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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来自天涯法律专业人士“玫瑰成灰”深入解读剖析“孙维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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妩媚20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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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理智提醒,大家注意注意:
大家不要搭理那些小人的帖子,无视无视无视,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那些小人帖,就是为了扰乱视线和分散大家的注意力,所以千万不要上当了!!
唯一最明智的做法就是:把好贴都顶起来,不要搭理和回复那些小人帖子了!
32楼
2013-04-19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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妩媚2012529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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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其他的案情分析
65楼
2013-04-19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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妩媚20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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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大家关注玫瑰这位资深律师的微博。她的微博名为“ 金灿灿U ”
66楼
2013-04-19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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妩媚20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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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化2班全部学生名单:
男生:薛钢,张利,潘峰,李现平,左晨,邱志江,童宇峰,张磊,刘广民,潘波,寇鹏,杨春光,陈忠周,尹世学,张众笑,王建武,王 俊,张启俭,周立泉,邓 榴,
女生:朱令 ,孙维 ,金亚,王琪(潘峰之妻),李含琳(薛刚之妻) ,高 菲,刘丽敏(杨春光之妻),王惠霞,徐冉,王红梅,王晓红
三个女生宿舍分别是6
#116, 6#
114, 6#123。
当年,朱令,孙维,王琪,金亚一起住6#114
(天涯上孙维声明发表后仅数分钟,有人自称孙维室友以“太阳正暖”的ID发表大量支持孙的言论,据网友分析,此人非常可能是金亚)
物化2班学生干部:
大一:班长刘丽敏,副班长左晨
大二大三(案发时) :支书薛刚,班长张利
大四大五,团支书潘峰(“老4 ” ,王琪之夫),班长李现平
--------------转自天涯
http://bbs.tianya.cn/post-funinfo-4092499-90.shtml
68楼
2013-04-19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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妩媚2012529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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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的分析,逻辑思路很缜密严谨。。。希望大家都看看。。。同时也
欢迎转发
77楼
2013-04-19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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妩媚2012529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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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辛苦了!
来自
手机贴吧
85楼
2013-04-20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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妩媚2012529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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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里关于玫瑰律师疑惑的第三个问题,昨天孙维本人在天涯给一些质问的网友作出了相关回应解释如下:
玫瑰律师的疑惑:
3、在她们被曝光的对话交往邮件里,“她们这几个化学高手人才,为什么要研究铊血液里的剂量??”
=============================================
楼主:孙维声明 时间:2013-04-19 15:06:39
@糊涂车子也重名 6207楼 2013-04-19 13:45:54
我注意到她们来往邮件里很关注朱令中毒后的血液含量
推断:她们分明知道第一次和第二次投毒的剂量有很大差别,性质也天壤之别,无非在给自己的最后防线做准备!
真心捉急啊。。为这邮件的作者捉急啊。。。。20年中国科技是怎么发展的,啊?作为一个离中南HAI闹木进滴二代还是三代啊。。。现在一个个都什么出国的做博士的博士后的。。各种发展啊,需要那么多文献吗?能在辉瑞发光发热的同伙们不知道“科研”俩字怎么写么,找几个实验动物分组给剂量观察,不就知道1次中毒2次中毒和不及时治疗后的症状了吗??写着邮件意欲何在啊!!!!!
------------------------------------------
孙维原话:“我又不是医科专业?,天天拿小白鼠做实验?人和白鼠机能尽相似吗?
铊中毒潜伏期长达1到4周,当时95年2月20开学,3月初就病情严重入院。所以当时有这个怀疑。”
就孙本人对邮件中所说这个“铊血液里的剂量”问题作出的解释回应,说明了什么???
100楼
2013-04-2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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妩媚2012529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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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还贴下,《张捷、李海霞律师谈朱令的不公待遇兼答网友问》
我们再看看本案的证据问题
提问网友已经指出了证据要有合法性,那么私闯实验室获取剧毒危险品,并且不经授权非法录像,这样所获得的证据应当如何办理?
按照当年的司法精神: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995年3月6日的最高法院复函)。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是有局限性的,因为视听资料可以剪辑,也可以特技,就如人们不能相信电影里面的画面一样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一个可能出现的场景:录像拍摄的主人公是由不出现在镜头中的铊以及铊的同学和学生干部带领进入教学楼、实验室和打开柜子拿到毒药的,这时学校周围的人是否会管?
而且即使是有人管了,录像中也是可以剪辑掉的,而且录像能够证明那里面的成分就是铊吗?
同时还有一个重要的疑点是如果没有人透露消息,在保密侦查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又是如何知道需要这个证据?
如果这个证据是在某个办案人员的授意下拍摄的,那又该算是什么?
所以这样的证据如果有一天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疑点就像某些人脸上的大麻子一样的明显。
根据我国的司法规定:视听资料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这里的关于清华实验室管理混乱的视听资料证据是否应当被单独采信是很有问题的。
在没有这个视听资料证据的情况下
我们再看看“她是唯一可以接触到铊”这个证据是个什么样的证据?
