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珙吧 关注:343贴子:6,620
  • 2回复贴,共1

“史”之解构:荒唐皇帝宋徽宗之死

取消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作者:奚如谷


1楼2013-10-18 20:54回复
    《四库提要》的议论以正史为参照,而事实上,正史对徽宗父子的命运讳莫如深。《南烬》的叙述,其事件本身触犯了中国史学“为尊者讳”的教条;而它的语言和露骨描写又是对历史话语的一种冒犯。陈文新在《笔记小说史》中指出,“在本质上,体裁决定一切。”体裁决定了语言、形式、倾向和风格,由此达到文字表达与记述对象之间的和谐无间。因此,每一种体裁都有它适于表现的特定对象。陈文新指出,中国理论家对于文体的兴趣,“不是建筑在某种局部的、技术性的价值体系基础上,而总是从大处着眼,力图在最广阔的尺度上揭示每一种体裁的特质。”对于这类针对女性和皇帝、混乱纲常的特殊暴行,正统“史”家倾向于采取隐讳态度,而《南烬纪闻》却写得生动直白,因此根本不象是史书。从表面上看,这场暴行与任何公开的报复、赎罪和具体的罪责都无直接关联。甚至评话《大宋宣和遗事》也认为它过于突兀,在收录《南烬纪闻》时把这一段改写得不再那么刺眼。尽管《南烬纪闻》已标明它是“个人的见闻”,但以“史”的标准衡量,它还是走得太远了。
     耐人寻味的是,《四库提要》又将《南烬纪闻》(以《南渡录》和《窃愤录》为名者)归入“杂史”,而不是“子”部“小说”类。此举表明,四库馆臣仍然是以“史”部的标准来衡量它,只是认为它不够中规中矩。但是,正如我在上文中指出的,最主要的原因还是,认为它侵越了属于这一体裁的逻辑规范。《四库》引为证据的,是《南烬》所记载的下列事件:
      或日到一县,极荒残,止有屋七八间。城郭倒塌,路旁一女,约年二十许。垂泪而言曰:“吾乃南朝皇帝孙女,因病,大军弃吾在此,不能存活。拜太后曰:“带取奴奴去。”后不留,左右报绎利,视之微笑曰:“一就去。”遂命左右扶上马。是夕宿于野寨,绎利乘醉淫之。丑恶之声,不忍听闻。帝后等亦不敢开目。次日遇酒食,必分及此女。谓朱后曰:“你不如他。”
      《四库提要》认为,这一事件是心怀愤怨者的胡编乱造,“断断乎非实录也”,原文见上文所引。《四库提要》针对上述事件作出两个判断:第一,金人不至于有这样的行为;第二,只有心怀敌意和怨恨的乱臣贼子才会编造这样一桩丑闻。根据《四库提要》成书时的总体环境,第一个标准反应了当时对表现满人先祖反面形象的顾忌;第二个标准源于如下信念,即对语言本身及其表达的滥用,产生于道德沦丧的“乱”。纵观自《春秋》以降以遣词用字行道德褒贬的史学传统,象这样置个人私利于对皇帝的忠诚之上,大发丑恶之声,是绝对不符合史学正道的。再说,“史”并非发泄个人愤怨的合适体裁——另有体裁可以抒发个人愤慨,比如诗歌,但也必须遵循节制含蓄的法则。
     《四库提要》又进一步列举了《南烬纪闻》中存在的时间、地点以及徽宗封号等错误,得出结论说:
      核以正史,无一不谬且妄。夫二帝不能死社稷,举族北辕,其辱固甚,亦何至卑污苟贱,如《录》所云云?
      《南烬纪闻》对恐怖、耻辱的渲染流于极端,尽管它仍然被收录在“史”部里,但却被指责为污秽下流、编造故事。由此引发了一个有趣的问题:如果“史”也是容许编造的,那么,它和其他创作故事的界限又在哪里?我认为,这道界限便是,“史”所写的是真实的人物,所使用的是即使谈不上雅训也堪称正式的经典语言,所采用的是特定的修辞形式。《四库提要》不喜欢这一文本,不是因为它说了一个关于二帝的屈辱故事(至于这个故事,《四库提要》承认,它即使算不上真实,至少也是看似合理的),而是因为它用了一种粗俗的语言来讲述这个故事。这样的批评本来更多的是针对口头文学的,而口头文学当然在“史”的范畴之外,为目录学家所不耻。


