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9月(重疾新规后),蔡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2023年10月份,蔡先生因体检时发现“甲状结节”,后于2023年12月行细针穿刺细胞学检查,病理诊断结果为考虑为“乳头状癌”。之后行“甲状腺病损射频消融术(右侧)”,术后次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
出院后,蔡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出具《解约及理赔决定通知书》,以被保险人本次所患疾病“甲状腺恶性肿瘤”的诊断未经保险合同约定的组织病理学检查为由不予理赔。双方协商无果后,被保险人决定走诉讼结案。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被保险人本次经细胞病理学诊断为考虑甲状腺乳头状癌,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组织病理学检查释义,病灶需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制成涂片的检查方法属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故被告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
保险合同虽然约定恶性肿瘤——轻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但是被保险人作为病人就诊具体采取何种检查方法并非由其自身控制和选择,其在医院进行细针穿刺细胞学检查,次日出具的《病理检查报告单》病理诊断为(甲状腺右叶中/中/外侧结节针吸)考虑为乳头状癌(BSRTCVI类),其中虽然载明细胞学诊断结果,具有局限性和不确定性,故仅供临床参考,不做确诊,手术和治疗的最终依据,但同时也载明如细胞学诊断结果与临床不符,请立即联系报告医生;如细胞学诊断结果与常规病理诊断不符,以常规病理诊断的结果为最终诊断结果(或请临床医师结合临床进行综合评判)。
结合被保险人的入院记录载明、手术记录单、住院诊断(主要诊断)、出院诊断均载明为甲状腺恶性肿瘤,并进行了相应手术治疗,前述证据能够证明被保险人经医学临床综合评判确实患有恶性肿瘤一轻度。
被告保险公司以未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等为由否认被保险人罹患相关疾病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免除自身责任,限制被保险人主要权利,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9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

2022年9月(重疾新规后),蔡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2023年10月份,蔡先生因体检时发现“甲状结节”,后于2023年12月行细针穿刺细胞学检查,病理诊断结果为考虑为“乳头状癌”。之后行“甲状腺病损射频消融术(右侧)”,术后次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
出院后,蔡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出具《解约及理赔决定通知书》,以被保险人本次所患疾病“甲状腺恶性肿瘤”的诊断未经保险合同约定的组织病理学检查为由不予理赔。双方协商无果后,被保险人决定走诉讼结案。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被保险人本次经细胞病理学诊断为考虑甲状腺乳头状癌,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组织病理学检查释义,病灶需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制成涂片的检查方法属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故被告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
保险合同虽然约定恶性肿瘤——轻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但是被保险人作为病人就诊具体采取何种检查方法并非由其自身控制和选择,其在医院进行细针穿刺细胞学检查,次日出具的《病理检查报告单》病理诊断为(甲状腺右叶中/中/外侧结节针吸)考虑为乳头状癌(BSRTCVI类),其中虽然载明细胞学诊断结果,具有局限性和不确定性,故仅供临床参考,不做确诊,手术和治疗的最终依据,但同时也载明如细胞学诊断结果与临床不符,请立即联系报告医生;如细胞学诊断结果与常规病理诊断不符,以常规病理诊断的结果为最终诊断结果(或请临床医师结合临床进行综合评判)。
结合被保险人的入院记录载明、手术记录单、住院诊断(主要诊断)、出院诊断均载明为甲状腺恶性肿瘤,并进行了相应手术治疗,前述证据能够证明被保险人经医学临床综合评判确实患有恶性肿瘤一轻度。
被告保险公司以未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等为由否认被保险人罹患相关疾病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免除自身责任,限制被保险人主要权利,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9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