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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作为意志与表象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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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以前人们只把某些变化,除开一个动机外,亦即除开一个表象外,就没有其他根据的变化看作意志的现象;因此,在自然界中,人们仅仅只认人类有意志,最多还承认动物也有意志,因为认识作用,表象作用,如我在别的地方已提到过的,当然要算作动物界真正的、专有的特征。但是在没有任何认识指导它的地方,意志也起作用;这是我们在动物的本能和天生的技巧上最容易看得出来的。这里根本谈不上它们也有表象、认识,因为它们就是这么一直向前奔赴这种目的的,如果说这目的就是它们认识了的一个动机,那是它们完全不明白的。因此它们的行为在这里是无动机而发生的,是没有表象的指导的,并且是领先最清楚地给我们指出了意志如何没有任何认识也还有活动。才一岁的鸟儿并没有蛋的表象,[可是] 它为那些蛋而筑巢;年幼的蜘蛛没有俘获品的表象,[可是] 它为这些俘获品而结网;在它第一次挖坑以伺蚂蚁的时候,食蚁虫也没有蚂蚁的表象。鹿角虫的蛹在树木里打洞,以为自己蜕变期的居留所留余地,就是不管自己将来变成雄虫还是雌虫,它总是把洞子打得比自己[长成时的身体] 大一倍;这样,如果它变成雄的,那就给他的两只角留下余地了,而它并没有什么角的表象。在这些动物如此这般的行为和它们的其他行为中,当然有意志的活动在,是显然的,不过意志是在盲目的行动中;这种行动虽有认识相随伴,但不是由认识指导的。如果我们已经一度获得了表象和动机并非意志活动的必要的与本质的条件这一见解,那么,我们就会更容易在比较不显著的一些场合也能识别意志的作用。例如蜗牛[背负着] 的“住宅”,就不能归之于一个与蜗牛不相干的,然而是由认识来指导的意志;这就犹如[不能说] 我们自己盖的住宅是由于别人的,而不是我们自己的意志才169竖立起来的;相反,我们会把这两种住宅都认为是在这两个现象中把自己客体化的意志的产品。这意志在我们[人] 是按动机而起作用的,而在蜗牛,却还是盲目的,是作为指向外界的营造冲动而起作用的。就在我们[人],这同一意志在好多方面也是盲目地在起作用,在我们身体中的,没有认识指导的一切机能中,在一切生机的,成长的过程中[都是如此],[如] 消化作用、血液循环、分泌、成长、再生作用[等等]。不仅是身体的活动,就是整个身体全部,如前已证实过的,都是意志的现象,都是客体化了的意志,具体的意志。因此,凡是在身体内进行的一切,就必然是通过意志而进行的,虽然这里意志不是由认识指导的,不是按动机而决定的;而是盲目地起作用,[只是] 按原因[起作用],而在这种场合的原因就叫作刺激。


