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翔应该判死刑立即的关键原因,请有识之士转帖
【第一段】
待小米上完厕所后敖持刀逼小米脱光衣服后进行W X。
小米最开始没有反抗,后来发现敖翔放下了刀,便捡起刀呼救。
敖即捂住小米嘴,并将小米的头反复用力往墙面砸。
【第二段】
小米本将逃跑成功,却被敖拉倒,
然后敖扑到小米身上,将小米的头、脸往地上砸。
致小米面部多处擦伤,鼻骨粉碎性骨折,头部多处致命伤口、多处凹陷性骨折。
【第三段】
小米被砸晕后,敖又掐住小米的脖子15分钟直到小米当场死亡。
以上是敖翔的供述。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整个杀人过程,可以分为长达20分钟左右的三个阶段。
法官所说的“由于被害人反抗导致被告杀人”,仅仅适用于第一阶段,然而,第一阶段被害人并没有致死。真正致死的是第二和第三阶段。
那么我们看得到,从第二阶段开始,被害人试图逃跑,此时,被告已经没有“被害人激烈反抗,自身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然而,被告依然将小米拉倒,实施比第一阶段,也就是“因反抗打人”阶段更加恶劣的残忍虐杀暴行。
这个阶段,毫无疑问小米已经丧失了进行所谓“激烈反抗”的能力,此时敖翔依然决定杀人,可见,其杀意并非是因为“反抗”而激发,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怕被害人说出去。
第三阶段,被害人被砸晕,更加不具备反抗甚至行动的能力,被告依然掐其脖子15分钟致死,这个确保被告死亡,以维护自己名誉的行为,是被告非常主观意愿的产物,而且体现出被告在实施虐杀时心理的冷静,残酷,冷血。
纵观三个阶段,我们将他的杀戮过程可以描述为:由于被害人激烈反抗执行的起意杀人,为保全名誉而有动机执行的预谋杀人,为确保被告死亡而进行的长达15分钟的理性杀人。
致死被害人的,并不是第一个阶段,而是后两个阶段!
综上分析,辩护词中所谓“激烈反抗引起被告杀人,才导致死亡”是不成立的!
【第一段】
待小米上完厕所后敖持刀逼小米脱光衣服后进行W X。
小米最开始没有反抗,后来发现敖翔放下了刀,便捡起刀呼救。
敖即捂住小米嘴,并将小米的头反复用力往墙面砸。
【第二段】
小米本将逃跑成功,却被敖拉倒,
然后敖扑到小米身上,将小米的头、脸往地上砸。
致小米面部多处擦伤,鼻骨粉碎性骨折,头部多处致命伤口、多处凹陷性骨折。
【第三段】
小米被砸晕后,敖又掐住小米的脖子15分钟直到小米当场死亡。
以上是敖翔的供述。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整个杀人过程,可以分为长达20分钟左右的三个阶段。
法官所说的“由于被害人反抗导致被告杀人”,仅仅适用于第一阶段,然而,第一阶段被害人并没有致死。真正致死的是第二和第三阶段。
那么我们看得到,从第二阶段开始,被害人试图逃跑,此时,被告已经没有“被害人激烈反抗,自身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然而,被告依然将小米拉倒,实施比第一阶段,也就是“因反抗打人”阶段更加恶劣的残忍虐杀暴行。
这个阶段,毫无疑问小米已经丧失了进行所谓“激烈反抗”的能力,此时敖翔依然决定杀人,可见,其杀意并非是因为“反抗”而激发,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怕被害人说出去。
第三阶段,被害人被砸晕,更加不具备反抗甚至行动的能力,被告依然掐其脖子15分钟致死,这个确保被告死亡,以维护自己名誉的行为,是被告非常主观意愿的产物,而且体现出被告在实施虐杀时心理的冷静,残酷,冷血。
纵观三个阶段,我们将他的杀戮过程可以描述为:由于被害人激烈反抗执行的起意杀人,为保全名誉而有动机执行的预谋杀人,为确保被告死亡而进行的长达15分钟的理性杀人。
致死被害人的,并不是第一个阶段,而是后两个阶段!
综上分析,辩护词中所谓“激烈反抗引起被告杀人,才导致死亡”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