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的有关同志:
您们好!
您们的回复是:
“如果是本院已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请你息诉服判,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本院院长直接启动程序的案件是非常少的。如果院长来信又转回**办处理,此类情况也是存查,不再另行审查的。”
本人解读如下:
一、“如果是本院已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请你息诉服判,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我释: 假设是您院已经根据事实、依据法律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当事人是应该息诉服判的,这是硬道理。但本案没有驳我的问题,弄虚作假,作出的违纪违法的裁定,是违纪违法案件,损害本人利益,本人必然强烈反映(也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引用郑院长的话:“决不护短,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可见,该案正是必须“坚决纠正”和“需要切实解决问题”的对象。所以,请认真审查!
二、 “本院院长直接启动程序的案件是非常少的”
我答:好!这证明您院此类违纪违法案件非常少。
三、“如果院长来信又转回**办处理,此类情况也是存查,不再另行审查的”(注:这里的“如果”也是假设)
我回:错!因为我给院长的信是请求监督纠正、申请再审的“再审之诉”;引用江必新院长4月27日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上强调的“六个坚持、六个强化”其中:“坚持依法纠错,强化保障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相统一意识;坚持再审之诉,强化再审之诉审查与**工作处理相区分意识”可见,请您们不要将“再审之诉”与“**工作”混淆,我的申诉是再审之诉,请认真审查!请不要“存查”或“压案不查”
综上所述,驳回您们的回复。请**办有关同志(负责人)将本人以上意思传达郑院长,并把本人给院长的所有再审之诉信件,包括其中书面的两封信件:3月8日的邮件号码为*EF760670395CN*(内含《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同志的一封信》即:《申诉状之三》及相关诉讼资料)和5月7日的邮件号码为*EH115438382CN*(内含《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同志的第三封信》及“裁定书送达回证”两份)再次交给院长过目,让院长督办,对本人再审之诉进行认真审查!尽快依法纠正错误。谢谢!
申诉人:石伟彦
200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