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第九条分析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前(即201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原《条例》或政策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根据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条例》或者政策规定,按违法多生育(超生)处理。”
这句话定性了抢生属于违法。
“已作出决定并处理到位的,决定继续有效;已作出决定尚未处理到位的,继续依法处理到位;尚未作出决定的,依法作出决定并执行。”
这部分中“尚未做出决定的”,到底是依新法还是旧法做出决定并执行?由于文件第一条要表达的意思,本人不能理解清楚,所以不知道是依旧法还是新法。
“符合《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在2016年1月1日至《修改决定》正式施行(即2016年3月30日)前生育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作实质性处理;当事人要求补办生育证的,应予补办。”
这是对新计生法实施后,2016新条例实施前,二孩以上的特赦条款。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前(即201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原《条例》或政策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根据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条例》或者政策规定,按违法多生育(超生)处理。”
这句话定性了抢生属于违法。
“已作出决定并处理到位的,决定继续有效;已作出决定尚未处理到位的,继续依法处理到位;尚未作出决定的,依法作出决定并执行。”
这部分中“尚未做出决定的”,到底是依新法还是旧法做出决定并执行?由于文件第一条要表达的意思,本人不能理解清楚,所以不知道是依旧法还是新法。
“符合《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在2016年1月1日至《修改决定》正式施行(即2016年3月30日)前生育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作实质性处理;当事人要求补办生育证的,应予补办。”
这是对新计生法实施后,2016新条例实施前,二孩以上的特赦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