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书,看到民法有个不当得利的案例,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一万元。甲以这一万元作本经商,获利五千,其中两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经判决,结果是甲返还银行多付的一万元,同时还应返还一个月的利息。至于甲用这一万元投资产生的三千元收益不用归还银行,但也不能据为己有,而是作为不法收入上缴国家。
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处理方法是返还原物及孽息。
银行咋就不用承担这个责任呢??
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处理方法是返还原物及孽息。
银行咋就不用承担这个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