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因此,资格条件审查错误不属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在此情况下,采购人也就不得组织重新评审。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呢?
应将此情况报告财政监管部门,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因此,资格条件审查错误不属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在此情况下,采购人也就不得组织重新评审。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呢?
应将此情况报告财政监管部门,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