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枪反坦克导弹百度的私信长期无法使用了,只能在这里对9月份“条例有进步”的疑问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新条例出来以后,各界人士议论纷纷,泛而观之,《条例》增加到了77条,有增有改,个人认为,增加的比较好的是“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五条为“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对修建露天宗教造像做了严格限制。
第十一条“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禁止在国民教育学校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也是很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