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委托管理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补发申请;2.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告(刊登有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作废公告的报纸);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5.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6.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且签证系统补发模块里必须录入报刊期号才能进行签发。由上可见,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提供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方可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