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李某诉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案
【基本案情】李某与周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根据原告夫妇申请,被告于2007年向李某夫妇发放了二胎《生育证》。后周某生育第二个孩子。后被告认为李某夫妇在提交二胎生育申请时,隐瞒了李某妻子周某为在编教师的事实,作出撤销《生育证》决定。2013年11月18日,被告又向与李某夫妇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李某夫妇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出征收决定履行了立案、调查、决定、送达等程序,但《决定》内容是对李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该行为影响李某夫妇的重大权益,被告应当在作出征收决定前书面告知李某夫妇拟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被告未履行上述程序,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属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典型意义】参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行政行为影响公民、法人重大利益的,在作出前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执法机关也应当遵循程序正当性原则,保障相对人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