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不能损害个人利益,但如果给予合理补偿,就不能称之为损害,比如你房子巿场价值一百万,补偿高于巿场价值的,就不能算损害,很多钉子户说对老房子有感情,但满足他的要求走得快。更有甚者,一年前嚷嚷说政府为什么不来改造我棚户区,今年棚改了又说自己从来不想走。
至于有人说,我老房子拆了造高楼可能卖高价,那只是以后的事,卖鸡时能把鸡今后一生生的蛋,蛋生的鸡的价值都算上吗,当然补偿条件即使合理,你也有权不卖,所以棚改政策往往规定征收方案同意率必须过百分之七十甚至八九十(香港,台湾,新加坡就是这种模式)
如果合法利益被侵害了做钉子户无可厚非,但如果是自己要价过高不肯走,那再冠以利益被侵害就有点说不过去了,只不过很多情况下,这种人把自己过高要价看作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