101楼2011-11-30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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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把物质的某一状态称为原因,本来是就最狭义的原因说的,即是说这个状态在它必然引起另一状态时,它自己也经受同样大的一个变化,和由它所引起的变化一样大;而这就是“作用与反作用相等”这定律所表示的。再进一步就所谓真正的原因说,后果和原因的增长成准确的正比,并且反作用也是这样;所以,一旦知道了这一作用的方式,那么后果的强度就可从原因的强度测知并计算出来,相反亦然。这种所谓原因是在力学、化学等等的一切现象中起作用的,简言之,就是在无机体的一切变化中起作用的。与此相反,我又以刺激称呼某种原因,这种原因自己不经受与其作用相当的反作用,并且它的强度也不和后果的强度成比例,所以后果的强度也不能从原因的强度测量出来,反而是在刺激方面极小量的加强可以在后果方面促起很显著的加强,也可以反过来把早先的那个作用完全取消,如此等等。属于这一类的是对于有:机体的所有一切作用;所以动物身体中一切真正有机的变化和生物生长的变化都是在刺激之下而不是在单纯的原因之下发生的,不过刺激根本和任何原因一样,——动机也正是如此——除了决定任何力的表出在进入时间空间时的那一瞬,那一点之外,断不决定其他,不决定自行表出的力的内在本质。这种内在的本质,根据我们前面的引伸,就是我们认作意志的东西,所以我们把身体内意识的和无意识的变化一概都归之于意志。刺激则居间成为[一方面是] 动机——那是通过认识作用而来的因果性——[一方面是] 最狭义的原因,两者间的桥梁。在个别情况,刺激时而更近于动机一些,时而又更近于原因一些,不过在[近] 此[近彼之] 际,总还是可以从两者区别开来的。例如植物中各种汁液的上升就是在刺激之下进行的,而不是由原因,不是由水力定律,也不是由毛细管定律来解释的,不过这种上升仍然是受到这些[作用]的支持的,并且根本已很近于纯原因的变化了。与此相反,向日葵和含羞草的动作虽然还是随刺激而起的,但已很近于随动机而起的动作了,并且几乎象是要成为[过渡到动机的] 桥头了。光线加强时的瞳孔缩小是在刺激之下进行的,但是,如果因为太强的光线使视网膜有了痛感,而我们为了避免痛感而缩小瞳孔时,那就已是向动机的行动过渡了。——生殖器勃起的导因是一个动机,因为这导因本是一个表象;可是这导因仍然是以刺激所有的那种必然性在起作用,这即是说这种导因是不可抗的,而是要使它不发生作用就必须去掉它。那些使人心■欲呕的污秽事物也有同样的情况。就在前面,我们已把动物的本能看作刺激之下的动作和按认识了的动机而[发生] 的行为两者间的一个真正中间环节。人们也可被诱致还把呼吸也看成这一类的又一中间环节。原来人们已经争论过呼吸是属于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动作[这问题],也即是争论呼吸究竟是在动机之下还是在刺激之下产生的;因此,呼吸也许可以解释为两者间的中介物。马歇尔·霍尔(《神经系统疾病论》第293节及其下文)把呼吸解释为一种混合机能,因为呼吸一面受大脑神经[有意的]的支配,一面又受脊椎神经[无意的]的支配。在这些说法中,我们毕竟还是必须把它算作动机下产生的意志表现,因为其他的动机,也就是单纯表象,也能够促使意志去阻止或加速呼吸,并且呼吸和其他任何有意的行为一样,也容或有使之完全停顿而自愿窒息的可能性。事实上,人们也能这样作,只要有某种别的动机如此有力地决定意志,以致这动机压倒了吸入空气的迫切需要。根据有些人[的说法],狄奥琴尼斯就真是采取这种方式来结束他自己的生命的(《希腊哲学家传记》)V1,76)。有人说黑人也曾这样作过(阿西安德尔《论自杀))1813年版,第170—180页)。在这种事实上我们也许有了一个关于抽象动机的影响的显明例子,这种影响也就是真正从理性产生的欲求对单纯动物性的欲求的压倒优势。有一事实确实说明呼吸至少是部分地受制于大脑的活动,即氰酸所以毒死人,第一步是麻痹脑部,然后间接妨碍到呼吸,但是如果用人工呼吸不使[人] 气绝,到脑部的麻醉性过去了,则并不发生死亡。同时,在这里呼吸还给了我们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即动机和刺激与狭义的原因一样,也是以同等的必然性起作用的,也只能由相反的动机才能使它失去作用,犹如压力之由反压力失去作用一样,因为呼吸和其他在动机之下产生的活动相比,容或予以停顿的可能性要小得多;[这又是] 因为在呼吸这种场合,动机是很迫促的,很接近的,而动机的实现,由于执行的肌肉不知有疲倦又是很容易的,[所以] 一般是没有阻碍的,并且整个的还是由个人最悠久的习惯所支持的。然而一切动机本来都是以同一样的必然性而起作用的。认识了必然性是动机之下的活动和刺激之下的活动所共有的,就会使我们易于理解有机体中因刺激而完全有规律地运行的东西,在其内在本质上仍然还是意志。意志自身虽然决不服从根据律,但是意志的一切现象是服从根据律的,即是服从必然性的。因此,我们将不就此止步,只认动物——就它们的行为又就它们整个的实际存在说——形体和组织为意志现象,而且要把我们对于事物的本质自身所具有的唯一直接认识转用于植物。植物所有的活动都是因刺激而发生的,只因缺少认识,缺少在动机之下被认识决定的活动,才构成动物和植物之间的本质的区别。所以,凡在表象上作为植物,作为单纯的成长,作为盲目的冲动力而显现的东西,我们都将按其本质自身而认定它为意志,并把它看作正是构成我们自己的现象的基础的东西;因为这基础是在我们行为中,在我们身体本身的整个实际存在中把它自己表现出来的。


    102楼2011-11-30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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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只剩下最后要走的一步了,我们还要把我们的考察方式扩充到自然界中所有按普遍不变的规律而起作用的那些力上去。所有一切的物体,完全没有器官,对于刺激没有感应,对于动机没有认识的物体,它们的运动都必须遵守这些不变的规律。所以我们必须拿理解事物本质自身的钥匙——这是只有直接认识我们的本质才能获得的——来了解无机世界的现象,这也就是一切现象中离我们最远的现象。如果我们以研究的眼光观察这些现象,当我们看到水以强大的不可阻拦的冲力流入深渊;磁针总是固执地指向北极;铁[屑]有向磁铁飞[集] 的热情;电的两极激烈地要求再结合,并且和人的愿望相类似,激烈的程度是随阻碍的增加而增173加的;当我们看到结晶体是那么迅速而突然的形成,它们在结构上又是那么合乎规律,[而] 这个结构显然只是完全固定,精确规定的指向不同方向的努力被僵化作用捉住而冻结了;当我们看到那些物体由于[从固体到] 液体状态而解除了僵硬的羁绊,获得了自由时借以互相趋避离合的选择作用;最后当我们完全直接地感到我们身上负载的东西以其趋赴地球的努力妨碍着我们[挺直] 身体,顺着它唯一的趋向毫不放松地对这身体施加压力;——[当我们看到这一切时,] 那就无须我们的想象力费多大的劲,即令有这么大的距离,还是可以识出我们自己的本质,也就是在我们[人]。它是在认识的照明之下追求它的目的,而在这里[在大自然]是在它最微弱的现象中盲目地,朦胧地、片面地、不变地向前奔的东西。正因为它随便在哪儿都是一个同一的东西;一一好比晨光曦微和正午的阳光共同有着日光这名字一样,那么在我们和在自然这同一的东西也共同有着意志这个名字;而这个名字就标志着既是世界中每一事物的存在自身,又是每一现象唯一的内核的那东西。


