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你上面只说了同居20多年,并没有说具体是从何年何月何日开始同居(法律上的时间是要精确到每一天的),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以你并没有把案情讲清楚,目前也不好确定你是否能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但如果你构不上就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了,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男方出轨也好,生子也好,你都没有权利干涉,对共同财产(你们双方出资的)你有权主张,否则你连主张的权利都没有,这就是你现在面临的处境,可以说对你是很不利的,所以建议及时找律师当面咨询,在专业人士指导下收集有利证据,以最大程度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