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的女朋友(现在应该是前女友)想明年去日本玩,并想让我陪她一起去,本人其实不喜欢日本不怎么想去,但是还是同意了,我们约定暑假一起兼职攒钱去,每人攒六千一起存支付宝小荷包里(还没有实施)但是后来得知她想去的时间是日本樱花季,但是本人樱花季无法去因为学校没有假期并且还有期中考试,去的话要一周请假也无法请下来,我得知后也问了很多同学教授,也想了很多办法,但是应该明年樱花季是去不了的,缺期中考试等于直接F了,除非休学或者有病假要开证明,还要找教授说明情况,我现在是大一在韩国也不熟悉,不了解这种补考是什么情况,韩语水平也不是很好,所以如果补考或者补课也许会很麻烦甚至不能请假。然后她就说到时候要是我去不了那她就自己去,并且攒的钱全部归她去日本玩,我不能花,她说这是我理所应当给她的,欠她的,作为对象就应该给她。我觉得我可以给她出钱六千给她玩,但是我不能接受她觉得我这是理所应当给她的,欠她的该她的,我给她玩起码记我个好吧。所以接着吵起来了就分手了。可我现在内心很纠结也想不明白这个问题我也在想是不是我有错,作为对象到底是否有义务给她出钱去旅游呢,而且似乎她说的也有道理,我不能陪她去的确感觉有些亏欠她,但是她又说我就应该给她理所应当我又觉得不应该这么说,而且她自己表明如果换做是我她不会给我钱去玩,明确表明了自己的不舍的,但是我不能陪她似乎真的有些亏欠她。所以作为对象到底有没有义务出钱给对象玩呢?这个是不是我的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