      103楼2011-11-30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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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无机的自然现象和意志之间,——这意志是作为我们自己本质中内在的东西而被觉知的——,所以发生距离,所以在表面上似乎完全不相同,首先是由于两种现象的对照而来,一种有完全固定的规律性,另一种又有表面上无规则的任意[活动]。原来,在人类,个性的势力极为显著:每人都有他自己独特的性格;所以同一动机也不能对一切人发生同等的力量;并且在个人广泛的知识领域内还有为别人所不得而知的千百种次要情况有其用武之地,还要更动动机的作用。所以单从动机就不得预测行为,因为[我们] 缺乏另外一种因素,亦即我们对于个别的性格和随伴这种性格的知识没有准确的了解。与此相反,那些自然力的现象在这里表现出另外一个极端,它们是按普遍规律而起作用的,没有例外,没有个性;按照公开摆出来的情况服从着准确的预先规定,同一自然力是以完全相同的方式而把自己表出于千万个现象中的。为了把这一点解释清楚,为了指出一个不可分割的意志在它一切不同的现象中,在最微弱的和最显著的现象中的同一性。我们首先必须考察作为自在之物的意志对于现象的关系,也即是作为意志的世界对作为表象的世界的关系,由此将为我们开辟一条最好的途径,以便[我们] 更深入地探讨在这第二篇中所处理的全部题材。


        104楼2011-11-30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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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我们跟伟大的康德学习,已经知道时间、空间、因果性,按其整个规律性和它的所有一切形式上的可能性说,在我们的意识中都是现成已有的,完全无待于客体。客体显现于其中,构成其内容。换句话说,从主体出发和从客体出发一样,人们都能发现时间、空间和因果性;因此人们有同等的权利把它们叫做主体的直观方式,或叫做客体的本性,只要它是客体(即康德所谓现象),也即是表象的话。人们还可以把这些形式看作客体和主体之间一条不可分的界线,所以一切客体必须在这些形式中显现,但是主体无待于显现着的客体,也完全具备这些形式,全面看到这些形式。但是,如果要显现于这些形式中的客体不是空洞的幻象而有一个意义,那么,这些客体就必须有所指,必须是某种东西的表出,而这种东西不再和客体自身一样又是客体、表象,又只是相对的,即仅是对主体而有的东西[等等];而是这东西的存在无待于一个作为其主要条件而和它对峙的东西,无待于这与之对峙的东西的形式;即是说这东西已不是表象,而是一个自在之物。因此,人们至少可以问:那些表象,那些客体,除了它们是表象,是主体的客体,把这撇开不谈,还能是什么吗?如果还能是什么,然则,在这种意义上,它又是什么呢?它那完全不同于表象的那一面是什么呢?自在之物是什么呢?就是——意志,这是我们[对于这些问题] 的答复,不过目前我暂时还不提这个答复。


          105楼2011-11-30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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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不管自在之物是什么,康德那正确的论断说:时间、空间和因果性[往后我们会要把这些东西认作根据律的一些形态,把恨据律又认作现象的各形式的普遍表现)不是自在之物的规定,而只是自在之物成为表象之后才能附加于它的;即是说[这些东西] 只隶属于现象而不隶属于自在之物本身。原来主体既然从其自身,无待于一切客体就完全认识到时间、空间和因果性,并且能使它们成立;那么,这些东西必然是附加在表象之为表象上的,而不是附加在那尚待成为表象之物上的。这些东西必须是表象成为表象的形式,而不是那接受了这些形式之物[本身] 的属性。这些东西必然是随同主体客体的单纯对立(不是在概念上而是在事实上[的对立])而出现的,从而都只能是认识的根本形式的更细致的规定而已,而这根本形式的普遍规定就是主体客体的那对立本身。于是凡是在现象中,客体中的东西——这又是被时间、空间和因果性所决定的,因为这些东西只有借时间、空间和因果性才能加以表象——,也就是由并列和继起所决定的杂多性,由因果律所决定的变更和持续,以及只有在因果性的前提之下才可表象的物质,最后又还有借助于物质才能表象的一切一切,——这一切一切在本质上整个的都不属于那显现着的,那进入表象的形式的东西,而只是自己附在这形式上的。反过来说,那在现象里面而不为时间、空间和因果性所决定的东西,不能还原为这些,不能以这些来说明的东西,也就正是那显现着的东西,正是自在之物直接自行透露于其中的东西。根据这一点,认识所以为认识而具有的东西,亦即认识的形式,就会获得最完整的认识之可能,即最高度的清楚、明晰和穷究一切的彻底性,但这不是那本身不是表象,不是客体,而是要[先] 进入这些形式之后才可认识的东西,亦即成为表象,客体才可认识的东西所能有的。所以只有完全有赖于被认识[这回事],根本有赖于是表象[这回事]的那个什么,并且作为这个什么(不是有赖于被认识的东西和后来成为表象的东西)也就是一切彼认识的东西无分轩轾所有的,所以也是既可从主体出发又可从客体出发都可发现的东西,——唯有这个什么才能够毫无保留地提供一个足够的,真正彻底不留余蕴的鲜明认识。不过这个什么,除了存在于我们先验意识到的,一切现象的形式中,就不存在于其他什么之中;而所有这些形式又共同地都可作为根据律论,至于根据律那些和直观认识(我们这里唯一关心的就是直观认识)相关的形态就是时间,空间和因果性。完全奠基于[时间、空间、因果性] 这些形态上的是整个的纯粹数学和纯粹先验的自然科学。所以只有在这些科学中[人的] 认识才不发现漆黑[的疑团],碰不到不可根究的东西(无根据的,即意志),碰不到无法再引伸的东西。在这种意义上,如已说过,康德也要在逻辑之外首先,甚至单独把这些知识称为科学。但是在另一面,这些知识告诉我们的除了空洞的关系,除了此一表象对彼一表象的关系之外,就没有什么了;所告诉我们的只是形式,没有任何内容。这些知识所得到的每一内容,填充那些形式的每一现象,都已包含着一些在其全部本质上不完全可认识的东西,不能由于别的东西而可加以根本说明的东西,亦即无根据的东西;而认识就在这一点上立刻丧失了自明的依据,而且把完整的明晰性也牺牲了。这个躲避根究的东西却正是自在之物,是那本质上非表象、非认识的客体的东西;是只有进入那些形式才可认识的东西。形式对于它,最初原是不相于的,它也决不能和形式完全[融合]为一,决不能还原为赤裸裸的形式,而形式既然就是根据律,所以它也就是不能彻底加以追究的了。因此,即令所有的数学把在现象上[叫作]数量、位置、数目的知识,一句话,关于时间、空间关系的详尽知识给了我们,即令各种事因学也完整地给我们指出了那些合乎规律的条件,也就是各现象带着它们所有的规定在出现于时间和空间时所服从的那些条件,但是尽管有这些,却是除了[提到]为什么每一个一定的现象恰好必然出现于此时此地或此地此时之外,却并没教给[我们]什么[其他的东西];这样,我们就绝不能凭借这些深入各物的内在本质,这样就总要留下一些东西,不得冒昧加以解释而又必须假定它们的东西,亦即自然的各种力,事物固定的作用方式,物性,每一现象的特征等,[还有]那不依赖于现象的形式的东西,不依赖于根据律而无根据的,和形式漠不相关但又进入了形式而又按这些规律而出现的东西。这些规律也就正是只规定这个出现,而不规定那出现的东西,只规定现象的“如何”,不规定现象的“什么”,只管形式,不管内容。力学、物理学、化学告诉[我们]一些力按以起作用的规则和规律,这些力有不可透人的力,重力,固体的力,液体的力,凝聚力,弹力,热力,光,化学亲和力,磁力,电力等等,[而所谓规律也就是]这些力在其每次出现于时间和空间时所遵守的规律、规则;不过这些力自身,不管人们是如何装模作样,依然是[些潜伏不明的性能]隐秘属性。因为这正是那自在之物,在它显现时,在它展出为现象时,它自身和现象是完全不同的,虽在其现象中完全服从作为表象形式的根据律,它自身却决不能还原为这些形式,从而也不能在事因学上获得最后的说明,没有彻底根究的可能。在它进入那形式之后,即在它是现象时,它固然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它内在的本质上,却并不因这种可理解就有了丝毫的解释。因此,一种认识愈是带有必然性,愈多一些根本不容有别的想法178或表象法的东西,——例如空间的那些关系——,这些关系愈是明晰和充足;就愈少纯粹客观的内容,或者说其中愈少真正的实在性。反过来说,认识中愈多一些必须纯粹偶然来理解的东西,愈多一些作为单是经验上的已知而对我们涌现的东西,则这种认识里就愈多真正客观的东西,实际的东西;不过同时也就更多一些不可解释的东西,即更多一些不能再从别的什么引伸[得来]的东西。


