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印发《吕梁市规划区鼓励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及省政府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精神,积极促进住房消费,消化市区商品住房库存,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6〕60号),我们制定了《吕梁市规划区鼓励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吕梁市规划区鼓励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施方案》
吕梁市房地产管理局
吕梁市财政局
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年1月5日
吕梁市规划区鼓励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及省政府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精神,积极促进住房消费,消化商品住房库存,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6〕60号),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住建部、省住建厅、市政府等一系列房地产去库存文件、会议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积极消化房地产库存,充分发挥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去房地产库存的作用,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拓宽房地产去库存渠道,结合当地实际,合理控调房地产供需矛盾,力争用二年左右的时间,把市区的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到合理数量。
三、购房优惠政策及办法
凡在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销售、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企业或个人可享受优惠政策。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44平方米的商品住房。
新上市销售的项目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的商品住房,及已上市销售的项目在享受补助、补贴期间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前期已售房屋成交价格并不少于补助标准的商品住房可享受优惠政策。
鼓励购买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凡在市区购买普通商品房的给予一定的优惠,发放购房补助或购房补贴。同一购房人只能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购房补助、购房补贴资金来源,按吕政办发〔2016〕60号文件规定执行。
在东城区及上水西村范围内销售、购买普通商品房的补助、补贴工作由离石区政府负责实施;除上述范围外在市规划区销售、购买普通商品房的补助、补贴工作由市房产局负责实施。
(一)购房补助
1、购房补助对象及范围
凡属我市农民或外来农民工、乡村医生、乡村老师、近10年毕业的大中专以上学历的学生、大学生村官等,在市规划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经市房产局认定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纳购房预付款的,在办理合同备案后,经审核确认,给予购房补助。
2、身份界定
农民身份凭居民户口本登记详细地址确认。凡属我市的乡村医生、乡村老师、近10年毕业的大中专以上学历的学生、大学生村官等,可不受户籍限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计、教育、组织等相关部门出具相应证明。
3、购房补助时间范围及标准
在以下时间范围内购房的,可享受的购房补助标准为:购房日期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购房日期2017年4月30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4、购房面积与购房时间确认
享受购房补助的面积,依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面积为准。购房时间以购房交款日期、《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办结日期均符合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时间段的,方可认定。购房补助受理时间按购房合同备案相关规定。最晚受理期限不超过2017年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5、补助资金审核发放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房对象本人持下列资料到市房产局申请购房补助:《吕梁市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补助资金申请审核表》、市房产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交款票据、购房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上述相关证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2)审核。市房产局按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发放《吕梁市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补助资金申请审核表》。市房产局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经审核的《吕梁市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补助资金申请审核表》。《吕梁市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补助资金申请审核表》中应载明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购房小区名称、位置、购房时间、面积、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内容。
(4)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补助对象本人持经审核《吕梁市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补助资金申请审核表》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