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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峰集团瞒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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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峰峰集团近年来多次被曝光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涉及多起事故的隐匿和私了,暴露出严重的安全监管漏洞和系统性风险。以下是相关情况的综合梳理:一、瞒报事故典型案例2024年大社矿事故瞒报2024年10月3日,大社矿一采区供料班发生车盘挤压事故,44岁工人牛某当场死亡。矿方未按规定上报,而是私下与家属协商赔偿,企图掩盖事故。此类行为违反了《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中关于事故上报的规定,属于典型的“七假五超三瞒”违法行为。2010年系列事故瞒报申家庄煤矿:2010年11月连续发生三起事故,包括工人高空坠落死亡、瓦斯爆炸致多人烧伤。矿方将瓦斯爆炸谎称为“煤层自燃”,坠亡事故则伪造成“高血压复发”,并通过高额赔偿(如60万元封口费)压制家属和知情工人。黄沙煤矿和大淑村矿:同年8月至10月,两矿分别发生渣块砸死工人事故,均未上报,仅以私了方式处理,形成“事故—私了—再事故”的恶性循环。2024年郭二庄矿迟报事故2024年8月10日,郭二庄矿一坑发生运输事故,工人被刮板输送机挤伤致死。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最终导致矿长等十余人被追责,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二、瞒报行为的共性与监管漏洞系统性隐瞒手段篡改事故原因:如将瓦斯爆炸归咎于“自然现象”,将机械伤害伪装成疾病致死。高额封口费:通过远超法定标准的赔偿(如60万元)与家属签订私了协议,阻挠信息公开。内部施压:强令工人统一口径,威胁举报者,甚至泄露举报人信息。监管机制失效属地责任缺位:邯郸市属地监管部门对矿山、焦化等高风险企业监督不足,未能及时发现瞒报行为。矿山领域“黑金”腐败问题突出,部分官员与企业勾结,通过瞒报掩盖管理失职,形成利益链。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的瞒报事故问题反映了资源型企业在安全治理上的系统性缺陷。根治此类乱象需强化“三管三必须”责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并通过“倒查机制”追溯历史事故责任。同时,应推动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化,接受社会监督,避免“遮丑式”处理。


IP属地:河北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25-03-25 22:01回复
    人死不能复生,多拿些钱了事啊,家属都是这样选择的啊,矿长下去了赔偿也不会有多少,10年左右经常接触各个矿区,早就有的事,,你举报了有什么用


    IP属地:河北3楼2025-03-30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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