            106楼2011-11-30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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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撇开这一面不说,这样的建筑物也总是悬空的。那些说明、解释。最后又还原到一个未知[数],而其为未知正无异于出发时的第一个疑问,这有什么用处呢?人们对于那些普遍自然力的内在本质,到底是不是比对一个动物的内在本质理解得多一些呢?彼此不都是一样未经探讨的吗?这两种本质都是不可根究的,因为它们都是无根据的,因为它们都是现象的内容,都是现象的什么,都是不能还原为现象的形式,现象的如何的,都不能还原为根据律。可是我们呢,我们的目的并不在事因学而是在哲学,即是说不在对世界的相对认识而在对世界的绝对认识,[所以]我们是走的一条方向相反的路,即是从我们直接的,认识得最完整的,绝对熟悉的,最接近的东西出发,以求了解那离我们较远的,片面地间接地知道的东西;我们要从最强烈、最显著、最清晰的现象出发,以求了解那些较不完备的,较微弱的现象。除了我自己的身体以外,我对一切事物所知道的只是一面,表象的一面;而其内在的本质,即令我认识其变化所从出的一切原因,对于我依然是不得其门而入的,是一个深藏的秘密。只有比较一下当动机推动我而我的身体发出一个动作时在我自己里面所发生的东西,比较一下那是我自己的,被外在根据所决定的变化之内在本质的东西,我才能对无机体如何随原因而变化的方式获得理解,这样才能体会它的内在本质是什么;而对于这本质所以显现的原因的知识,则只能示我以其进入时间空间的规律而已,此外再没什么别的。我之所以能作这样的比较,那是因为我的身体乃是那唯一的客体,即我不但认识其一面,表象的一面,而且还认识其第二面,叫做意志的那一面的客体。所以我不应相信:如果我能把自己的有机体,然后把我的认识,我的意欲和我的由动机而产生的行动还原为由原因产生的动作;为由电力、化学作用、机械作用产生的动作,我就会对于自己的认识,意欲等理解得更为透彻;而是只要我所求的是哲学而不是事因学,就必须反过来首先从我们自己的由动机而产生的行为,学会在本质上理解无机物体那些最简单的、最寻常的、我所看到随原因而起的运动,而把表出于自然界一切物体中那些不可根究的力,在种类上认作与那在我里面作为意志的东西是同一的,不过在程度上与此有别而已。这就叫做:在《根据律》一书中提出的第四类表象应成为我认识第一类表象的内在本质的钥匙,并且我必须从动机律,在其内在意义上,学会理解因果律。


