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中,合同里没有的项目,需要按照信息价重新组价后,按照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比例下浮,但是现在施工单位报审的时候,人工以及管理费利润费率都是按照合同来的,这样的话,还能整体下浮吗?还是说只能下浮材料价格了?
目前,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签证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四种:
(1)工程经济签证;
(2)工程技术签证;
(3)工程工期签证;
(4)工程隐蔽签证。
工程签证,其实就是在施工的过程中,承包人和发包人根据合同上的约定所签订的合约,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设计变更、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由于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人,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行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也已经在国内推广开来,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承包人为了承揽到工程,只得无奈采取极力压价的办法。低价中标带来的后果往往挤压承包人的利润,甚至有些项目承包人面临亏损的处境,承包人必须做到低价中标,勤于签证,高价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工程签证的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工程签证有了法律的依据,该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价是指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应应报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5.1.4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根据5.2.1条的编制依据,招标控制价应该是按照定额套出的定额价,如果不再进行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就应该是确定的定额价。第9.3.1条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x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x100%。这一条其实就是按照变更估价三原则进行调价的规则,在没有相同和类似项目的情形下,下浮率可以作为考虑承包人让利幅度的参考。
对于签证的计价办法,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需不需要下浮也应按合同约定,如合同没有约定可以不下浮。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投标人的投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让利具体体现的可能方面: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措施费等,且每个单位工程每个子目的费用要素让利幅度和水平也不尽相同。签证让利费用要素关键点要分析让利要素是哪些?幅度是多大?均衡性如何?只有准确确认后才能正确使用,如果没有分析确认准确,那么采用的结果同样是不准确的。
案例中“施工单位报审的时候,人工以及管理费利润费率都是按照合同来的”,除了人工、管理费、利润率外,还有哪些是影响让利的因素,比如说含量、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等。只有找出所有影响因素并采用合同中相应价格和含量才能保持与合同价一致的让利幅度和水平。这样处理的话,就不需要再乘下浮率了。如果是套用定额并按信息指导价组价的计价方式,是要乘以下浮率进行下浮,也就是说下浮率是适用合同外定额计价的方式。
目前,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签证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四种:
(1)工程经济签证;
(2)工程技术签证;
(3)工程工期签证;
(4)工程隐蔽签证。
工程签证,其实就是在施工的过程中,承包人和发包人根据合同上的约定所签订的合约,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设计变更、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由于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人,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行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也已经在国内推广开来,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承包人为了承揽到工程,只得无奈采取极力压价的办法。低价中标带来的后果往往挤压承包人的利润,甚至有些项目承包人面临亏损的处境,承包人必须做到低价中标,勤于签证,高价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工程签证的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工程签证有了法律的依据,该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价是指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应应报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5.1.4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根据5.2.1条的编制依据,招标控制价应该是按照定额套出的定额价,如果不再进行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就应该是确定的定额价。第9.3.1条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x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x100%。这一条其实就是按照变更估价三原则进行调价的规则,在没有相同和类似项目的情形下,下浮率可以作为考虑承包人让利幅度的参考。
对于签证的计价办法,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需不需要下浮也应按合同约定,如合同没有约定可以不下浮。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投标人的投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让利具体体现的可能方面: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措施费等,且每个单位工程每个子目的费用要素让利幅度和水平也不尽相同。签证让利费用要素关键点要分析让利要素是哪些?幅度是多大?均衡性如何?只有准确确认后才能正确使用,如果没有分析确认准确,那么采用的结果同样是不准确的。
案例中“施工单位报审的时候,人工以及管理费利润费率都是按照合同来的”,除了人工、管理费、利润率外,还有哪些是影响让利的因素,比如说含量、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等。只有找出所有影响因素并采用合同中相应价格和含量才能保持与合同价一致的让利幅度和水平。这样处理的话,就不需要再乘下浮率了。如果是套用定额并按信息指导价组价的计价方式,是要乘以下浮率进行下浮,也就是说下浮率是适用合同外定额计价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