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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辽宁图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此为大家答疑解惑,有法律问题欢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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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7-07-05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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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补充一下,律所就位于海城市北关派出所南侧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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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017-07-06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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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大年纪的一个老人家,又不给咨询费又一定要咨询,吐沫都要说干了
,在这里把结论给大家分享一下吧:购买小产权房以及暂时没下房照的二手房风险极大,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钱房两失,一定要小心再小心,或者干脆就不要买那样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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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2017-07-06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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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处不在,在你的通讯录里存一个律师真的不是坏事。
记住我的联系方式吧,毕竟老马不可能总是在线的。
电话:13478030042
微信:mdyc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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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2017-07-08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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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因为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认定,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是不公平的。
在执行过程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认为不能执行自己的财产,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如果该执行异议被驳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认为执行依据有错误,有权依法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对此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鉴于夫妻一方没有参加原审诉讼,法院可以提审或者指令再审;进入再审后,鉴于原审诉讼遗漏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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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2017-07-09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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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纠纷发生撕扯,一方抢走了另一方的手机,这种情况能否当成抢劫来立案。
1,涉及经济纠纷,派出所一般情况不愿意受理,会告知当事人自己协商或者去法院起诉。
2,如果立案,经调查有切实的证据证明对方抢了手机,而对方又失口否认,则此时可以认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嫌抢劫。但是如果对方不否认,只是主张因债务纠纷而抢了抢了手机,还债后立刻归还,则此种行为虽不合法,但并不会构成刑事犯罪,派出所一般会批评教育,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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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2017-07-10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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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在网站上做咨询,接连遇到两件,都是女性被网友用裸照威胁,要求发生性关系,然后才到网站上咨询律师该怎么做。做为一个七零后,真的是挺难理解的,这到底是什么年龄段的当事人,才会如此的轻信于人如此的没有自我保护意识。 那种人都是得寸进尺的,一旦对他妥协了,换来的只能是变本加利,无休止的勒索,对于这样的坏蛋,不报警还留着准备过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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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2017-07-10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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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朋友问到刑事申诉,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向法院提出的希望再审的请求。申诉最晚应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两年内,向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起,被驳回后,还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
因为申诉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而这样的判决往往已经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因此申诉的难度可想而知,实践中申诉的成功率是非常低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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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2017-07-12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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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2,已经满8周岁不足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过错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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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2017-07-13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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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案子看似小,但其中包含的法律关系却并不简单.前两天接待的一个咨询,甲和两个朋友乙丙喝酒,中途乙丙的另一个朋友丁加入,之后因为语言冲突,甲和丁发争执,甲拿起饭店的菜刀欲砍丁,二人发生撕扯,同时乙丙上前拉架,混乱中甲的左臂被刀划伤.报警后,甲对警方说自己当时牌醉酒状态,记不清怎么受的伤,而乙和丙则顾及双方都是两人的朋友,均表示没有看清当时的情况.
甲和家人到我们所咨询,以上基本上就是甲自己叙述的情况,甲想知道可否向丁索要民事赔偿.从现有证据包括甲在派出所做的笔录来看,情况对甲相当不利,但具体分析下来,甲的索赔主张也不是全然没有希望.
1.因为是甲欲持刀砍丁,所以丁可以主张正当防卫.如果法院采信了丁的抗辩,则甲将彻底彻底败诉,没有可能获得赔偿.
2.甲可以主张的抗辩:因为事发当时,甲已经处于醉酒状态(需证据),丁言语挑逗,涉嫌故意激怒甲,对冲突的发生负有责任(需证据),而且在发现甲拿刀的情况下,本可以主动离开防止矛盾激化,但丁选择和甲发生撕扯,从而造成甲的受伤,故而,甲乙之间的冲突应该属于互殴,而不是正当防卫 .
虽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甲受伤的直接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甲是因为和丁打斗撕扯而受伤的,因此丁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为对当时情况没有其他证据,只能主要依赖当事人证言,,而乙丙为拒绝出庭做证,所以本律师建议甲同时起诉乙丙丁三人(乙丙在拉架过程中同样和甲有身体接触),这样乙丙为免除自己的责任,在法庭上必须会充分的说明当时的情况,从而直到证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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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2017-07-16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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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一下法:网上传播色情信息,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但只要超规定数量,就涉嫌触犯刑法,传播者,以及涉及到的朋友圈QQ群的群主都有可能被处罚.(写了好长的内容,结果被,系统给删帖了,这这是普法贴啊,满满的正能量,哪敏感了你就删,这也太不靠谱啦.没办法只能浓缩成这一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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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2017-07-16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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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柳镇前几天发生了一起挺恶劣的交通肇事逃逸的案子,现在据说嫌疑人已经归案了,那么相关犯罪的量刑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西柳这个案子的嫌疑人在量刑上最少是三到七年,需要重点指出的是,网上有种说法是被害人被撞后,被拖行了很远,如果真存在这种情况的话,案件的性质很可能就会从交通肇事转化成故意杀人,而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是十年以上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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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2017-07-18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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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一个话题,在西柳肇事的奔驰车是借来的,那么,借来的车肇事了,车主有没有赔偿责任呢?
根据法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看到了吧,重点在于车主是否有过错,那么什么情况属于过错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听说肇事的车辆是没有手续的,这下子车主有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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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2017-07-18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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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把一个狐狸养殖连同狐狸都出售给乙,并付一半价款,十日后,乙找到甲说狐狸大量发病死亡,解除合同,乙则主张,标的已经由乙检查后接收,现在狐狸发病不是自己的过错,那么问题就是,到底应该是继续履行合同,乙向甲支付剩余价款,还是应该解除合同,甲退还已经收取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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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2017-07-23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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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听了主任的一个案子,原本就是一个简单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案件,但在赔偿金的分配上出现了很大的争议,该案死者与某女丙共同生活多年,未领证且没有子女,只有两个姐姐甲和乙,丙主张与死者同居开始于1986年,因此两人是事实婚姻关系,只有她才是死者的赔偿金的受益人。甲乙则主张两人的同居关系发生于95年以后,不构成事实婚姻。审理中又牵扯到丙在与死者同居前还有一段同居关系,我方的观点是:丙的第一段同居关系已经成产事实婚姻,在该事实婚姻未经过法定的程序离婚离婚的前提下,丙与死者的同居关系已经涉嫌重婚,并不能构成另一段事实婚姻。既然不构成事实婚姻,丙自然不享有赔偿金的受益权。
争论的焦点最后集中在事实婚姻关系要怎么样才算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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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2017-07-27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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