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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来自Android客户端255楼2016-03-24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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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来自Android客户端257楼2016-03-24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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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来自Android客户端259楼2016-03-24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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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来自Android客户端267楼2016-03-24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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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来自Android客户端271楼2016-03-24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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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来自Android客户端275楼2016-03-24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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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来自Android客户端279楼2016-03-24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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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来自Android客户端282楼2016-03-24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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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来自Android客户端283楼2016-03-24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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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来自Android客户端301楼2016-03-24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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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来自Android客户端305楼2016-03-24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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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来自Android客户端306楼2016-03-24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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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来自Android客户端308楼2016-03-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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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来自Android客户端309楼2016-03-24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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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自Android客户端311楼2016-03-24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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