              108楼2011-11-3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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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斯宾诺莎说(《书札》第六二封),那一掷而飞入空中的石子如果有意识的话,将认为它是由于自己的意志而飞行的。我只补充说,那石子[容或]是对的。投掷[这动作]之于它,正如动机之于183我;在它作为凝聚力、重力、恒存性而显现于上述状态中的东西,在内在本质上也就和我在自己里面认作意志的东西是同一物,并且如果石子也有了认识,这也就是它要认作意志的东西。斯宾诺莎在说这话时,他注意的是石子所以飞的必然性,并且要把这种必然性移作一个人个别意志活动的必然性。他这样作也是对的。和他相反,我则考察内在的本质。这内在本质,作为一切现象的必然性(即出自原因的后果)的前提,才赋予这必然性以意义和妥当性;在人叫做性格,在石子叫做物性。两者是同一的东西,[不过],如果是直接被认识的,就叫做意志。在石子,它[只]有程度最低微的可见性、客体性,而在人,它[却]有程度最强的可见性、客体性。甚至圣奥古斯丁就以正确的感知而认识了这和我们意欲等同的,在一切事物的向上冲动中的东西,我不禁要在这里把他对于此事的素朴的说法引述一番,他说:“如果我们是动物的话,我们就会爱肉体的生命以及相应于这生命的意义的东西,这也就会是我们足够的幸福了;如果按此说来我们就幸福了,我们也就会不再追求什么了。同样,如果我们是树木,那么我们就不能意识什么,不能由运动而有所爱慕了,然而我们仍好象是有所追求似的,以此追求我们得以是生产果实的,并获得更丰富的果实。如果我们是石头,或是流水,或是风,或是火焰,或是其他这类的东西,没有任何感觉与生命,然而并不是我们就缺乏对自己位置和秩序的欲求,因为如同一种欲望似的,重量对于物体也是有决定性的,或以引力而下降,或以轻飘而上升,因为物体之彼驱使是由于其重量,正犹如心之被驱使是由于欲望,驱使到哪里,就到哪里。”(《上帝之国》XI,28)
                还有值得指出的是倭以勒曾洞察到引力的本质最后必须还原为物体本有的“倾向和贪欲”(那就是意志)(《上公主书》第68函)。正是这种看法使他不喜欢牛顿用的引力这个概念,他颇有意按从前笛卡儿的学说对这概念作修正的尝试,就是从一种以太对物体的冲击来引伸引力,认为这样会“合理些,对于爱好鲜明易解的基本原理的人们”也要相安些。他想看到把吸引作用当作隐秘属性而放逐于物理学之外。这种看法正是只和倭以勒时代作为非物质的灵魂的对应物而流行着的死气沉沉的自然观相符合的,不过就我所确立的基本真理这一面来说,值得注意的是,还在那时这位卓越的人物在遥远地看到这真理闪耀的时候,却急于要及时回头,并且由于他怕看到当时的一切基本观点受到威胁,他甚至又去向陈旧的,已经推翻了的无稽之谈求庇护。


                109楼2011-11-3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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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我们知道杂多性绝对地必须以时间和空间为条件,也只是在时间和空间中才可思维的;在这种意义下我们把时间和空间称为个体化原理。不过我们已把时间和空间认作根据律的形态,而我们所有的先验知识就都是在这条定律中表现出来的。这些形态作为形态说,如上面已分析过的,就只能是事物的可知性上所有的,而不能是事物本身所有的,即是说这些形态只是我们认识的形式而不是自在之物的属性。自在之物之所以自在是独立于认识的一切形式之外的,并且独立于“是主体的客体”这个最普遍的形式之外,即是说自在之物是根本不同于表象的东西。如果这自在之物就是意志,——我相信这是我已充分证明了,弄明白了的——,那么,意志作为意志并和它的现象分开来看,就站在时间和空间之外了,从而也不知有什么杂多性,从而[只]是“一”了;然而如已说过的,这“一”既不象一个个体的“一”,又不象一个概念的“一”,而是一种与杂多性可能的条件,亦即和个体化原理不相涉的东西。事物在空间和时间中的杂多性全部是意志的客体性,因此杂多性管不着意志,意志也不管杂多性,依然是不可分的。[不能说]在石头里面是意志的一小部分,在人里面是其大部分,因为部分与全体的关系是专属于空间的,只要人离开这一直观的形式说话,这种关系就再没有什么意义了。相反,这或多或少只管得着现象,即只管可见性、客体化。以可见性或客体化的程度说,那么在植物里的是高于在石头里的,在动物里的又高于在植物里的,是的,意志已出现于可见性,它的客体化是有无穷等级的,有如最微弱的晨曦或薄暮和最强烈的日光之间的无限级别一样,有如最高声音和最微弱的尾声之间的无限级别一样。往后在下文中我们还要回头来考察可见性的这种级别,这是属于意志的客体化,属于它的本质的写照的。意志客体化的级别已不是和意志本身直接有关的了,在这些级别上,现象的杂多性就更管不着意志本身了;而现象的杂多性就是每一形式中个体的数量或每种力个别表出的数量。[这杂多性管不着意志],因为杂多性是直接由时间和空间决定的,而意志是决不进入时间空间的。它呈现于一株或千百万株橡树,都是同样完整的,同样彻底的。橡树的数量,橡树在空间和时间中的繁殖对于意志本身这方面是毫无意义的,只有就个体的杂多性说才是有意义的;而这些个体是在空间和时间中被认识的,又是繁殖于,播散于空间时间中的。它们的杂多性也只和意志的现象有关,与意志自身无关。因此人们也许可以主张,假如,——因为不可能——一个单一的生物,哪怕是最微小的一个,完全消灭了,那么整个世界也必须和它同归于尽。在对于这一点有所感悟时,伟大的神秘主义者安琪路斯·席勒治乌斯说:
                  “我知道,没有我,上帝一忽儿也不能生存;我若化为无而不在了,他也必然要丢掉精神。”


