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南人。事发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JC院,那是2023年的冬天发生在12月,原因是我姐涉嫌组织MY罪被捕,当时就想着怎么帮助家人,说白了就是想办法能在刑期上少一点,我们也是第一时间请了律师,案子到了盐湖区检察院了解到量刑建议也很重要,就找了个中间人。后来知道了主理案件的郝检察官,一心只想能在量刑建议里适当的少一点或者认定的获利钱数上(因为这个获利的总数也是有争议的)可先是6万,第二次又是2万,一共收我们8万等来的却是告知我们量刑建议12年,说认罪认罚就是11年半,不认就是12年认定的获利金额也是按全部的来算。难道花钱就是为了认?还是嫌钱少?审查起诉改成第一被告人就因为不认罪?这种说法站的住脚吗?还给法院附上相对此案的判例又是什么意思,这完全就是不办事。律师提出案子有些取证不合规,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院开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郝检察官不同意是什么意思,一边收着当事人的钱一边又在看似公平公正的一样不办事。刚量刑建议完中间人还给我们说过是因为不认才是这样,那这找你们是干啥?这个人也是在的作用在哪里,难道就只是和郝检查问问案情,帮着收钱?真不知道这个钱是花在哪里了。意义又在哪里。就这么心安的钱一收事情就想当然认为这样办完了?是欺负我们外地人,还是觉得我们傻?想不通你们就这么不当回事?收了又不办事也没给我们说法,什么都没有、就好像没有发生一样,就这么心安理得,就像捡来的一样,还是让中间人装自己口袋了,都是官官相护吗?如果一开始就说不行就别让人觉得有希望,现在成了钱也拿了事也没办更没有说法。实在想不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这算不算是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