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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击沉高升号的法理依据”的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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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为民主自由而战的那篇帖子,感觉那么多人的讨论,重点在两个方面。
一是,运兵之前,中日两国是否已经明确表示会动武(这里说的“表明动武”不一定是正是宣战,也可以是例如“你若再XXX,我便对你开火”之类的通牒)。
二是,以当时的国际通用法律,不宣而战和“打击海盗”是否都有法可依?亦或是都没有法律约束?
解决上诉两个分歧不难。
把自己引用的有关于上述两点的论点,论证的出处、图片、链接之类能让所有人看见的东西亮出来,所有人看见之后就都一目了然了。完了大家也就都明白是怎么回事了。
这一点上,我很佩服“虽左但右”。他跟人讨论的时候,一堆一堆的图、一堆一堆的链接往上摆,然后所有人就都涨姿势了,要讨论的东西自然也就清楚了。
你来我往的唇枪舌剑没有任何意义。
在此,真心恳请手里有干货的大神们,能把自己的硬通货亮出来,这绝对能让人信服,让借机抒情的人闭嘴。
一个硬通货,好过一堆华丽的辞藻。
这是肯定的~


IP属地:江西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楼2014-06-17 08:36回复
    关于第二点,我补充说明一下。
    据说炮击发生的时候,还没有法律明确要求两国交战之前要正式宣战,因此有人推定向高升号开火,并不违法(纯粹引用,不代表所有人的共识)。那么,高升号上的中国陆军不投降,依照当时的国际法律,是否算是违法呢?如违法,是违在哪里?是因为没有按照对方要求投降,还是因为“劫持”了高升号?交战双方其中的一方判定对方是海盗,当时的国际法对此有没有相关规定可循?
    PS:千万不要引用什么,说欧美新闻界是怎么“认为”的。花了钱,搞了公关,然后攻之门出来说话。这种话,能听么?
    好了,各路大神们,亮干货吧~~~~~~


    IP属地:江西2楼2014-06-17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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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不回复了
      那就这样结案了咯?
      经过上面几位前辈们的各抒己见
      最后得出结论
      无论是所谓“不宣而战”
      还是所谓“海盗一说”
      都是“当时在国际上都还没有成文法约束”的
      丰岛海战的性质是
      一支中国的运输小分队加护航小分队被日军优势兵力发现并截击

      这样说
      可以的不?


      IP属地:江西本楼含有高级字体9楼2014-06-17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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