                  110楼2011-11-30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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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曾以各种方式企图使天体的无穷大更适合于每个人的理解力,于是,也曾由此取得了促进鼓舞人心的考察的缘由,譬如谈什么地球的,甚至人的渺小,然后又反转来说这渺小的人里面又有伟大的精神,能够发现、了解、甚至测量宇宙之大等等。这都很好!但就我来说,在考察宇宙的无穷大时,最重要的是那本质自身,它的现象即此世界的那本质自身,——不管它可能是什么——,它真正的自己究竟不能是这样展布于无边的空间,不能是这样分散了的。这无尽的广袤完全只属于它的现象,它自己则相反,在自然界每一事物中,在每一生命体中,都是完整的、不可分的。因此,即令是人们只株守任何一个个别的[物体或生命体],人们并不会损失什么;并且即令人们测量了这无边无际的宇宙,或是更合目的些,亲自飞过了无尽的空间,却还是不能获得什么真正的智慧。人们只有彻底研究任何一个个别的[事物],要学会完全认识,完全理解这个别事物的真正、原有的本质,才能获得智慧。
                    如此说来,下面的东西,也就是这里在每一个柏拉图的信徒自然而然已经涌上心头的东西,在下一篇里就会是[我们]详细考察的题材了。这就是说意志客体化的那些不同级别,在无数个体中表出,或是作为个体未曾达到的标准模式,或是作为事物的永久形式,它们本身是并不进入时间空间,不进入个体的这媒介的:而是在时间之外的,常住不变的,永久存在的,决不是[后来才] 变成的;同时这些个体则有生灭,永远在变,从不常住。[因此] 我说“意志客体化”的这些级别不是别的,而就是柏拉图的那些理念。我在这里暂先提到这一点,是为了以后好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理念这个词。所以在我用这个词时,总要用它原始的,道地的,柏拉图曾赋予过的意义来体会;而决不可想到以经院派的方式来进行独断的理性的那些抽象产物上去。康德拿柏拉图早已占用了的,并且使用得极为恰当的这个词来标志那些抽象产物,是既不相称又不合法的误用。所以我对理念的体会是:理念就是意志的客体化每一固定不变的级别,只要意志是自在之物,因而不与杂多性相涉的话。而这些级别对个别事物的关系就等于级别是事物的永恒形式或标准模式。关于柏拉图的有名理论,狄阿琴尼斯·181勒厄兹乌斯(《希腊哲学家传记》Ⅳ,12)给了我们一个最简短最紧凑的叙述:“柏拉图的意思是说理念之于自然,有如给自然套上一种格式,其他一切事物只是和理念相似而已,是作为理念的摹本而存在的。”至于康德误用[理念]这个词,我在这里不再理会,必须要说的都在附录中。


                    111楼2011-11-30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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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意志客体化最低的一级表现为最普遍的自然力。这种自然力,一部分是无例外的显现于每一种物质中,如重,如不可透入性;一部分则各别分属于现有一切物质,有些管这一种物质,有些管那一种物质,由此而成为各别特殊的物质,如固体性,液体性,弹性,电气,磁力,化学属性和各种物性。这些都是意志的直接表出,无异于人的动作;并且作为这种直接表出是没有根由的,也无异于人的性格;只有它们的个别现象和人的行为一样,是服从根据律的;它们自身既不能叫作后果,也不能叫做原因,而是一切原因后果先行的,作为前提的条件。它们自己的本质就是通过这些原因后果而展出而呈现的。因此,要问重力的原因,电气的原因,那是没有意思的。这些都是原始的力,它们的表出虽然按因和果而进行,乃至它们的个别现象都有一个原因,而这原因又是这样的一个个别现象,决定着该力的表出必须在时间和空间中发生;但该力本身却不是一个原因的后果,也不是一个后果的原因。因此说“石子所以下落,重力是其原因”,也是错误的;其实这里更应说地球处在近边是石子落下的原因,因为是地球吸引着石子;如果把地球挪开了,石子便不会掉下,尽管重力依然存在,力本身完全在因果锁链之外。因果锁链以时间为前提,只能就时间说才有意义,而力本身却是在时间之外的。个别变化总有一个同类的个别变化为原因,而不是以该力为原因,力的表出就是个别的变化。因为不管一个原因出现多少次,那一贯以后果赋予原因的就是一种自然力;而作为自然力,它就是无根由的,即是说完全在原因的锁链之外,根本在根据律的范围之外;在哲学上它被认作意志的直接客体性,是整个自然的“自在”[本身];在事因学上——这里是在物理学上——它却被指为原始的力,也即是“隐秘属性”。


