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抚州市委纪委介入调查黑暗的抚州市宜黄县人民政府!!!人民已无路可活!!!
本人多次向相关部门举报无果后决定揭开江西省的黑幕!!这也是江西省一直发展不起来的重要原因之一,让朴实的江西人民受尽苦难!希望广大网友群众给予支持。
本人于2018年用尽一家人所有积蓄外加借亲朋好友的钱,在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紫海中央城全款买了一套商品房,我们并在2021年春节前在宜黄县当地政府交税纳税取得产证。但在同年发现当地政府无缘无故在没有任何通知和征兆的情况下把我们合法购买的商品房房产证注销了。导致我们房产至今没办法受到法律保护,住在里面整日惶恐不安。并且从2021年拖到2025年至今没给解决,且没给出任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物权法》相关规定已纳入民法典),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合法取得的房产证受法律保护。当地政府单方面注销已合法颁发的房产证,若无明确法律依据或未履行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行为。如开发商与政府之间的债务纠纷(如土地出让金、税费拖欠)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应直接牵连购房者的已登记产权。
故盼望江西省纪委介入调查当地政府和开发商的关系 为什么导致老百姓合法购买并取得产证的房子,能被当地政府无故注销长达4年,至今不给予解决?其中猫腻不寒而栗!!!
以下是我一直向江西省相关部分反馈的信息。反馈多次无果。
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抚州市人民政府
举报事项
请求依法调查抚州市宜黄县政府违法注销本人合法房产证的行为,督促恢复产权登记并追责。
一、事实经过
1. 购房及产权登记:
本人于2019年全款购买宜黄县“紫海中央城”商品房,签订合法购房合同,并于2021年依法缴纳契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编号:36016372218)。
2. 产权证被非法注销:
2021年,本人发现宜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未出具书面通知、未告知救济途径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房产证注销,导致房屋无法交易、抵押,物权失去法律保护。
3. 长期拖延解决:
自2021年至今,本人多次向宜黄县自然资源局、信访局等部门反映(留有录音录像),但未提供任何法律依据或解决方案。
二、违法性分析
1. **违反《民法典》物权保护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第214条,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即发生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宜黄县政府以“开发商欠款”为由注销善意购房人的产权证,无任何法律依据。
2. **程序严重违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注销登记需权利人申请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出具生效法律文书。宜黄县政府未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系滥用职权。
3. **损害群众合法权益**:
开发商与政府的债权债务属民事/行政法律关系,与购房人物权无关。政府将自身监管失职后果转嫁公民,严重违背依法行政原则。
三、举报诉求
1. 责令宜黄县政府立即恢复本人不动产权登记;
2. 依法调查注销行为的决策依据及责任人,追究违法行政责任;
3. 彻查“紫海中央城”项目审批、监管
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官商利益输送问题。
四、证据清单
1. 购房合同、全额付款凭证;
2. 原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3. 契税完税证明;
4. 与政府部门沟通记录
本人多次向相关部门举报无果后决定揭开江西省的黑幕!!这也是江西省一直发展不起来的重要原因之一,让朴实的江西人民受尽苦难!希望广大网友群众给予支持。
本人于2018年用尽一家人所有积蓄外加借亲朋好友的钱,在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紫海中央城全款买了一套商品房,我们并在2021年春节前在宜黄县当地政府交税纳税取得产证。但在同年发现当地政府无缘无故在没有任何通知和征兆的情况下把我们合法购买的商品房房产证注销了。导致我们房产至今没办法受到法律保护,住在里面整日惶恐不安。并且从2021年拖到2025年至今没给解决,且没给出任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物权法》相关规定已纳入民法典),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合法取得的房产证受法律保护。当地政府单方面注销已合法颁发的房产证,若无明确法律依据或未履行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行为。如开发商与政府之间的债务纠纷(如土地出让金、税费拖欠)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应直接牵连购房者的已登记产权。
故盼望江西省纪委介入调查当地政府和开发商的关系 为什么导致老百姓合法购买并取得产证的房子,能被当地政府无故注销长达4年,至今不给予解决?其中猫腻不寒而栗!!!
以下是我一直向江西省相关部分反馈的信息。反馈多次无果。
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抚州市人民政府
举报事项
请求依法调查抚州市宜黄县政府违法注销本人合法房产证的行为,督促恢复产权登记并追责。
一、事实经过
1. 购房及产权登记:
本人于2019年全款购买宜黄县“紫海中央城”商品房,签订合法购房合同,并于2021年依法缴纳契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编号:36016372218)。
2. 产权证被非法注销:
2021年,本人发现宜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未出具书面通知、未告知救济途径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房产证注销,导致房屋无法交易、抵押,物权失去法律保护。
3. 长期拖延解决:
自2021年至今,本人多次向宜黄县自然资源局、信访局等部门反映(留有录音录像),但未提供任何法律依据或解决方案。
二、违法性分析
1. **违反《民法典》物权保护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第214条,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即发生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宜黄县政府以“开发商欠款”为由注销善意购房人的产权证,无任何法律依据。
2. **程序严重违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注销登记需权利人申请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出具生效法律文书。宜黄县政府未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系滥用职权。
3. **损害群众合法权益**:
开发商与政府的债权债务属民事/行政法律关系,与购房人物权无关。政府将自身监管失职后果转嫁公民,严重违背依法行政原则。
三、举报诉求
1. 责令宜黄县政府立即恢复本人不动产权登记;
2. 依法调查注销行为的决策依据及责任人,追究违法行政责任;
3. 彻查“紫海中央城”项目审批、监管
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官商利益输送问题。
四、证据清单
1. 购房合同、全额付款凭证;
2. 原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3. 契税完税证明;
4. 与政府部门沟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