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的“扯皮”与科斯定理
樊纲
(转自思想的境界网站)
一九九一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给了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年过八旬的罗纳德·科斯教授。国际经济学界对这次授奖的普遍反应是:我们终于对这位改变了现代经济学面貌的思想家表示了应有的尊敬。
科斯一生著述不少,但真正称得上“经典”的,只是两篇论文。一篇是他在大学期间写成、于一九三七年发表的《论企业的性质》,另一篇是一九六○年发表的《论社会成本问题》。前者提出了被后人概括为“交易成本”的概念,并用它分析了企业与市场的差别与联系;后者则强调了“产权”在经济问题中的重要地位。这些概念和理论,不仅已被经济学家们普遍接受,而且在此基础上,发展起了“产权学派”和“交易成本经济学”,并以它们为主要内容,形成了现代的“新制度经济学”。其影响之大,已波及到了今天的中国,经济学家们从“科斯定理”出发,引申再引申,针对我们中国面临的特殊问题,洋洋洒洒写出了不少的论著。
我不妨也来凑上一篇。不作“引申”,只是“札记”。
天下之大,有人会积德行善,也总有人“损人利己”。“损人利己”可以说是对一大类人类行为的概括,对其也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种可行的分法,是分成“存心的”损人利己和“附带的”损人利己。坑蒙拐骗,可谓“存心的”,其特点是只有先损人,才能后利己。而所谓“附带的”,其特点是为了利己,在自觉不自觉中损了人。典型的例子是“污染”。对于这种附带的损人利己,经济学中有一学名,就叫作“(负的或坏的)外部效应”(exter-na1ity)——即我的行为对我之外的他人的影响(也有正的或好的外部效应,如栽花种树,既满足了自己,又娱悦了他人)。
外部效应引起了一系列的经济学问题。首先是如何看待生产的成本和效益。钢铁厂为生产一吨钢自己付出的代价是铁矿石、煤炭、劳动等等,但这只能说是“私人成本”;它还排放了污染,使别人蒙受了损失,这些损失是社会为这一吨钢所付出的代价,因此总的“社会成本”应该等于“私人成本”与外部损失的总和。“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这种差异,引起的相应的经济学问题便是如何评价钢铁生产的价值:如果仅计算私人成本,生产那许多钢铁也许是“合算的”,但如果加上那么多的外部损失,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可能就是“不合算”的。于是,下一个问题便是如何使钢铁的产量确定在“社会地看最合算”的水平上——不是因污染而不生产钢铁,而是在生产钢铁为人们带来的好处和控制污染所带来的好处之间求得某种合理的平衡,使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经济学早年提出的解决外部效应的基本办法是“征税”——政府出面干预。对于生产者来说,因赋税使得成本高了,它的生产量自然会小些,就是说,不能再不管不顾地扩大生产了(相应地,对于那些能为社会带来“额外好处”的生产活动,如植树造林,则给予补贴)。经济学历史上,减少外部效应曾经是“政府干预”的一个重要理由。但是,征税不是件容易的事。恰当地规定税率和有效地征税,谈谈容易,做起来却很难,也要花费许多成本,到头来往往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这使经济学家做进一步的思考。
一九六○年,科斯提出:“并不需要政府干预”,私人之间的市场交易同样可以解决问题;政府所要做的,只是“明确产权”。这就是所谓的“科斯定理”。它的基本形式可表述如下:在存在外部效应的场合,只要(1)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交易成本;(2)产权是明确界定的,则不论产权在谁一方,私人之间的自愿交易都可使资源获得同样的有效配置。此定理分为前提和结论两个部分:结论是通过私人交易就可以实现最优配置,而前提有两个(严格地说还有一条:“不存在收入效应”,但因不是主要问题,我们不妨略去),一是不存在“交易成本”,二是产权明确;结论的成立有赖于这两条前提的确立。
樊纲
(转自思想的境界网站)
一九九一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给了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年过八旬的罗纳德·科斯教授。国际经济学界对这次授奖的普遍反应是:我们终于对这位改变了现代经济学面貌的思想家表示了应有的尊敬。
科斯一生著述不少,但真正称得上“经典”的,只是两篇论文。一篇是他在大学期间写成、于一九三七年发表的《论企业的性质》,另一篇是一九六○年发表的《论社会成本问题》。前者提出了被后人概括为“交易成本”的概念,并用它分析了企业与市场的差别与联系;后者则强调了“产权”在经济问题中的重要地位。这些概念和理论,不仅已被经济学家们普遍接受,而且在此基础上,发展起了“产权学派”和“交易成本经济学”,并以它们为主要内容,形成了现代的“新制度经济学”。其影响之大,已波及到了今天的中国,经济学家们从“科斯定理”出发,引申再引申,针对我们中国面临的特殊问题,洋洋洒洒写出了不少的论著。
我不妨也来凑上一篇。不作“引申”,只是“札记”。
天下之大,有人会积德行善,也总有人“损人利己”。“损人利己”可以说是对一大类人类行为的概括,对其也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种可行的分法,是分成“存心的”损人利己和“附带的”损人利己。坑蒙拐骗,可谓“存心的”,其特点是只有先损人,才能后利己。而所谓“附带的”,其特点是为了利己,在自觉不自觉中损了人。典型的例子是“污染”。对于这种附带的损人利己,经济学中有一学名,就叫作“(负的或坏的)外部效应”(exter-na1ity)——即我的行为对我之外的他人的影响(也有正的或好的外部效应,如栽花种树,既满足了自己,又娱悦了他人)。
外部效应引起了一系列的经济学问题。首先是如何看待生产的成本和效益。钢铁厂为生产一吨钢自己付出的代价是铁矿石、煤炭、劳动等等,但这只能说是“私人成本”;它还排放了污染,使别人蒙受了损失,这些损失是社会为这一吨钢所付出的代价,因此总的“社会成本”应该等于“私人成本”与外部损失的总和。“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这种差异,引起的相应的经济学问题便是如何评价钢铁生产的价值:如果仅计算私人成本,生产那许多钢铁也许是“合算的”,但如果加上那么多的外部损失,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可能就是“不合算”的。于是,下一个问题便是如何使钢铁的产量确定在“社会地看最合算”的水平上——不是因污染而不生产钢铁,而是在生产钢铁为人们带来的好处和控制污染所带来的好处之间求得某种合理的平衡,使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经济学早年提出的解决外部效应的基本办法是“征税”——政府出面干预。对于生产者来说,因赋税使得成本高了,它的生产量自然会小些,就是说,不能再不管不顾地扩大生产了(相应地,对于那些能为社会带来“额外好处”的生产活动,如植树造林,则给予补贴)。经济学历史上,减少外部效应曾经是“政府干预”的一个重要理由。但是,征税不是件容易的事。恰当地规定税率和有效地征税,谈谈容易,做起来却很难,也要花费许多成本,到头来往往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这使经济学家做进一步的思考。
一九六○年,科斯提出:“并不需要政府干预”,私人之间的市场交易同样可以解决问题;政府所要做的,只是“明确产权”。这就是所谓的“科斯定理”。它的基本形式可表述如下:在存在外部效应的场合,只要(1)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交易成本;(2)产权是明确界定的,则不论产权在谁一方,私人之间的自愿交易都可使资源获得同样的有效配置。此定理分为前提和结论两个部分:结论是通过私人交易就可以实现最优配置,而前提有两个(严格地说还有一条:“不存在收入效应”,但因不是主要问题,我们不妨略去),一是不存在“交易成本”,二是产权明确;结论的成立有赖于这两条前提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