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福祸相依,危中有机!
首先,在思想上就不应该把这个案子当做麻烦,生怕一个不好判成一个大号的“彭宇案”。而是应当把这个案子当做新的“昆山龙哥案”,成为推动SF进步的关键案件,要奔着名留青史去,别想着顾虑这顾虑那!
其次,分析一下为什么这个案子争议如此之大?我认为是因为一个核心矛盾和一个尴尬处境。
核心矛盾是“女性作为现实中的弱者,对涉性犯罪的恐惧,以及想要保护自身“性权利”的迫切需求”
和“男性作为SF中的弱者,对被诬告陷害的恐惧,和保护自身不被诬告陷害的迫切需求”这两个恐惧和迫切需求之间的矛盾。
这个案子之所以舆论关注度这么高,就是一审判有罪之后,男性害怕被诬告的情绪被引动!不要说什么诬告是少数!因为诬告往往伴随着仙人跳和敲诈勒索,有利可图又成本明显可控的行为,有可能会少嘛?
所以,无论你要如何判决,必须要回答这个关切,而不是想着把主要矛盾模糊成什么“订婚、彩礼不会模糊强J的性质”!
或者举个例子,一个男人,在和女朋友正常发生关系之后,如果因为彩礼或其它原因产生矛盾,女方情绪激动,突然放火,男方不及思索赶紧上前拦截!结果因肢体冲突造成淤青,然后女朋友办案称男方强J,男方要怎么自证清白?
尴尬处境是,涉性案件的SF“进步”到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处境!
退一步,保守一点,合理反抗的标准相对更高,证据标准也可以定的更高,自然不会引发太大争议!
进一步,更加开放,别管是不是涉性案件,该公开审理就公开审理,不能公开审理至少要公开判决书,要保护隐私把人员信息隐掉就行了嘛!
而现在,刑法第236条中明确要求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甚至都不再必要,而是通过“是否违背妇女意愿”来评价,合理反抗标准越来越低,甚至采用“不就是不”标准,除了女方口供,本身也很难要求留下什么关键证据!既然很难要求留下关键证据,那自然证据标准就不可能高!
因为要保护隐私,案件不能公开审理,又不公布判决书!这样的话未来必然有更多的罗生门案件,都将激化矛盾,挑起对立!
最后,我的整体建议就是,要不就退一步,保守一点,把证据标准定高,定到真的让舆论能够接受。
要不,你就再进一步,把该公开的信息公开,把定罪依据摆出来,放在阳光下,舆论下看一看,到底能不能够得上排除合理怀疑,到底是不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首先,在思想上就不应该把这个案子当做麻烦,生怕一个不好判成一个大号的“彭宇案”。而是应当把这个案子当做新的“昆山龙哥案”,成为推动SF进步的关键案件,要奔着名留青史去,别想着顾虑这顾虑那!
其次,分析一下为什么这个案子争议如此之大?我认为是因为一个核心矛盾和一个尴尬处境。
核心矛盾是“女性作为现实中的弱者,对涉性犯罪的恐惧,以及想要保护自身“性权利”的迫切需求”
和“男性作为SF中的弱者,对被诬告陷害的恐惧,和保护自身不被诬告陷害的迫切需求”这两个恐惧和迫切需求之间的矛盾。
这个案子之所以舆论关注度这么高,就是一审判有罪之后,男性害怕被诬告的情绪被引动!不要说什么诬告是少数!因为诬告往往伴随着仙人跳和敲诈勒索,有利可图又成本明显可控的行为,有可能会少嘛?
所以,无论你要如何判决,必须要回答这个关切,而不是想着把主要矛盾模糊成什么“订婚、彩礼不会模糊强J的性质”!
或者举个例子,一个男人,在和女朋友正常发生关系之后,如果因为彩礼或其它原因产生矛盾,女方情绪激动,突然放火,男方不及思索赶紧上前拦截!结果因肢体冲突造成淤青,然后女朋友办案称男方强J,男方要怎么自证清白?
尴尬处境是,涉性案件的SF“进步”到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处境!
退一步,保守一点,合理反抗的标准相对更高,证据标准也可以定的更高,自然不会引发太大争议!
进一步,更加开放,别管是不是涉性案件,该公开审理就公开审理,不能公开审理至少要公开判决书,要保护隐私把人员信息隐掉就行了嘛!
而现在,刑法第236条中明确要求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甚至都不再必要,而是通过“是否违背妇女意愿”来评价,合理反抗标准越来越低,甚至采用“不就是不”标准,除了女方口供,本身也很难要求留下什么关键证据!既然很难要求留下关键证据,那自然证据标准就不可能高!
因为要保护隐私,案件不能公开审理,又不公布判决书!这样的话未来必然有更多的罗生门案件,都将激化矛盾,挑起对立!
最后,我的整体建议就是,要不就退一步,保守一点,把证据标准定高,定到真的让舆论能够接受。
要不,你就再进一步,把该公开的信息公开,把定罪依据摆出来,放在阳光下,舆论下看一看,到底能不能够得上排除合理怀疑,到底是不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