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债的概述
1、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点: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是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3.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是按照民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2、 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债的内容
1、债权是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为相对权。债权设立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无排他性
2、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应负担的应为给付的义务。
债务具有特定性。债务具有期限性。债务具有强制性。
(三)债的客体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
3、 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2、侵权行为指不法侵害他人绝对性民事权利或其它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
3、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法律事实。
4、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行为。
5、债发生的原因除了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外,债的关系还会因其他法律事实而发生。
四、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且多数人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1、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点: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是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3.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是按照民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2、 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债的内容
1、债权是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为相对权。债权设立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无排他性
2、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应负担的应为给付的义务。
债务具有特定性。债务具有期限性。债务具有强制性。
(三)债的客体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
3、 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2、侵权行为指不法侵害他人绝对性民事权利或其它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
3、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法律事实。
4、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行为。
5、债发生的原因除了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外,债的关系还会因其他法律事实而发生。
四、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且多数人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