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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的“社会抚养费”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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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因为所谓“超生”而交不起“社会抚养费”及其滞纳金而被拘留的事件已经发生过很多起,个别地方甚至发展到过拘留孩子父亲收不到钱就继续拘留孩子爷爷、外公甚至哺乳期妈妈的程度。


1楼2012-04-14 10:53回复
    关于无证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本身的不合理、不合法及征收金额上自由裁量权的荒谬,我以前已经谈过多次,不再重复。即使假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合法并且征收金额正确,征收“社会抚养费”滞纳金通常情况下仍然是疯狂的。


    2楼2012-04-14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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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社会抚养费”滞纳金的“依据”是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楼2012-04-14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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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这些儿童福利是孩子成长过程中逐步享受的,以“社会抚养费”的名义一次性强制收取费用本身就极不合理。这种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5楼2012-04-14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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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一次性收取使所有“超生”家庭受到巨大的期限利益损失,也就是利息损失。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一次性预付18年(权且以成年年龄计算,实际上就读公立大学的孩子享受教育福利的时间更长,仅仅本科毕业通常就享受到了22岁)的福利费用损失就更大了。尤其是对那些孩子不幸夭折或有幸出国上学的父母,一次性预付“社会抚养费”就更冤。2008年四川地震时国家计生委曾表示:“超生”孩子死亡的,“社会抚养费”交了的不退,未交或部分未交的可不再交。古川先生要带孩子出国生活,也被迫一次性缴纳所谓“社会抚养费”。我就想不通,孩子明明到美国去享受儿童福利,这“社会抚养费”应该交给美国政府才对吧?


          6楼2012-04-14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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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一次性收取对于政府财政来说是一种寅吃卯粮的行为,实际上导致儿童福利的财政透支,不利于各种儿童福利的可持续发展。


            7楼2012-04-14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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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 次,一次性收取巨额“社会抚养费”对于普通工薪阶层家庭和绝大多数农民家庭而言,会损害“超生”儿童及其兄弟姐妹的基本生活条件,使“超生”家庭的孩子的 早期受教育水平甚至营养状况受到严重不利影响,把儿童福利变成了部分儿童的负福利,降低了人口质量。即便如此,还是有很多“超生”家庭无法一次性缴清,于 是产生了所谓滞纳金问题。


              8楼2012-04-14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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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实,如果确立了一次性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原则,那么延期支付收取滞纳金就是必要的措施,否则谁愿意一次性缴清呢?即使不考虑通胀因素,仅仅以5年存款利息计算,那也等于多交了至少50%啊!


                9楼2012-04-14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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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 是预付费收取滞纳金,是闻所未闻的。常见的预收费项目,譬如买电插卡消费,还有学生食堂的饭卡等等,都是卡里有剩余才能消费,但是谁听说过卡里剩余不够收 滞纳金的吗?就算有预付的契约义务,没有预付也只是产生对方的不安抗辩权,只需按抗辩人的要求补足预付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即可,不发生滞纳金义务啊。


                  10楼2012-04-14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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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世纪中期,由于战争导致财政赤字严重,中华民国政府曾经预收税,有的地方预收了即使年,跟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预收“社会抚养费”有得一比。但是民国政府财政困难到垮台的时候,也没蛮不讲理到对不按时缴纳预收税征收滞纳金的地步。中国大陆如今GDP高速增长,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更是远高于GDP的增速,却要对未按其要求一次性支付 “社会抚养”预付费的公民征收滞纳金!


                    11楼2012-04-14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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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水、电、煤气、通信、邮政、石油、铁路等垄断企业都向政府学习,要求用户先交30年费用,不按要求预付的一律按月征收滞纳金,我们还能活得下去吗?


                      12楼2012-04-14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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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杀人嫌疑犯在外潜逃十三年终落法网
                        [ 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 发布日期:2012-04-05
                        | 孙陶丽 杨琴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2年3月30日,潜逃在外十三年的吴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在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开庭受审。
                        1997年底吴某某生育两个女孩之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又生育了一个男孩。1998年3月5日上午,时任桐林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邰某某带领镇计生干 部到吴某某家里催缴社会抚养费,吴某某称自己没有钱不肯缴纳,于是邰某某等人就搬桌子和凳子抵交社会抚养费,吴某某看别人拿自家的东西心生怨恨,趁其不备 拿起柴刀砍向走在后面的邰某某,然邰某某头部被砍伤、左手被砍断。随后吴某某外逃。时隔十三年,2011年11月11日,吴某某被**机关抓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稿件来源: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13楼2012-04-14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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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军将死 


                          14楼2012-04-14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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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支柱按:
                            既然被砍的人没死,左手的伤比头部重多了,明摆着故意伤害,何以说人是杀人嫌疑犯?
                            即使经过法院判决,也应该给被执行人保留生活必需品,副镇长邰某某哪来的强制执行权力?
                            为什么把人家的生活必需品搬走?如此明摆着违法,想必也不会制作清单,事后完 全可以不承认,其实跟抢劫无异。
                            因此吴某某最多属于防卫过当故意伤人。


                            15楼2012-04-14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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