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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姨,有个事儿请教下,关于【契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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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腐儒我怕谁 @民胜其政国弱
最近因为《社会契约论》一书,和一朋友产生分歧,我认为契约精神就是当下人们说烂了的普世价值观,主要内容是“公平、正义、自由”,在此大框架之下,还有具体的民主、法治、小政府大社会、多元化价值观的社会等等。
我国现在的民法领域,更具体的是合同领域,都是普遍适用【契约精神】的。
这一点儿,我那位朋友与我基本是同样的观点,他的原文表述是:“具体阐述了所谓追求民主的精髓,即是自由平等交易契约原则。”


1楼2015-08-31 09:06回复
    现说分歧点:
    朋友认为,除了以上的公平正义自由之下的契约,还存在另外一种契约——强制契约。
    那么,古代依靠强力,势力,迷信等形成的行政行为、军事等行为也算作契约。
    奴隶社会就是强制契约的社会。在强制契约里,维持这种强制性的剥夺人身权利的手法是暴力镇压,这是手段,维持强制契约的手段。@juahfuihgi
    我的意见是,契约本身就是以“公平、正义、自由”为精神的,没有这些元素,就不叫做契约。强制性的手段违背了自由,就不再是契约,所以,【强制契约】这个概念是不成立的。如果非要引入这个概念,退一步说, 一个欠债不还钱的人,法院强制执行让他履行契约,这么理解强制契约也可以,但归根结底是通过强制手段,让他履行欠债还钱的契约精神,回到公平正义上来(比如他耍赖说没钱,那么每个月从工资卡里扣钱给债主,或者对他的日常消费进行限制,限制其进入高端消费场所、坐飞机等等);而不是通过强制手段,控制人的自由(抓起来进监狱)等等。
    此外,我国民法领域是最广泛适用契约精神的,不仔细说了。
    而很多行政手段(治安处罚)、军事行为,都不是契约
    我们俩说到这里,就各执一词了。我就过来发帖了。


    2楼2015-08-31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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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补充下我的意思:
      契约虽然是平等民事主体双方自由的意思表示,国家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契约是【无效】的,【先天然无效】。
      同时,因为重大误解,或者签约时有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约定,这些是【可撤销】的,这种约定不是【先天然无效】,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还有一种特殊情形,会导致契约效率待定,需要补正或者经过追认,才能确定是否有效。不展开说了。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违背强制性的政策、法律的契约,会导致契约无效;被要求强买强卖,这种契约可以被撤销。————这些都说明了类似于奴隶社会之下的强制行政行为、军事行为,本身就不符合契约精神的。


      3楼2015-08-31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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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朋友的观点是属于广义的社会契约,而你所谈的契约是属于比较窄的范围内意义。
        一个属于政治学范畴,一个属于法律学范畴。
        意义不同,我个人比较赞同你的朋友的观点。虽然秦法并没有通过秦国人民的同意是秦王单方面的意志表现,但它还是得到了秦国人民的遵守,要知道如果法律不被遵守(这里指的是不太合理的所谓恶法)它就是没意义的只是死的法律,如我国历史上大部分的封建王朝法律基本对县以下的地区没太大的约束力(但还是有影响力的)。
        秦国人民既然还是都遵守或忍受秦法,秦法还能有效运行就说明它有一定的合理性。
        国家或暴力能强制人们遵守或忍受,就说明它有一定的最低程度合理性,人们还是选择遵守比较对自己有利。
        完全不合理的不可忍受的法律,会很快滴被人们抛弃的。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5-09-01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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