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收到江西省高院不予重新审判通知书,心中不禁生疑:这通知书的示下内容,似乎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不太相符。让我来一项一项分析一下。





其一,关于伪造签名的征地协议书。通知书采信了这份协议书,这真的符合253条中的第二条规定吗?伪造签名,本身就涉嫌违法,这样的证据怎能被采信?这让我感到非常困惑。

其二,关于征地与拆房补偿款的计算。通知书中竟然没有权威有效的政策依据来支持计算,也就是说,补偿款的金额没有面积和单价作为依据。这岂不是成了敲诈勒索?金额的依据是什么?这是不是事实不清?这又是否符合253条中的第一条规定?
其三,再来说说证据清单的问题。通知书中的证据清单竟然隐藏了伪造签名的拆房协议。这不仅是徇私舞弊,更是枉法裁判的表现!这样的做法,是不是符合253条中的第五条规定?



其四,前天,左看右看又发现一个问题,就是立案和审判竟然都是立案一庭,这不是运动员和裁判都是他一个人吗?难道该案法官会不知道《民事诉讼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吗?还有《法官法》46条之二款规定,这是不是又符合了253条中第四条规定?我想答案肯定是N0,纵观此案,除了故意没其它理由可找。
总之,这份通知书存在诸多问题。伪造签名的征地协议书、补偿款计算依据存疑、证据清单隐藏伪造拆房协议,这些都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普通百姓,我们有权质疑这种做法,要求相关部门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个问题,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我们期待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裁决,让每一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生活。





其一,关于伪造签名的征地协议书。通知书采信了这份协议书,这真的符合253条中的第二条规定吗?伪造签名,本身就涉嫌违法,这样的证据怎能被采信?这让我感到非常困惑。

其二,关于征地与拆房补偿款的计算。通知书中竟然没有权威有效的政策依据来支持计算,也就是说,补偿款的金额没有面积和单价作为依据。这岂不是成了敲诈勒索?金额的依据是什么?这是不是事实不清?这又是否符合253条中的第一条规定?
其三,再来说说证据清单的问题。通知书中的证据清单竟然隐藏了伪造签名的拆房协议。这不仅是徇私舞弊,更是枉法裁判的表现!这样的做法,是不是符合253条中的第五条规定?



其四,前天,左看右看又发现一个问题,就是立案和审判竟然都是立案一庭,这不是运动员和裁判都是他一个人吗?难道该案法官会不知道《民事诉讼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吗?还有《法官法》46条之二款规定,这是不是又符合了253条中第四条规定?我想答案肯定是N0,纵观此案,除了故意没其它理由可找。
总之,这份通知书存在诸多问题。伪造签名的征地协议书、补偿款计算依据存疑、证据清单隐藏伪造拆房协议,这些都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普通百姓,我们有权质疑这种做法,要求相关部门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个问题,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我们期待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裁决,让每一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