                      112楼2011-11-30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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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意志的客体性较高的级别里我们看到显著的个性出现,尤其是在人,[这种个性]出现为个别性格的巨大差别,也即是完整的人格;这是在显著不同的个别相貌上已有着外在表现的,而人的相貌又包括着整个的体型。动物的个性差别在程度上远不及人,只有最高等的动物还有点踪迹可寻;在动物还是“种性”占绝对的统治地位,所以个别的相貌也就不显著了。越到下等动物,个性的痕迹越是汩没于种属的一般性格中,这些种属也就只有单一的相貌。[在动物的种属中,]人们知道一个种族的生理特征,就能对每一个个体事先作出精确的判断,与此相反,在人这个物种,每一个体都得个别的研究,个别的探讨,因为[人有了]与理性而俱来的伪装的可能性,所以要有几分把握事先来判断人的行径是极为困难的。人类和其他一切物种的区别也许和这一点有关,即是说大脑皮在鸟类是完全没有褶叠皱纹的,在啮齿类皱纹也还很微弱,即令是在高等动物也比在人类的要[左右]两边匀整些,并且在每一个体的相似性和人相比也更少变化。此外,可以作为区别人禽有无个性特征看的一个现象是动物在寻求“性”的满足时没有显著的选择,而在人类这种选择固然是在独立于任何反省思维之外的,本能的方式之下[进行的],竟强调到这种程度,以致选择转进为强烈的激情了。所以每一个人要看成一个特殊规定的,具有特征的意志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要看成一个特殊的理念;而在动物整个的说都缺乏这种个性特征,因为只有物种还保有一种特殊意义。与人类的距离愈远,个性特征的痕迹愈消失;到了植物,除了从土壤、气候及其他偶然性的有利或不利影响得以充分说明的那些特殊属性外,已完全没有其他的个体特性了。最后在无机的自然界,则一切个性已经消失无余了。只有结晶体还可在某种意义上看作个体,它是趋向固定方向的冲力的一个单位,在僵化作用中冻结而留下了那冲力的遗迹。同时它也是它原始形态的聚合体,由于一个理念而联成单位,完全和一棵树是各自发展的组织纤维的聚合体一样。在树叶的每根筋络中,在每片树叶中,在每一根枝条中都呈现着,重复着这种纤维;而这些东西中的每一件又可在一定意义下看成是个别的生长的,寄生于一个更大的生长物而获得营养,所以也和结晶体一样,也是小植物有系统的聚合体;不过这[树的]整体才是一个不可分的理念的,亦即意志客体化这一固定级别的完整表现。但是同类结晶体中的个体,除了外在偶然性带来的区别外,不能更有其他区别;人们甚至可以任意使任何一类成为或大或小的结晶体。可是个体作为个体说,亦即具有个别特征的形迹的个体,在无机自然界是绝对找不到的。无机自然界的一切现象都是普遍自然力的表出,也就是意志客体化的这样一些级别:这些自然力的客体化完全不借个性的差别,(如在有机自然界那样,)——这些个性是部分地表出了整个的理念——,而仅是表出于种属的;这种属又是完整地,毫无任何差别地表出于每一个别现象的。时间、空间、杂多性和由于原因而来的规定既不属于意志,又不属于理念(意志客体化的级别),而只属于它们的个别现象,那么,在这样一种自然力的,——如重力的,电力的——千百万现象中,自然力作为自然力就只能以完全同样的方式表出,而只有外来情况才能够改变[一个]现象。自然力的本质在其一切现象中的这种统一性,这些现象发生时的不变常规,在因果性的线索下只要有了发生的条件,就叫做一个自然津。自然力的特征既是在自然律中表达出来的,在自然律中固定了的,如果一旦由于经验而认识了这样一条自然律,那就可以很准确地预先规定并计算这自然力的现象。意志客体化较低级别的现象所具有的这种规律性使这些现象获得一个不同的外表,有别于同一意志在它客体化的较高,即较清晰的级别上的现象,即有别于在动物,在人及其行动中的意志现象,而这些现象中又有个别特性或强或弱的出现,以及由动机推动[的行为],——动机是在认识中的,对于旁观者始终是隐而不见的——,遂使[人们]至今未能认识到这两类现象的内在本质是同一的。


                        113楼2011-11-30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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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人们从个别事物的认识,而不是从理念的认识出发,则自然律的准确无差误就会有些使人出乎意料之外而惊异,有时甚至使人惊惧战栗。人们可能感到诧异,大自然竟一次也不忘记它自己的规律,例如只要是符合一条自然律而在一定条件之下,某191些物质在遇合时就会产生化合作用,放出气体,发生燃烧;所以只要条件齐备,不管是我们的设施使然或者完全是出于偶然(由于原非意料所及,准确性就更可诧异),则立刻而无延宕地就会发生一定的现象,今天如此,千年之前也是如此。我们对于这种可惊异的事实有着最鲜明的感觉是在罕有的,只在极复杂的情况下才出现的现象中——不过是在这些情况下预先告诉了我们[会出现]的现象——,例如说某些金属带有酸化了的水分,一种接着另外一种交互相间而互相挨着时,把小小一片银箔放在这一串金属的两端之间,这片银箔一定会突然地自行焚毁于绿色火焰之中,或是在一定条件之下,坚硬的钻石也要把自己化为碳酸。自然力好象有一种无所不在的心灵似的,这才是使我们惊异的东西,而日常现象中并不引起我们注意的事,我们在这里都看到因果之间的关联原来是如此的神秘,实和人们在符、咒和鬼神之间虚构的关联无异,说鬼神是在符篆的召唤之下必然出现的。与此相反,如果我们已经深入哲学的认识,认识了一种自然力就是意志客体化的一定级别,也即是我们认为是自己最内在的本质的客体化的一个级别;认识了这意志本身是自在的,既不同于它的现象,又不同于现象的形式,不在时间和空间之内,因而由时间空间制约的杂多性既不属于意志,也不直接属于它客体化的级别,也就是不属于理念,而只属于理念的现象,认识了因果律只在时间和空 间上说才有意义,因为因果律只是在时间空间中为各种理念翻了多少番的现象,意志自行显示于其中的现象,决定它们的位置,规定这些现象必须进入的秩序;——我说,如果在这些认识中我们明白了康德的伟大学说的内在旨趣,明白了空间、时间和因果性与自在之物无关而只是现象所有,只是我们“认识”的形式而不是自在之物的本性,那么我们就能理解[人们]对于自然力作用的规律性和准确性,对于自然力亿万现象完全的齐一性,对于这些现象出现的毫无差误等等的那种惊奇,在事实上可比拟于一个孩子或野蛮人初次透过多棱的玻璃来看一朵花,对他看到的无数朵花的完全相同惊奇不止而各别地数着每一朵花的花瓣。