由于唯一性导致这个证据应当是证明犯罪的一个充分的证据,可以定罪了。
同时我们还了解到清华大学提供了实验室管理严格的证据,这个证据也与那个视听资料证据相矛盾
对于这两个证据的采信,且不说证据本身中的疑点
我们知道的是:这个视听资料是由与犯罪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近亲属制作和提供的
按照我国的证据规则,这种证据的证明力是远远低于与犯罪嫌疑人没有利害关系的机构——清华大学所提供的相关证据的。
对于视听资料证据的采信,我们是持有异议的,这种不寻常的证据采信方式和非正常的标准正是对于我方当事人朱令的极大不公。
我们认为应当采信没有利害关系的清华大学所提供的证据,不应采信存在违法取证并且证明力低的视听资料
如果能够认定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是唯一有条件作案的人”并且还有“掩盖犯罪动机”等辅助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还不能说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在我们无罪推定和重证据轻口供的今天,还有什么样的可能性,在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多名目击证人的情况下给犯罪嫌疑人定罪?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的资料全部来源于网络上公开的已知情况
看到这里很多朋友就应当明白:有的时候不自觉地受人蛊惑是非常容易的事情。
这种蛊惑手法的关键就是通过不断的偷换概念,造成人们错误的思维定式。
例如:在这个案件的讨论中首先有人回避了证据适用等关键环节把问题引入了破案必须走在十多年后重新挖掘证据的险路,造成人们证据不足的印象,再从疑罪从无到无罪到清白,把自己说得跟天使似的。
但是如果我们跳出有人给大家故意设定的思维定式问一句:疑罪就是清白吗?
我想现在不用再多讲大家也明白了吧。
所以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当年公安办案警官的说法,说“尊重历史”和“公安当年有一定的结论”,其中暗示给我们了什么?
十多年来,朱令的亲友和很多为本案追凶的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对于本案中朱令的不公待遇痛心疾首,虽心知肚明但不能以法律的语言进行正确的表达,或者内心确信凶手是谁,却找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依据,因此他们遭受了很多不应有的攻击、非议、诽谤和委屈,对于这些人想说说不出的我们现在说出来;
对于了解本案的有些法律专业人员,他们应当明白其中的原委,却三缄其口,其中原委我们能够理解他们,对于这些人想说不敢说的我们现在也说出来。
我们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此案,就已经下了维护正义到底的决心,现在不顾一切的说出本案的这些真相和法理分析,是要有当先烈的思想准备的,利益早已不在我们的考虑范围之内了。
在这里还应当说明的是:
中国的司法制度与很多国家不同,我们所抗争的对象不是网友们所理解的犯罪嫌疑人,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破和打击犯罪是公安等司法机关的事情,我们是向公安等司法机关主张受害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如果有冤屈也是向公安等司法机关进行主张
所以我们的对象是司法权力机关而不是犯罪嫌疑人!
对于我们这些以法律服务为职业的人,对抗司法权力机关中的风险和代价有多大我们清楚,这是来了财路还是毁了财路就不用我们多解释了吧!
我们要在这里让网友知道事情的原委,要让网友不被蛊惑,虽然不是当事人的直接目的
但也是一个有正义的人应当做得事情,与案件的目标没有矛盾!
对于我们共同的目标,我们要为当事人负责任的把握好正确的时机,我们既要能够耐得住寂寞,也要受得起非议。
现在我们来澄清一些法律概念,可能让一些企图掩盖真相混淆视听的人难受,除了凶手外,这里也送那些不舒服的人一句话: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来自张捷律师 李海霞律师
117楼
2013-04-20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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妩媚2012529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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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朱令康复照”
132楼
2013-04-20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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妩媚20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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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朱令最新照”
136楼
2013-04-20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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妩媚2012529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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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怪:今天朱令律师博客里关于案件的所有证据分析大全,怎么贴不上来啊?
我连续折腾的发了好几次,结果最后都被“贴吧管理系统”瞬间删没了,怎么回事?
143楼
2013-04-20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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妩媚20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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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成灰”律师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a1c9cf0101klk7.html
154楼
2013-04-20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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妩媚20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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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玫瑰律师在博客里的一些回复评论:
sheva7LHL2013-04-19 17:39:06
还有,逻辑推理是警察搜集证据时候做的事,作为一个律师,不依靠证据用这些所谓的推断来证明一个人是罪犯,写得再好也只能算想象力丰富而已~~作为一个律师,唯一不需要的,就是想象力~(来自sheva7LHL的评论)
-------------------------------------
博主回复:2013-04-19 18:03:11
好的律师,就是需要过人的想象力。
教训别人我不敢,教训你足够,我是我省的优秀专业律师,二级律师,我执业二十年,体会就是律师要有过人的各种能力,其中之一就是想象力。
157楼
2013-04-20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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妩媚20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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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玫瑰律师在博客里的一些回复评论:
糊涂车子2013-04-19 17:48:01
回复 @金灿灿U :我对她们在邮件中反复想证实朱令的药物血液含量以及查阅致命剂量文献表示高度怀疑。。。只有在清楚朱令服用剂量的前提下才会有如此的思维方式。
---------------------------------------------------
博主回复:2013-04-19 18:31:31
是的,我也注意到这个情节,所以准备分析她的室友们
159楼
2013-04-20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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妩媚2012529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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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玫瑰律师在博客里的一些回复评论:
八月人2013-04-19 18:24:06
她说到上“刑场”,我的第一感觉是她觉得上天涯辩护像是庭辩一样,辩不好就有可能上刑场,她这是下意识的感觉自己有罪要上刑场。如果是没有投毒的人,不会这样说,肯定是理直气壮的
--------------------------------------------------
博主回复:2013-04-20 08:22:44
我的猜测是她在脑子里不知道放了多少遍自己被抢决的场面,她是做好被判死刑的准备的。她内心完全知道自己有罪
160楼
2013-04-20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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