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欠乙2000万工程款和500万材料款没付,大楼有抵押给银行贷款了 到期2亿元本息未付,后来乙支付丁一块地的土地出让金 用甲的大楼做抵押 差1亿元未支付,甲把抵押的房子卖给了吴某110万,但是未告知抵押的事情,后来甲公司破产了,大楼被依法拍卖了2.7亿元,工程承包人乙、丙银行、丁都主张优先受偿。吴某知道房子设立抵押权后要求解除合同 退购房款 赔偿损失 并要求甲公司支付11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1乙的2000万工程款可不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理由
2乙的500万材料款可不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理由
3丙银行的本息2亿元可不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理由
4丁的土地出让金可不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理由
5吴某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不可以解除合同?理由
6吴某主张的赔偿损失可不可以?理由
7吴某可不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11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