                          114楼2011-11-3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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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每一普遍的、原始的自然力,在其内在本质上并不是别的,而只是意志在[最]低级别上的客体化。每一个这样的级别,我们按柏拉图的意思称之为一个永恒的理念。而自然律则是理念对其现象的形式之关系。这形式就是时间、空间和因果性,而三者又有着必然的、不可分的联系和彼此的相互关系,理念通过时间和空间自行增殖为无数现象,但是现象按以进入多样性的形式的那个秩序都是由因果律硬性规定的。因果律好比是各个不同理念的那些现象之间的临界点的限额似的,空间、时间和物质就是按此限额而分配于那些现象的。因此,这限额就必然地和全部现存物质的同一性有关,而物质又是所有那些不同现象共同的不变底料。如果这些现象不全都仰仗那共同的物质,物质也无须分属于现象的话,那也就无须乎这样一条定律来规定现象的要求了,现象就可全都同时并列的,经历无穷的时间充塞无尽的空间。所以单是为了永恒理念,所有那些现象都要仰仗同一的物质,才必须有物质进出[于现象]的规则,要是没有这种规则,现象和现象之间就不会彼此互让了。因果律就是这样在本质上和实体恒存津相联的,两者互相从对方获得意义;不过空间和时间对于两者也有着与此相同的关系。原来在同一物质上有相反规定这种单纯的可能性,这就是时间,同一物质在一切相反的规定下恒存,这种单纯的可能性就是空间。因此我们在前一篇里曾把物质解释为时间和空间的统一;这种统一又表现为偶然属性在实体恒存时的变换,这种变换普遍的可能性就正是因果性或变易。因此我们也说过物质彻始彻终是因果性。我们曾把悟性解释为因果性在主体方面的对应物,并说过物质(即作为表象的整个世界)只是对悟性而存在的,悟性作为物质必需的对应物是物质的条件,是物质的支点,[这里]说这一切,都只是为了顺便回忆一下第一篇所论述过的东西。要完全理解这一、二两篇,就要注意到这两篇之间内在的一致,因为统一于真实世界不可分的两面,意志和表象,在这两篇里是把它们割裂开来了,[而所以这样做,乃是为了]以便分别孤立地,更明晰地认识[世界的这两个方面]。


                            115楼2011-11-3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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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举一个例子以便更清楚地说明因果律如何只在对时间的关系,空间的关系,对存在于二者的统一中的物质的关系上才有意义,也许不是多余的罢。[因果律的意义]在于它规定一些界限,自然力的现象即按这些界限而分占物质;而原始的自然力本身作为意志的直接客体化,意志作为自在之物,都是不服从根据律的,都不在这些形式中;[也]只有在这些形式中,然后每一种事因学的说明才有妥当性和意义。事因学的说明也正以此故而决不能触及自然的内在本质。——为了举例,我们可以想一想一部按力学原理制成的机器。铁质的重块由于它们的重力,才发起运动;铜的轮盘由于它们的固体性,才发生抗拒作用;借它们的不可透入性,才互相推动,互相擎举并推动,举起杠杆等等。这里,重力,固体性,不可透人性是原始的,未经解释的一些力;力学仅仅只指出这些自然力按以表示自己,按以出现,并按以支配一定的物质和时间、空间的一些条件和方式。假如现在有一块磁性很强的磁铁对那些重块的铁发生作用,抵消了重力,那么机器的运转就会停顿,而这里的物质也就立刻成为完全另一种自然力的舞台了。对于这一自然力,事因学的说明又同样只指出这个力,磁性,出现的条件,此外也就没什么了。或者是把那机器上的铜片放在锌板上,而在两者间导入酸性液体,这就使该机器的原来的物质又陷入另一种原始力,即陷入金属的化学放电作用之中;于是化学放电作用又按其特有的那些规律而支配着物质,在这物质上显出它自己的现象。关于这些现象,事因学也只能指出现象出现的一些情况和规律,此外不能再有什么了。现在[再]让我们把温度加高,又导来纯氧,整个机器便燃烧起来,这即是说又一次有一种完全不同的自然力,亦即化学作用,在此时此地不可抗拒地占有那物质,在物质上显现为理念而为意志客体化的一个固定级别。由此产生的金属白垩又再和一种什么酸化合,就产生一种盐,出现了结晶体。这又是另一种理念的现象,这理念自身又是完全不可根究的,而其现象的出现又有赖干事因学能指出的那些条件。结晶体风化,和别的物质因素混合,于是又从这些混合中长出植物生命来,这又是一种新的意志现象。如此类推以至于无穷,可以跟踪恒存的物质而看到时而是一自然力,时而是那一自然力获得支配它的权利,看到这些力无可规避地掌握着这权利以出现[于世]而展出其本质。这个权利的规定,这权利在时间空间中成为有效的那一点,这是因果律指出来的,但是以此为根据的说明也就仅仅到此止步。“力”自身是意志的现象,是不服从根据律的那些形态,也即是无根据的。“力”在一切时间之外,是无所不在的,好象是不断地在等待着一些情况的出现,以便在这些情况下出现,以便在排挤了那些直至当前还支配着某一定物质的力之后,能占有那物质。一切时间都只是为“力”的现象而存在,对于。“力”自身是无意义的。化学作用的一些“力”可在一物质中长眠几千年,直至和反应剂接触才得到解放,这时它们就显现了:但时间就只是为这显现,而不是为那些“力”自身而有的。金属放电作用可长眠于铜和锌中几千年,铜与锌和银放在一起也相安无事;而这三者一旦在必要的条件下互相接触,银就必然化为火焰。甚至在有机领域内,我们也可看到一粒干瘪的种子,把那长眠于[其中]的力保存了三千年之后,最后在顺利的情况出现时,又成为植物。


                              116楼2011-11-3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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