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洛伊德在《精神分析法引论》中认为人格结构由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组成。
本我,即原我,是指原始的自己,包含生存所需的基本欲望、冲动和生命力。本我是一切心理能量之源,本我按快乐原则行事,它不理会社会道德、外在的行为规范,它唯一的要求是获得快乐,避免痛苦,本我的目标乃是求得个体的舒适,生存及繁殖,它是无意识的,不被个体所觉察。
自我,其德文原意即是指“自己”,是自己可意识到的执行思考、感觉、判断或记忆的部分,自我的机能是寻求“本我”冲动得以满足,而同时保护整个机体不受伤害,它遵循的是“现实原则”,为本我服务。
超我,是人格结构中代表理想的部分,它是个体在成长过程中通过内化道德规范,内化社会及文化环境的价值观念而形成,其机能主要在监督、批判及管束自己的行为,超我的特点是追求完美,所以它与本我一样是非现实的,超我大部分也是无意识的,超我要求自我按社会可接受的方式去满足本我,它所遵循的是“道德原则”。
本我由各种生物本能的能量所构成,完全处于无意识水平中。它是人出生时就有的固着于体内的一切心理积淀物,是被压抑、摈斥于一时之外的人的非理性的、无意识的生命力、内驱力、本能、冲动、欲望等心理本能。 本我是人的“心理能”的中心和基本源泉,其核心则是性欲的内驱力.本我有时一种缺乏组织性的动态能量,它需要释放或转移以求得动态的平衡。它不能忍受由生理需要得不到满足所造成的紧张,要求随时满足这种需要以消除紧张,因此它遵守的是享乐原则。然而如果按照趋乐避苦原则行事,则势必造成人的内在需求和外在社会规范之间的巨大冲突.本我是无法同客观外部世界打交道的,它需要有一个“代言人"出来同外部世界“交涉”,这便是自我。
自我属于意识范畴.出生时婴儿的精神知识由本我构.自我正是一个人出生之后,幼儿时代通过父母的训练和与外界打交道而形成的人格的一方面,它正视现实、符合社会需要、按照常识和逻辑行事是本我和外界的中介。它的作用是既坚持本我的目的,以利其冲动之实现,不让本我和这些外界规范发生冲突,于是便遵照现实原则,压抑本我的种种冲动和欲望以进行自我保存,另外也尽量使本我得以升华,将其盲目冲动、情欲引入社会认可的渠道。因此,控制和统辖着本我与超我,并且为了整个人格的礼仪,与外部世界进行“调解”,以满足人格的长远需要。
超我是人格系统中专管道德的司法部门。它由人的道德律、自我理想等所构成,可简单区分为“理想”、“良心”两个层次,在“理想”中既包括自我理想,又包括社会理想。它是自我的产物,是自我倾向于社会外界那方面的因素生出的。它如同良心或过失的无意识感觉一样,凌驾于自我之上,仿佛是社会道德训条、社会禁戒、权威者的高尚道德的代表,来监督控制自我。它是这些因素在人的儿时内化、沉淀的结果。人类的高尚理想,在个人身上因超我而得到巩固,超我不断借犯罪感和内疚来惩罚人的达不到理想的要求的行为。超我的目的主要时控制和引导本能的冲动,并监督自我对本我的限制,因此,它所遵守的是一种道德原则。它和本我一样,都对自我有一种批评和牵制作用。另外,超我同本我一样,也是非理性的,它们都要歪曲和篡改现实。超我强迫自我不是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认识它们,而是按照自己主观上认为它们应该是怎样而去认识的。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超我是社会化的产物,是文化传统的运载工具。
本我,即原我,是指原始的自己,包含生存所需的基本欲望、冲动和生命力。本我是一切心理能量之源,本我按快乐原则行事,它不理会社会道德、外在的行为规范,它唯一的要求是获得快乐,避免痛苦,本我的目标乃是求得个体的舒适,生存及繁殖,它是无意识的,不被个体所觉察。
自我,其德文原意即是指“自己”,是自己可意识到的执行思考、感觉、判断或记忆的部分,自我的机能是寻求“本我”冲动得以满足,而同时保护整个机体不受伤害,它遵循的是“现实原则”,为本我服务。
超我,是人格结构中代表理想的部分,它是个体在成长过程中通过内化道德规范,内化社会及文化环境的价值观念而形成,其机能主要在监督、批判及管束自己的行为,超我的特点是追求完美,所以它与本我一样是非现实的,超我大部分也是无意识的,超我要求自我按社会可接受的方式去满足本我,它所遵循的是“道德原则”。
本我由各种生物本能的能量所构成,完全处于无意识水平中。它是人出生时就有的固着于体内的一切心理积淀物,是被压抑、摈斥于一时之外的人的非理性的、无意识的生命力、内驱力、本能、冲动、欲望等心理本能。 本我是人的“心理能”的中心和基本源泉,其核心则是性欲的内驱力.本我有时一种缺乏组织性的动态能量,它需要释放或转移以求得动态的平衡。它不能忍受由生理需要得不到满足所造成的紧张,要求随时满足这种需要以消除紧张,因此它遵守的是享乐原则。然而如果按照趋乐避苦原则行事,则势必造成人的内在需求和外在社会规范之间的巨大冲突.本我是无法同客观外部世界打交道的,它需要有一个“代言人"出来同外部世界“交涉”,这便是自我。
自我属于意识范畴.出生时婴儿的精神知识由本我构.自我正是一个人出生之后,幼儿时代通过父母的训练和与外界打交道而形成的人格的一方面,它正视现实、符合社会需要、按照常识和逻辑行事是本我和外界的中介。它的作用是既坚持本我的目的,以利其冲动之实现,不让本我和这些外界规范发生冲突,于是便遵照现实原则,压抑本我的种种冲动和欲望以进行自我保存,另外也尽量使本我得以升华,将其盲目冲动、情欲引入社会认可的渠道。因此,控制和统辖着本我与超我,并且为了整个人格的礼仪,与外部世界进行“调解”,以满足人格的长远需要。
超我是人格系统中专管道德的司法部门。它由人的道德律、自我理想等所构成,可简单区分为“理想”、“良心”两个层次,在“理想”中既包括自我理想,又包括社会理想。它是自我的产物,是自我倾向于社会外界那方面的因素生出的。它如同良心或过失的无意识感觉一样,凌驾于自我之上,仿佛是社会道德训条、社会禁戒、权威者的高尚道德的代表,来监督控制自我。它是这些因素在人的儿时内化、沉淀的结果。人类的高尚理想,在个人身上因超我而得到巩固,超我不断借犯罪感和内疚来惩罚人的达不到理想的要求的行为。超我的目的主要时控制和引导本能的冲动,并监督自我对本我的限制,因此,它所遵守的是一种道德原则。它和本我一样,都对自我有一种批评和牵制作用。另外,超我同本我一样,也是非理性的,它们都要歪曲和篡改现实。超我强迫自我不是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认识它们,而是按照自己主观上认为它们应该是怎样而去认识的。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超我是社会化的产物,是文化传统的运载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