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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债的概述
1、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点: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是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3.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是按照民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2、 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债的内容
1、债权是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为相对权。债权设立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无排他性
2、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应负担的应为给付的义务。
债务具有特定性。债务具有期限性。债务具有强制性。
(三)债的客体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
3、 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2、侵权行为指不法侵害他人绝对性民事权利或其它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
3、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法律事实。
4、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行为。
5、债发生的原因除了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外,债的关系还会因其他法律事实而发生。
四、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且多数人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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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章 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原则,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2、 债的不履行指当事人未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其债务。
    (1) 债的不履行形态
    1、履行不能指债务人因某种原因,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
    2、拒绝履行指履行期限到来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债务。
    3、延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
    4、瑕疵履行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
    5、加害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
    (二)对于不履行债的民事制裁方法是:追索违约金、赔偿损失、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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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章 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一种手段。
      一、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对第三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一)代位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第三人的权利。3.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权已陷于迟延。4.债权人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二)代位权的效力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对债务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如果债务人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代位受领,不得为妨害代位行使的处分行为。
      对次债务人:债务人对其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次债务人対债务人所有的抗辩权均得用以对抗债权人。
      二、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指债务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及债权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一)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1.债务人于债权成立后实施了一定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须危及债权的实现。
      (2)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指债务人以及受益人的过错,主观表现形式是双方须有恶意。
      (二)撤销权的效力。
      对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视为自始无效,因此,财产的赠与视为未赠与,债务的免除视为未免除。
      对受益人: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受益人对已经受领的财产,应负返还责任;原物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对债权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仅具有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效果,其恢复的财产应作为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的一般担保,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不能从中优先受偿。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17-01-08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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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章 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以特定的财产或第三人的信用作为保障清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法律手段。债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1.从属性。2.补充性。3.相对独立性。
        1、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特点:从属性、相对独立性、补充性、无偿性和单务性。
        保证的成立方式:1.保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2.保证人应当具备保证能力。3.保证人应当具有明确、真实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
        2、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能代为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
        3、 连带责任保证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
        4、 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只享有防御性权利。包括:1.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2.基于一般债务人的地位而享有的权利。3.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
        5、 保证法律关系的效力
        1.债权人的权利:当主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注意一般保证,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故债权人只有先向主债务人提出主张不能履行时,才能向保证人主张。而连带则没有这样的规定。同时,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保证人的权利: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享有主债务人的其他权利;享有保证债务的抗辩权;一般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
        六、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确保合同的履行,或为保留单方解除权,依照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
        特点:1.定金的标的物为金钱或其他替代物。2.定金具有从属性。3.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4.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5.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17-01-08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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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定金的种类
          定金根据其设立目的和发生效果的不同,可分为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
          ①违约定金指以一方违约作为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而约定的定金。
          ②解约定金指一方用以保留合同解除权作为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③立约定金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为了保证这更是签订合同而约定的定金。
          ④成约定金指作为合同成立要件而约定的定金。合同因定金的支付而成立,不支付定金的合同不成立。
          ⑤证约定金指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而约定的定金。仅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订立合同的证据。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5楼2017-01-08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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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章 债的转移
            债的转移指债的内容和标的保持不变,而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1、 债权让与是债权主体的变更,指债权人将债权转移与第三人承受。
            (1) 债权让与的成立与生效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且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5.债权人须有处分权。
            (二)债权让与的效力
            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1.债权转让于受让人。2.债权的从权利转移与受让人。3.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4.债权证明文件的交付及告知。
            2、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2.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得向受让人为之。3.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和让与的债权相抵销。
            二、债务承担是债务主体的变更,是债务人将债务转移于第三人承受。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条件:
            (二)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1.债务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2.债务承担人取得原债务人的抗辩权。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转移于债务承担人。
            三、债的概括承受指债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承受。可以是债的全部均转移于受让人,也可以是一部分转移于受让人。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17-01-08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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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章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又称债的终止,指债权、债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特点:1.因债的目的的实现而消灭。2.因债的目的不能实现而消灭。3.因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4.因事实行为或法律规定而消灭。
              1、 清偿是指依债务之本旨,为实现债权、消灭债之关系而为的给付。
              二、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一方是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互相消灭的行为。
              三、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已清偿债务,是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一)提存的条件:1.提存的主体是提存人与提存机关。2.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到期债务无法履行。3.债务人的给付标的是适于提存的动产。4.债务人向法定机关提存。
              (二)提存的程序:1.提存人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2.审查。提存机关针对提存人提出的提存申请进行审查。3.提存或不予提存。4.通知或公告。
              (三)提存的效力:1.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2.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3.债务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4.提存部门未按照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提存部分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四、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民事行为。
