断处理的,按照《人身权益纠纷投诉流程》处理。
            (四)人身攻击处置结果
            1. 删除诽谤信息呈现的微博、评论。
            2. 删除侮辱信息呈现的微博、评论,并同时扣除信用积分2分,1分。
            3. 删除肖像篡改信息呈现的微博、评论或账号信息,并同时扣除信用积分2分,1分。
            4. 发布人身攻击信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以人身攻击为目的存在的账号,同时采取禁言直至关闭账号的措施。第二十三条冒充他人
            (一)冒充他人界定
            冒充他人,主要表现为:通过头像、昵称、域名、发布内容及各类自我说明,暗示自己与他人或机构相等同或有关联。
            (二)冒充他人处置原则
            1. 追溯期:自违规发生的3个月内。
            2. 发现方式:站方通过主动发现和接受用户举报两种方式发现用户纠纷类违规。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通过微博页面上的“举报”功能,对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举报。非认证用户按照《人身权益纠纷投诉处理流程公示》中所规定的办法进行投诉。
            3. 受理条件:遵循当事人意愿原则,当事人举报才受理。但在以下2种情况下非当事人举报也会受理:
            (1)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举报;
            (2)当事人未举报但产生恶劣影响,如大量用户举报或引起大量传播。
            (三)冒充他人处置程序
            已登记留存实名认证信息的V用户,可通过线上举报进行处理。其他未登记留存实名认证信息的用户可通过线下投诉的方式维护权益。
            1. 删除冒充他人的微博、账号信息,并同时扣除信用积分。
            2. 冒充他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以冒充他人为目的存在的账号予以关闭。
            (四)冒充他人处置结果
            1. 删除冒充他人的微博、评论或账号信息,并同时扣除信用积分2分。
            2. 冒充他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以冒充他人为目的存在的账号予以关闭。
            (五)虚假认证
            严禁任何用户通过虚假身份信息取得认证,站方按照以下规定对身份虚假的认证用户进行处理:
            1. 个人认证用户因职位变动等原因导致身份变更的,由站方协助更新认证信息。
            2. 认证信息属实但账号行为与其认证不符的,撤销认证,扣除信用积分20分,不能再获得认证。
            3. 认证信息完全不实但账号行为正常的,撤销认证,扣除信用积分20分,不能再获得认证。
            4. 若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关闭账号。第二十四条泄露他人隐私
            (一)泄露隐私界定
            泄露隐私,主要表现为:
            1. 泄露身份信息:公开他人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用户已公开或授权公开的除外,涉及公共利益的除外。
            2. 泄露其它信息:公开他人不愿被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信息。如:基因信息、性取向、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生理及心理缺陷、犯罪记录、财产状况、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账号和密码、交易账号和密码、网上购物使用的账号和密码、IP地址、浏览网页的踪迹或活动内容、私生活镜头以及社会关系等,他人可通过合法公开渠道得知的或涉及公共利益的除外。
            (二)泄露隐私处置原则
            重视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在保护范围上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保持一致。对于微博中的泄露隐私行为,已登记留存实名认证信息的V用户,可通过线上举报进行处理。其他未登记留存实名认证信息的用户可通过线下投诉的方式维护权益。
            (三) 泄露隐私处置程序
            已登记留存实名认证信息的V用户,可通过线上举报进行处理。其他未登记留存实名认证信息的用户可通过线下投诉的方式维护权益。
            1. 追溯期:自违规发生的3个月内。
            2. 发现方式:站方通过主动发现和接受用户举报两种方式发现用户纠纷类违规。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通过微博页面上的“举报”功能,对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举报。非认证用户按照《人身权益纠纷投诉处理流程公示》中所规定的办法进行投诉。
            3. 受理条件:遵循当事人意愿原则,当事人举报才受理。但在以下2种情况下非当事人举报也会受理:
            (1)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举报;
            (2)当事人未举报但产生恶劣影响,如大量用户举报或引起大量传播。
            (四)泄露隐私处置结果
            1. 删除泄露他人隐私的微博、评论;同时扣除信用积分2分,1分。
            2. 泄露他人隐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以泄露他人为目的存在的账号,同时禁言,禁被关注7天,直至关闭微博账号。第二十五条内容抄袭
            (一)内容抄袭界定
            内容抄袭,主要表现为:发布他人原创内容而不注明原作者或不注明转载的。原创内容暂指首发于微博的内容,不包括修改、整合的图片等。
            (二)内容抄袭处置原则
            为微博网友提供优质内容的博主和账号,长微博内容、多媒体微博内容逐渐成为原创内容的重点保护对象,举报人和被举报内容为以上两种的,将采取线上举报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非首发于微博的内容和站外原创内容,因无法判断内容来源及创作完成时间等因素,故不能采取线上举报的途径进行保护。
            (三)内容抄袭处置方式
            1. 追溯期:自违规发生的3个月内。
            2. 发现方式:站方通过主动发现和接受用户举报两种方式发现用户纠纷类违规。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通过微博页面上的“举报”功能,对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3. 受理条件:遵循当事人意愿原则,当事人举报才受理。
            但在以下2种情况下非当事人举报也会受理:
            (1)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举报;
            (2)当事人未举报但产生恶劣影响,如大量用户举报或引起大量传播。
            4. 恶意举报不予受理;恶意举报包括:违规在先,以明示或暗示方式放弃自身权利后又进行举报的,以悬赏等方式号召他人进行举报的,举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干扰举报正常处理的。
            (四)内容抄袭处置结果
            1. 标注内容抄袭的微博,并同时扣除信用积分2分。
            2. 内容抄袭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同时禁言7天。


