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钢城钢都乐汇城业主私自扩建小院
是非法占用公共用地还是违法抢占违建
法律无情人有钱,有钱能使鬼推磨,在金钱面前,法律就是一张纸质文书!这也是在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钢都乐惠城物业小区真实写照。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辖区的钢都乐惠城住宅小区,与钢城公馆住宅小区是一个开发商,是湖北省黄冈市客商黄国忠开发。一期住宅楼于2019年开发,整个建设楼层22层,二期工程;也就是二号楼于2020年开工建设,整个楼层建设为16层。于2021年11月竣工。但不只是开发商的胆大妄为允许,还是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物业的批文和允许。在楼房销售之后,一期工程的一号楼和二号楼,一层住户的业主(一号楼5户;二号楼6户,共计11户),就私自开阔建设小院,(每个小院的占地面都在30多平方)。公共用地被非法占有,非法抢占!!!
一、是非法抢占还是土地、城管和城乡规划局批准?
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不管是集体占有,还是国有占有,都要遵循,先赔偿;后占用的宗旨。那么占有土地的钱到哪里去了?小区建设必须先批后建,那么审批手续又是如何操作的?先公示、后听证,这些流程又做到哪里去了?按照《城乡建设规划法》相关规定,小区住宅建设在设计、规划、审批程序上是有严格限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权利在公共用地和设施上乱搭乱建,那么,济南市钢城区钢都乐惠城11户业主私自在公共绿地上开阔小院又是经过那个部门审批和同意的呢?土地占有出让金,又被谁揣到腰包里去了呢?为何物业眼睁睁的让其在胡作非为?难道里面还掺杂着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主要内容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二、土地占用费和物业的广告费揣到了谁的腰包?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城建局会首先责令违建业主限期改正,即要求业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三、业主抢占建院子,是非法抢占还是另有隐情?
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那都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按照《城乡建设规划法》规定;小区住宅楼,在当初从设计到规划再到建设都是统一的。一楼住户这种非法占用公共绿地,随意乱搭乱建的行为是否属于典型的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行为。住宅业主私自建设小院,若未取得相应规划许可,即构成此条所述的违法行为。11户业主非法围其的围墙、护栏和高矗的红色铁大门,更是剥夺了二、三层楼业主的通风权和采光权!!!
四、钢都乐惠成的公共收入到哪里去了?
不管是一号楼的电梯里还是东大门两侧的护栏广告栏和壁报栏都设有装修公司、搬家公司和其它公司的广告和地下车库车位租赁费;这些收入金碧园物业经理赵洪玉从不公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公共收入,应该公共分配,但对业主只收取物业费,从没有奖励业主的说法。那么这些不法物业公司又弄到哪里去了呢?是否让审计部门查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五、对乱搭乱建的处罚和量刑
如果业主逾期未改正,城建局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也会受到处罚。个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若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上访人坚信:当公权压倒弱势,正义无法伸张的时候,便是爆发的开始,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人性的软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我们290户业主期待正义的到来!!!
上访人: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钢都乐惠城业主代表:李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