              五、混同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从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17-01-08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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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5章 合同总论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点:1.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行为。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行为。
                1、 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全部合同或不同条款。特征:1.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因素。2.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3.合同在撤销或变更前是有效的。4.权利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
                2、 要约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法律行为活动,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要约人,受领要约的当事人就是受要约人或者称受约人。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处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还需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包括:1.要约必须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愿望。4.要约要具有具体确定的内容。5.要约发生效力的条件是到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 要约是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是要约人自己直接向他人提出要约,直接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要约邀请是要约邀请人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得到他人的要约为目的,因而,其处于合同订立的准备阶段,本身还不是订立合同的行为,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尚不是订立合同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2.要约包括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其内容具体确定;要约邀请则不一定含有决定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其内容未必是具体确定的。
                3.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要约邀请并不表达这样的意思。
                4.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多采用函电、通话、面谈等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所以在形式上多为广告等形式。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8楼2017-01-08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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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要约的生效及效力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法律效力的发生,要约发生法律效力,指要约对于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发生了法律的约束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2.要约的效力期间。3.要约对要约人有法律的拘束力。4.对受要约人也有法律的拘束力。
                  (五)要约的撤回就是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通知受要约人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六)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在受要约人尚未承诺之前,要约人通知受要约人取消要约的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因此,在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也可以撤销要约。但是对要约的撤销毕竟是在要约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要约人的效力为基础,对要约的撤销应当作出严格的限定。
                  表现在:1.《合同法》第18条规定,撤销要约的统治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2.在法律规定了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七)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17-01-08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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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统一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它本身并不是合同法律行为,它只是构成合同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个要素,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基础要素,承诺的意思则是合同法律行为成立的决定要素。要约意思表示和承诺意思表示的结合构成合同法律行为。
                    (一)承诺的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效果是引起合同的成立。承诺引起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规定。
                    (三)承诺的生效是指承诺的法律效力的发生。承诺发生法律效力就是合同的成立。
                    (四)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生效之前使承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五)承诺的迟到是指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
                    4、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因一方违反依照诚信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助、保密等先合同义务,致相对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17-01-08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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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因一方违反依照诚信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助、保密等先合同义务,致相对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人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2.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遭受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方具有过错。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其它违背诚信信用原则的行为。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1楼2017-01-08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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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履行 先履行。不安抗辩权】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互负同时给付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力。
                        构成要件:1.双方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2.必须是在双方互负的债务无履行顺序且已届履行期。3.必须是相对方为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必须是相对方在客观上有履行的可能。
                        六、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构成要件:1.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3.须是先履行义务方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待对方提供履行担保之后再恢复履行的权利。
                        (一)适用条件:1.当事人须是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一方存在先履行的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3.后履行一方有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
                        (二)法律效果:1.中止履行。2.解除合同。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2楼2017-01-08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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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的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特征: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产生的民事责任。2.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承担的民事责任。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任意性。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1.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约定条件的行为。2.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对其违反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三)违约行为可表现为多种形态,违约行为的具体形态可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2.不履行。3.不完全履行。4.迟延履行。
                          十、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包括:1.自然灾害。2.政府行为。3.社会异常事件。
                          十一、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 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十二、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十三、损害赔偿规则:1.全部赔偿原则。2.财产赔偿原则。3.损益相抵原则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3楼2017-01-08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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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章 不当得利之债
                            一、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并造成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取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受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效力:(一)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和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二)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1.受益人为善意,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不免除返还义务。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之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4.如果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从而使得利益不存在而减免返还义务时,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负返还义务。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4楼2017-01-08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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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章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而为他人进行的管理或服务的法律事实。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1.为他人管理事务。2.尤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二)无因管理的效力就是民法所规定的本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1、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2.通知义务。3.报告和计算的义务。
                              2、管理人的权利:1.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2.负债清偿请求权。3.损失补偿请求权。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5楼2017-01-08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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