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旦越过法律“红线”造成他人权益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3月6日,家住宁夏同心县预旺镇的李某在家中浏览某平台时,看到马某、田某、虎某与多人连麦,用粗俗言语对李某进行侮辱谩骂,期间某平台直播间观看人数过百,该行为对李某的名誉及正常生活造成影响,接到报警后预旺镇派出所迅速固定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网民马某、田某和虎某行政处罚。

普法课堂: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不论是在现实生活还是在网络空间公众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共同维护法治、诚信、文明的社会环境和网络空间