            6楼2017-07-13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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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人身权益纠纷
              第二十六条人身权益纠纷投诉流程适用范围
              认为用户纠纷的线上举报流程不足以满足维权需要的,可按照《人身权益纠纷投诉处理流程公示》公示的方法,通过人身权益纠纷线下投诉流程解决。第二十七条人身权益纠纷投诉流程的法律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以有效通知为基础的针对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的投诉受理制度。微博严格根据其条款内容,制定并公示了相应的人身权益线下投诉流程。第二十八条人身权益纠纷投诉流程的处理时限
              站方明确承诺,有关人身权益纠纷的投诉,再无特殊情况下,如果资料齐全,将在接收到投诉人的有效线下通知函件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但纠纷本身复杂疑难,须经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认定方可处理的,不在此列。第二十九条被处理用户认为处理有误的解决方式
              因人身权益纠纷线下投诉流程被处理的用户认为处置有误要求恢复内容或账号的,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站方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将配合予以执行,但受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恢复的除外。
              第八章自动化行为和垃圾信息
              第三十条自动化行为界定
              自动化行为是指以自动化手段或明显异于常人的、远高于正常用户频率地发布微博、评论、私信、头条文章或作出关注、点赞、抓取数据等动作。第三十一条自动化行为处置原则
              为保证微博产品的正常运营,规范微博用户的行为,保障微博用户良好的用户体验,任何自动化的行为都要受到统一管理或处罚。第三十二条自动化行为处置结果
              (一)通过评论、私信、关注、@他人、点赞对其他用户造成骚扰且被举报的,将被删除内容或者解除关注关系并扣除信用积分。
              (二)自动化行为被系统自动判定可能存在作弊行为的,将冻结其账号,真人用户可通过解冻流程恢复账号使用,但频繁被冻结的账号将被限制解冻甚至关闭账号。第三十三条垃圾信息的界定
              垃圾信息是指通过作弊手段批量注册的微博账号或者账号在微博、评论、私信、账号信息、头条文章、群聊内容中发布营销信息、无意义信息或卖粉信息。第三十四条垃圾信息处置原则
              为维护微博产品正常运营和微博平台的良好秩序,保证微博用户体验,站方将会对垃圾信息或发布垃圾信息的用户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垃圾信息处置结果
              (一)通过作弊手段得以注册的账号将被直接关闭。
              (二)发布垃圾信息的账号将会被扣除信用积分、冻结,限制功能甚至关闭,被盗用户可以通过相关功能解冻和找回自己的账号。但频繁被冻结的账号将被限制解冻甚至关闭账号。


              7楼2017-07-13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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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加重处罚规定
                第三十六条加重处罚的条件和结果
                站方对于在规定的期间内多次因违规被处罚的用户按以下规定进行加重处罚:
                (一)用户在30天内因发布违规微博内容被处罚5次的,禁止发微博48小时,因发布违规微博内容被处罚10次的,则再次累加禁止发微博48小时,共96小时,以此类推。
                (二)用户在30天内因发布违规评论内容被处罚5次的,禁止评论7天,因发布违规评论内容被处罚10次的,则再次累加禁止评论7天, 共14天,以此类推。
                本条中所称微博、评论违规是指因发布不实信息被判违规、用户纠纷、内容抄袭中被判违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人身攻击、冒充他人、泄露隐私在内的线上举报功能都是微博为网友提供的便捷服务,由于线上服务本身的局限性,只能处理部分事实清楚的举报。对于情况复杂或涉及线下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属于人身权益纠纷的,则应当按照《人身权益纠纷投诉处理流程公示》中所规定的办法进行投诉。第三十八条站方可依照互联网发展的不同阶段,随着社区管理经验的不断丰富,出于维护微博社区秩序的目的,不断完善本细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24日起施行。


                8楼2017-07-13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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