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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7-07-05 16:08回复
    【商法总论】
    1.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团组织。商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商个人,又称商个体、商自然人、个体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体。
    2. 商事登记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主管机关依法审查核准并予以登记公告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商事登记是国家对私法领域进行公法干预的重要表现。其重要意义在于:
    (1)确认商主体从事营业活动的合法性,维护其合法权益。
    (2)公示商主体的营业信息、信用状况、能力和责任情况,方便交易相对人识别商主体信用状况,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
    (3)便于国家及时了解商主体的设立和经营状态,对商主体进行必要的监管,同时可以获取统计资料,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7-07-05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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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
      3. 【公司的特征】
      (一)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
      (二)社团性——公司是以股东的结合为基础的社团法人。
      (三)法人性——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营组织。
      4. 【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股东人数的限制性;(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4)公司组织的简便性;(5)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5. 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3)股东出资的股份性。(4)公司股票的流通性。(5)信用基础的资合性。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17-07-05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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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则】
        (1)规定了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规定了特别的公示和透明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4)强调了会计审计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规定了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17-07-05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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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1)发生阶段不同,被依法核准登记营业执照颁发之前/之时。
          (2)行为性质不同,前者以发起人意思表示为要素,后者以主管机关颁发营业执照为要素。
          (3)法律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而公司一旦成立,即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方可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参与主体不同。前者是平等民事主体,后者是民事主体与行政主管机关。
          (5)争议的性质及解决方式不同。前者是协议或合同的性质,通过仲裁或起诉的方式解决争议;后者是行政诉讼法性质,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8【.发起设立】,又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采用发起设立,公司所有资本来自发起人,不能向社会募集股份。原则上发起设立可以适合于任何公司的设立。发起设立可以缩短公司设立的周期,减少设立费用,降低设立成本。发起设立仅适合规模不大的中小型公司。
          【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方式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在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募集设立包括社会募集设立和定向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5楼2017-07-05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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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和公司权利能力】
            9【.公司章程的特征】:(1)法定性。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效力和修改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2)公开性。(3)自治性。
            【公司章程的制定】
            (1)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由参与投资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即发起人)共同制定。
            (2)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定。
            (3)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公司章程的修改】
            (1) 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
            (2)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以特别决议为之。
            (3) 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后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的效力:】作为公司的宪章,章程一经制定,即具有约束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10【.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的权利能力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开始,至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终止。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17-07-05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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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1)性质限制
              公司不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而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但是,公司仍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法律限制
              A.转投资限制:转投资对象限制和转投资规模限制;B.担保的限制;C.借贷的限制;D.回购股份地限制。
              (3)目的限制
              公司的目的,即公司所从事的事业范围,我国公司法称其为“经营范围”。《公司法》第12条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表明《公司法》明确抛弃了公司经营范围构成公司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限制的观念。
              11【.公司的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点】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或行为独立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特点:(1)公司不同于自然人,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其机关实现,而其机关最终由自然人担任。(2)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并且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在范围上完全一致。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17-07-05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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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资本的原则】【三个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3资本不变原则。
                12.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财产总额。特点:(1)资本是公司自有的独立财产。(2)资本是一个抽象的财产概念。(3)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4)资本是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规定的。(5)资本是一个确定不变的财产数额。
                【13. 公司资本的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
                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体现:(1)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公司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同时,必须对非货币财产进行恰当的价值评估;
                (3) 强调了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
                (二)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的体现:(1)不得抽逃出资。(2)亏损必先弥补。(3)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5)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价值承担连带责任。(6)非货币出资的限定性规定。(7)限制公司转投资。(8)限制公司对外担保。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8楼2017-07-05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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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资本不变原则
                  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4. 【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缺点特征】
                  【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
                  优点:资本稳定、确定;防止成立过程中欺诈行为;成立即具备债务履行的资金
                  缺点:形成资本闲置和浪费;设立效率低;增资程序繁琐。
                  【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发起人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
                  优点:(1)便于公司的尽快成立;(2)不易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和浪费;(3)免除了变更注册资本的繁琐程序。
                  缺点:(1)容易引起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等非法行为的滋生;(2)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3)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特征:(1)公司资本呈现多样化: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授权资本同时存在;(2)公司章程应载明两个资本额: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和第一次发行的资本总额;(3)增资时,在授权范围内,由董事会直接决议发行新股即可,最低资本额限制仅存在于某几个法律特别规定的行业.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17-07-05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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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
                    15. 【股东出资责任的内容】:(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3)违约赔偿责任;(4)出资连带责任。
                    【16. 股东的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3)知情权。(4)建议和质询权。(5)盈余分配请求权。(7)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8)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优先认购权。(9)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9、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10)临时提案权。(11)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12)特殊情况下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13)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17.股东代表诉讼】
                    又称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第151条)
                    【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
                    (1)原告的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持股时间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应当是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17-07-05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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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代表诉讼和股权】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原告股东首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上述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后果:一般原则:胜诉后的利益原则上归于公司。
                      【18. 股权的救济】(1)股权事先救济制度:限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制度。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股东的特别调查权;董事解任请求权(2)股权的司法救济
                      1【.股权转让的方式及限制】
                      股权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公司内部发生的股权转让,而是向公司外部进行的股权转让。
                      从各国公司立法看,无论何种类型的公司,股东的股权均可转让,但因公司的性质不同,法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也有所不同。
                      我国《公司法》第71条和第72条对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作了规定。
                      (1)在公司内部进行股权转让。
                      (2)向公司外部进行股权转让。
                      (3)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1楼2017-07-05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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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2楼2017-07-05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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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并与公司分立】
                          20.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1)公司的消灭;(2)公司的变更或新设;(3)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股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4)股东资格的当然承继
                          21.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
                          (1)公司的变更、设立和解散
                          (2)股东和股权的变动。派生分立时,原公司的股东可以从原公司中分立出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减少对原公司的股权,而相应地获得新公司的股权;在新设分立时,股东对原公司的股权因原公司消灭而消灭,但相应地获得新公司的股权。
                          (3)债权债务的承受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4楼2017-07-05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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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意解散 强制解散】
                            【任意解散也称自愿解散,】是指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而解散。
                            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非因公司自身的意愿而由于外界力量干预而解散。具体包括:
                            (1) 主管机关命令解散。
                            (2) 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僵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5楼2017-07-05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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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是指对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三种情形: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6楼2017-07-05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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