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桓案】
此案与上一案件不同,其中确实存在着贪污问题,但牵涉之广,影响之大在贪污案件中确属罕见,而此案中也确实存在着某些很多疑点。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洪武十八年(1385年)三月,御史余敏、丁廷举告发北平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官吏赵全德等与户部侍郎郭桓合谋贪污,在朱元璋的编的《大浩》中,详细列举了郭桓贪污的方式和数量,看了实在让人触目惊心。我们有必要列举一下(请仔细看,疑点就在其中),其贪污行为包括:
1、郭桓私分了太平、镇江等府的赋税,也就是说这些地方的钱粮朱元璋没有收到,全被郭桓私自吞掉了。
2、郭桓私分了浙西的秋粮,具体数字是这样的,当年浙西的钱粮是450万石,郭桓只交给了朱元璋200多万担,其余的他自己私分了。
3、郭桓等人在征收赋税的时候,巧立名目,创造性的征收多种赋税:包括水脚钱、车脚钱、口食钱、库子钱、蒲篓钱、竹篓钱、神佛钱等。
最后算出总账,他和同党一共贪污了2400多万石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