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普遍使用的"大光明"眼镜商标被抢注后,引发了全国业内当事人的利益冲突,最近来自各地的"大光明"眼镜企业联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对"大光明"商标的拥有权及"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称号,目前,已被有关部门受理.与此同时,浙江省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居然委托安徽省宿州市的加盟方,状告于1985年开始启用"大光明眼镜"商号的宿州市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笔者就"大光明"商号与商标引发冲突背后的话题展开评论. 一:抢注"大光明"眼镜商标背后的几个恶意 . 首先,"大光明"眼镜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05年,解放后,全国各地陆续成立"大光明"字号的眼镜店,据粗略统计,当时全国各地叫"大光明"眼镜店有上千家之多,历来是各自经营发展.彼此相安无事.浙江省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明知"大光明"眼镜未注册商标,在眼镜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几乎是眼镜店的代名词,他们于2001年实施商标抢注属主观恶意.其次,安徽省宿州市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它的前身为宿州市钟表眼镜公司大光明眼镜店,成立于1985年,二十多年来没有中断使用过"大光明"眼镜商号,在当地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浙江省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及在宿州的加盟方,明知在宿州当地有合法登记注册的"大光明"眼镜企业,故意在宿州另设同一商号的"大光明眼镜"加盟店,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原有的市场经济秩序,属主观上恶意.其三,商标抢注方应知宿州市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是一家合法企业,竟然以商标恶意抢注所得的拥有权,表面上披着合法的外衣,状告有十五年多在先权利的宿州市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侵权,要求撤销门牌字号及赔偿其人民币50万元,等等的民事诉讼,目前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大光明"眼镜商标尚有争议为由,裁定中止诉讼,那么,如果按商标抢注人的观点及行为,全国按1000家"大光明"眼镜店计算,每家企业赔偿50万元,它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索取合计5亿元人民币,可见,恶意抢注危害巨大. 二."大光明"商号与商标引发冲突背后的法律话题 商标抢注既损害了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法则,危害巨大,因此商标抢注问题一直受到法律界人士的重视,在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针对商标抢注问题以专门条款作为规定,该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见,商标抢注行为的本质属性是"不正当性".一些商标投机分子,不是通过诚实经营获得合法的利益,而是企图不劳而获,将他人受到消费者欢迎的,己经在市场上建立了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抢先注册于自已的名下,窃取他人的商业信誉,甚至向真正的品牌创立者开出高昂的商标转让价格,或以加盟的名义,向在先权利人索要加盟费,或以所谓侵权的理由,把在先权利人告上法院,进行赤裸裸的敲诈勤索,这种商标抢注行为表面上披着合法的外衣,在本质上却是一种恶意的不正当竟争行为,无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均应受到否定的评价. 综上所述,这一事件充分反映出目前抢注企业的几个恶意,其一是直接抢注同一行业里众多企业的共享商号,严重违反诚实信用的法则,为法律所不容,为商界所不齿,与其所标榜的企业理念相去甚远,更是一种明显的公众欺骗.其二是采用直接抄袭,复制的拙劣手段抢注他人商标,不仅表明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而且属于典型的抄袭,剽窃行为 . 依据《国家商标法》第31条规定,浙江省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所注册的"大光明"眼镜商标显然属于注册不当.根据该事件的相关报道,为了切实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原则,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维护诚实信用法则及市场经济秩序.有关部门应该尽早予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