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二一页一二行安帝别领一*(郡)**[城]*殿本考证谓“郡”字何焯校本改作“城”。今据改。
三五二一页一二行口四千七百三十三按:殿本“三十三”作“三十二”。
三五二一页一四行献帝建安末立为西海郡按:集解引钱大昕说,谓案献帝起居注,建安十八年复禹贡九州,雍州部已有西海郡,是立郡不在建安末也。
三五二一页一五行郡*(国)*十二据汲本删。
三五二二页五行猗氏前志作“陭氏”。按:集解引洪亮吉说,谓应如前志作“陭”,与河东所属者有别。又按:说文“□,上党□氏阪也,从邑奇声”,则当以“陭”为正。
三五二二页六行*(章)**[漳]*水出焉据惠栋补注改。
三五二二页七行壶关三老按:“三”原斗“二”,径改正。
三五二三页一行*(路)**[潞]*县东有壶口关据汲本、殿本改。按:今左传杜注亦斗“路”。
三五二三页六行秦置按:下脱洛阳北里数,下上郡、五原郡、云中郡、定襄郡、朔方郡同。
三五二三页八行有凿壶集解引惠栋说,谓史记、战国策、水经汾水注皆作“凿台”。今按:壶与台疑形近而斗。
三五二三页一五行界山推焚死之山按:殿本“界”作“介”。
三五二四页一行左传谓涂水按:注有脱误,当云“左传知徐吾为涂水大夫,杜预曰榆次有涂水乡”。
三五二四页三行杜预曰界休县南中都城是也按:左传杜注作“界休县东南”。
三五二四页四行韩信破夏说于邬*[东]*据集解引惠栋说改。
三五二四页五行晋大夫*(孟)**[盂]*丙邑据汲本改。按:前志亦作“孟丙”,补注引段玉裁说,谓“孟”或作“盂”,广韵“左传晋有盂丙”,则是以邑为氏。
王先谦谓作“盂”是。并引顾炎武说,谓以其为盂大夫而谓之盂丙,犹魏大夫之为魏寿余。
三五二四页一0行雕阴按:前志有“道”字。
三五二四页一三行益兰按:前志作“益阑”。
三五二四页一六行*(父)**[文]*国据殿本改。按:前志作“文国”,王先谦谓续志后汉因,“文”或斗“父”。
三五二四页一六行河*(除)**[阴]*据殿本改。按:前志作“河阴”。集解引钱大昕说,谓当作“河阴”。
三五二五页四行箕陵集解引惠栋说,谓何焯云前志有桢陵,无箕陵。今按:李兆洛以箕陵即前汉桢陵县地。
三五二五页八行武成按:前志作“武城”。
三五二五页九行户三万一千八百六十二口二十四万九千按:张森楷校勘记谓案大计,此十户几八十口矣,疑“三”当为“五”字。
三五二五页一0行汪陶前志作“□陶”。按:“□”即“汪”之本字。
三五二五页一一行有夏屋山按:前志作“贾屋山”。补注引钱坫说,谓夏屋即贾屋,如淮阳国阳夏县,应劭、如淳音夏为贾是矣。
三五二六页四行*(秦)**[泰]*戏之山据汲本、殿本改。与今山海经合。
三五二六页四行今呼沱河*[出]*县武夫山集解引惠栋说,谓诸本脱“出”字。
今据补。
三五二六页九行大城按:前志作“大成”。殿本考证谓何焯校本“城”字去土旁。
三五二六页一一行建武十一年十月西河上郡属*(魏)*集解引钱大昕说,谓“魏”字斗。按光武记,建武十一年省朔方牧,并并州,此西河上郡必朔方刺史所部,至此始属并州耳。班史冯野王为上郡太守,朔方刺史萧育奏封事荐之,是上郡属朔方部之证也。注文当有脱漏,又因下引魏志而衍一“魏”字耳。今据钱说,删一“魏”字,但注文有脱漏,“西河上郡属”亦不成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