    4楼2013-10-18 20:55
    回复
      这种变化,在文中表现得非常巧妙。行至边界区域时,二帝遇到了一个一切都是不完整的世界。在到达倒数第二站筠从州之前,他们见到一个养猎鹰的人,“年四十余,杀大雉,食其首,饮其血,逡巡,骨肉并裂,腹背开张,手所持刀不堕如生,俄自地升天,冉冉而去。”与之相似,钦宗返回燕京,经过同一地点时,又见到一群鸟啄食死狐,而后变成老鼠,“能穴地百丈”。但有些鸟没有变化完全,“犹鼠首鸟翼”。那儿又有“一大鹰,虎首、锯牙、长爪,翅广三丈余,尾亦如虎,两足各拿一狼”;还“有鱼,紫色二足如凫鸥”。
        《南烬纪闻》所创造的表达方式,将真实的地理距离,向地狱的沉沦,以及由阳世到阴间、从阳明用事的天下到阴浊用事的天下之外的变化转移巧妙地融为一体。正是这种表达方式,使它得以圆融无间地融入《宣和遗事》。在天下之外的世界中,人们找不到任何与“人”的世界共通的地方,“不类人世”,二帝走的路“不类常人行之道”,在经过象征着垂直堕入地狱的阴阳界之后,二帝“不类人形”,变成了鬼。《南烬纪闻》创造了一个充满报应之苦的魔幻世界,有力地惩罚了徽宗作为一个人和一个皇帝所犯下的罪孽。他无止境地搜刮,希望占有一切,生活极尽奢侈之能事;最终却以丧失一切、遭受放逐而告终——这就是公正的天平,和“稗史”一样,《南烬纪闻》感兴趣的正是这一点。但是,史书止于暗示吴乞买(金太宗)的出世和徽宗的死亡之间具有某种联系,表达隐讳而含蓄,而《南烬纪闻》却详细描述了徽宗的痛苦结局——他所遭受的折磨、他的痛苦和他最后的死亡。
        我们想要把它仅仅看作虚构的故事,但是,它却同许多更加一本正经的材料一样,的的确确代表了一种关于徽宗死亡的真实文本。我的意思是,我们应当更多地从创作和修辞的角度,而不是从素材的性质角度,来看待“史”和“小说”的界限。我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史料受意识形态影响的程度,基本史料也不例外。只要看看李焘的《续资治通鉴长编》对王安石变法措施争论的记载便可以知道,即使是号称最不偏狭的史料,也不免受到著者意识形态的影响。任何形式的历史记录,只要经过人的编订整理,就不免刻上意识形态的烙印。当然,烙印的深浅因记载而异,而当这种记载被写成史书时,又须经历一定修辞形式的严格规范。“史”实在不过是一种受其体裁自身逻辑规则限定的不断重复的形式。正史的基本伦理为众所周知,无须赘言,但却少有人注意到其议论(以阴阳宇宙论、儒家世界观为基础)的实际形式,以及他们是如何在发现(或者说发明)和记忆之间进行调和折冲的——前者宣称要揭露真相,而后者则力图符合公认的意识形态,即所谓的圣王之道。言论、敕令、论赞、叙事,所有这些都力图揭示一个新的历史环境,但是归根结底,却都只是把一个存在已久的预设结论重申了一遍而已。换句话说,它们只不过是把事实放到程式化的正史基本模式所规定的叙述形式框框里去。这种模式理所当然由语言的范式和伦理观念构成,《四库提要》的编者之地《南烬纪闻》强烈反感,其原因正在于此——它打破了“史”的语言藩篱,而它对死亡的描写,又触犯了雅文化憎恨暴力的道禁忌。事实上,保守的传统史料对于将语言和暴力联系起来表达了深刻的不安。暴力常常被归入鬼神一类(属于“子不语”的范围),人们意识到它们的存在,但避而不谈。这是因为,写作以表现道德观念、社会良知为责任,而谈到这些则背离的道德良知。
        但是,《南烬纪闻》却对暴力极尽渲染之能事,并且,正如我曾经提到的,它产生的背景与说唱和表演关系密切,它将暴力摆在前台是为了娱乐,而这一点和“史”的规定几乎全然对立。当然,世界艺术(特别是表演艺术)中不乏将暴力和快乐联系在一起的例子。这种联系暗示,暴力可以简单地弱化成为语言或审美行为。当我们将徽宗寓言化的地狱之旅看作痛苦赎罪经历的诗化或语言表达时,这种暗示就已经非常明确。但现实中,从本质上看,暴力、折磨所引发的痛苦却不能弱化为一种语言行为,因为,它根本就是先于语言而存在的,或者,如Elaine Scarry所言,它破坏了语言本身。还有,我们不能否认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即表达痛苦这一语言行为(或其他相类的表现行为)所表现的人物总是不在场者。《南烬纪闻》及其读者之得以绕开以暴力为美的陷井,是因为它将暴力和痛苦作为社会道德的晴雨表——语言所接受的,是现实不可否认的,则必然有其社会伦理基础。我以为,它是揭露现实、认识世界的隐晦手段。娱乐性存在于表现徽钦二帝地狱沉沦的寓言形式的审美结构当中,而文本的实质却是要重申一种早有定论的社会文化观点——它清楚地表达了中国社会根深蒂固的“报应”观念,所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史”修辞文雅、充满说教,但却反反复复提到阴谋和力量,暴力正与之相似,从这个意义上说,暴力是“史”的说教的通俗另类版本。
        正因如此,人们可以认为,《南烬纪闻》讲述了一个虽非“实有”但却“真实”的故事。对于一个为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欲望牺牲了成千上万普通百姓生命的人来说,那是他应得的折磨,是对他过度纵欲的应有惩罚。《南烬纪闻》创造了一个充满隐喻的故事,有力地解释了那场充满暴力、冲击了无数普通生命的史无前例浩劫。《南烬纪闻》的描写通过对固有报应观念的验证,使徽宗的失败远远超过了实际。当然,《南烬纪闻》将报应惩罚应得的痛苦近距离地——近得令人感到不快——呈现在听众/读者面前,它的细节描写也许过于琐碎,它对暴力、折磨的渲染也许显得缺乏道德羞耻感,然而,正因如此,它的谴责性才显得彻底而直接,报应之苦的教谕性也得到凸显。正史虽有批判性但却出言谨慎,将批评隐藏在有关王权本质的传统道德说教之中。它所叙述的故事必须是传统所能接受和流传的。而《南烬纪闻》和《宣和遗事》却为听众和读者创造了一种历史,这种历史版本与人们对中国之外的世界的认识相呼应,它告诉听众和读者人与天是如何相互感应,告诉人们死亡世界的恐怖。人们可以从文中的恐怖看到自身生活的真理,可以欣赏它的铺陈渲染,也可以用它来解释正统史家所无法触及的那个世界的运行。
                                        (赵冬梅译)


      12楼2013-10-18 21: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